“任性的权力”需要“法治扫盲” 杜绝对法律“指手画脚”

守法者 2015-12-18 10:51:00
“任性的权力”需要“法治扫盲” 杜绝对法律“指手画脚”

新华时评:“任性的权力”需要“法治扫盲”

 

  12月14日和15日,东莞市寮步镇政府连续两天在当地党报《东莞日报》上刊登声明,称东莞市第一法院“罔顾事实,罔顾我镇异议,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

 

  12月17日,新京报报道,寮步镇政府12月16日已主动向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就此事表示,法院的公正司法活动,不容任何机关和个人非法干涉,法院将严格依法做好相关执行活动。

 

  新华社12月17日发表时评指出,霸气背后还是“权力任性”。少数地方政府和干部习惯了对法律“指手画脚”,一旦被拒绝就认为法院“不听招呼”。

 

  全文如下:

 

  12月17日消息,东莞市寮步镇政府日前在当地报纸刊登声明,称当地法院一宗涉及案件执行的土地及其建筑物拍卖行为“罔顾事实,罔顾该镇异议”,并称法院若一意孤行,由此产生不能过户或不能转让等风险,全部由受让人承担。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就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性,即便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异议,也应当通过上诉等法律途径来表达诉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是一条起码的法治常识。而寮步镇政府的行为,无疑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公权不能任性而为。毫无疑问,各级党政机关应该做守法、敬法、畏法的示范。然而,从寮步镇政府这则声明中,人们看到的却是一副“镇霸”的姿态,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背道而驰,也反映出少数地方党政机关干部法治观念的缺失。

 

  归根结底,霸气背后还是“权力任性”。少数地方政府和干部习惯了对法律“指手画脚”,一旦被拒绝就认为法院“不听招呼”。正是在这种错误认知下,才会闹出上面的荒诞戏码。

 

  细细探究,当地镇政府为何跳出来对法院判决说三道四?原来被执行人是镇属企业。无独有偶,这种地方党政机关跳出来“护短”干预司法的行为,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加剧法院判决“执行难”。

 

  近年来,最高法出台多项规定,以破解执行难题。法治之要义在于执行。不让权力越界干预法院判决的执行,才能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新华网)

 

司法权独立是现代法治的需要

 

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应服从、尊重生效法律裁定,维护司法的权威。

 

经典作家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一说法精辟地道出了法院在国家法治进程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法官在司法领域中的至尊位置以及法院、法官对于法治的重要性。

 

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大,且管理面广泛,是任何时代的政府之通病。唯有依靠司法的救济与裁判,才会使实施侵权的人受到惩罚并付出代价,使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补偿和合法的救济,使滥用权力者受到制裁,使冤屈的人得到伸张正义。因此,司法的独立使法院在依法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不受外来的干预,这对于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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