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不忍同学公司退市捐8亿 我们为什么没有这样土豪的同学

永远的同学 2015-12-28 10:14:00
富商不忍同学公司退市捐8亿 我们为什么没有这样土豪的同学

自从“中国好声音”火起来之后,有很多人自封为“中国好同桌”、“中国好室友”等等。前一阵有人因同学聚会赠送苹果6而被标榜为“中国好同学”,可如今这被标榜为“中国好同学”的人是无偿捐赠8亿,这可以买多少个苹果6呀?小编已算不明白了,只是感叹为什么我没有遇到如此土豪的同学!

 

富商不忍同学公司退市捐8亿 监管层再三询问

 

绩差公司保壳无所不用其极。董事长同学将高价购得的矿业资产赠予上市公司,引来交易所频频追问。*ST博元披露的信息虽仍语焉不详,但已经有迹象显示,这位“中国好同学”可能仅是资金过桥

 

上市公司面临终止上市,个人投资者“仗义”馈赠8.5亿元助公司度过财务危机。如此慷慨的大额无偿捐赠在A股史上也属首次,引来交易所多次问询。12月25日晚,*ST博元再发回函称,公司董事长为保证公司顺利接受无偿捐赠,约定当郑伟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不足时,个人提供无偿的财务资助。

 

更早前的12月11日晚,*ST博元发布公告称,公司与自然人股东郑伟斌签署资产捐赠协议,后者拟将所持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5%股权无偿赠予*ST博元,获赠资产后,公司将实现净资产、净利润双双为正。

 

根据公告,以2015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福建旷宇经审计的股东全部权益1.9亿,评估值9.04亿,95%股权对应评估值8.59亿元。公司将该资产按照对应评估值8.59亿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郑伟斌这位仅持有1400股的小股东如此大额的无偿馈赠,其背后动机引起交易所和市场广泛关注。交易所先后在12月14日、17日及23日连续发出三封问询函,要求*ST博元披露关于此次馈赠的更多信息。

 

在交易所针对赠予资产的估值问题、郑伟斌的个人资产状况和捐赠理由等问题向*ST博元发出第一封问询函后,公司披露了此次赠予的背后原因,“郑伟斌系公司董事长许佳明的中学同学,两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作为公司的股东不愿意看到公司退市,才有了捐赠之举。”一时间,郑伟斌被戏称为“中国好同学”。

 

但对于上交所要求*ST博元披露郑伟斌资产情况的问询,公司却以“因涉及个人隐私,其本人表示不愿意披露个人资产状况”为由并未公布,并称郑伟斌与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管等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但在12月23日,*ST博元披露了一份郑伟斌与博元投资董事长许佳明签订的《财务资助协议》。根据《协议》,郑伟斌拟购买肖金兵和郑智凡持有的福建旷宇95%股权无偿捐赠给公司。其中特别指出,在郑伟斌不能按期足额向肖金兵和郑智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公司董事长许佳明同意根据郑伟斌的请求,及时就郑伟斌不足支付部分无偿提供财务资助。

 

最新公告的回函透露了更多细节,*ST博元坚持表示购买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郑伟斌的独立行为,若出现资金不足情况时,公司董事长所提供的无偿财务资助也为个人资产。根据回函,其目的是为了恢复公司的持续 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协议》签订的时间为12月8日。后一日,也就是12月9日,郑伟斌才与福建旷宇原股东郑智凡(占比28%)、肖金兵(占比72%)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福建旷宇的95%的股权转让给郑伟斌。市场有观点认为“中国好同学”其实是董事长欲个人提供资金的“过桥”渠道而已。

 

此外,这份《财务资助协议》在23日前均未予以披露,对于迟迟未披露的原因,公司在25日晚的回函中称系“公司于近日获悉双方签订了《财务资助协议》,并在拿到相关正式文件后及时进行了披露。”

 

除无偿赠予受市场关注外,福建旷宇资产评估大幅增值也是交易所问询的重点。根据*ST博元披露的信息,截至2015年8月31日,福建旷宇经审计的资产总计2.66亿元,股东权益合计1.93亿元;年初至8月31日,福建旷宇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合计2.58亿元,净利润合计3270.66万元。经评估,福建旷宇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9.04亿元,资产评估增值率为368.39%。(东方网)

 

赠与协议应如何签订

 

虽然监管层对“中国好同学”拿出8亿资金帮同学的公司度过难关的事件再三询问,但这一事件已板上钉钉。这无偿赠与的行为在我们身边也时有发生,虽然没有上亿元,但“小打小闹”的赠与也需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

 

赠与协议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其具体的内容为:

 

(一)赠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赠与财产的名称、种类等。如果一次赠与的财产是多种的,双方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财产。

 

(三)赠与财产的数量。

 

一次赠与不同种类财产的,应分别载明每一种财产的数量。

 

(四)赠与财产的质量情况。在附条件的赠与中尤其应当写明财产质量情况。

 

(五)赠与人交付财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附条件的赠与,应写明受赠人所负的义务。

 

(七)需要办理赠与的财产登记等手续的,应说明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和要求。双方就这方面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等的规定。

 

(八)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当事人可以对撤销权进行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在未约定情况下,当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时,赠与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例如,当事人认为需要向公证部门办理公证的,可以约定办理公证的时间等有关内容。

 

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在合同上写明签订日期、地点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由于赠与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协议时还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五)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虽然我们很想得到他人大额的馈赠,但那对我们来说可能只是个梦,真实的我们应该相信“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不求赠与他人财物,赠与他人一个微笑、一个拥抱或者是一个帮助都可以让自己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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