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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相互之间给予对方的国民以一定的期限的优先权。这个原则为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这也是各国之间进行经济贸易交流所必须的。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享有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优先权的含义是,当某一申请人甲在巴黎公约或者TRIPS成员A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又在巴黎公约或者TRIPS成员B国提出与其在A国提出的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注册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甲在A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可以享有其在B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这样甲在B国的申请日期相对于其他第三者处于优先地位。
享有商标申请日期优先权的条件
1、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提出的
(1)同我国签订有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的国家;
(2)同我国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公约的国家;
(3)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对我国国民给予优先权的国家。
如果申请人的所属国是上述的任何国家,而其第一次申请却不是在上述国家提出的,则该申请人又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便不能享有优先权。
2、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必须是第一次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向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经分别向若干个国家提出了几次商标注册申请,则他只能依据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但是在满足下列特殊条件的情况下,尽管不是第一次申请,根据《巴黎公约》也可以被视为第一次申请:①后来的申请与第一次的申请属于相同的主题;②第一次申请未交给公众阅览,未留下任何权利,而且在后来的申请提出之前已经放弃、撤销或者驳回;③第一次申请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3、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请
所谓正规的申请,是指该申请是按照外国国内法规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给予申请日。至于该申请是否已经在该外国被授予商标专用权,或者是否已经被撤回、驳回或视为撤回,都不影响该申请作为“正规”的申请而产生优先权。也就是说:只要是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证明曾有这样的申请存在并给予了申请日,就可以作为在我国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4、提出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和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
此处所指的同一申请人,应包括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不过,这种权利继承人应当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在该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人。
5、要求优先权的前后两次申请必须是就相同商品项目以同一商标提出的
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商标在前后两次申请中,不是同一个商标或有不同的商品项目,则就不存在优先权问题。
6、必须在所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优先权要求
所谓优先权期限是指该商标在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的六个月内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则就无法享有优先权了。
因为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当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时,商标主管部门核准初步审定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优先权,商标专用权人可以防止商标被抢注,维护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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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商标申请日期优先权的条件
《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相互之间给予对方的国民以一定的期限的优先权。这个原则为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这也是各国之间进行经济贸易交流所必须的。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享有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优先权的含义是,当某一申请人甲在巴黎公约或者TRIPS成员A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又在巴黎公约或者TRIPS成员B国提出与其在A国提出的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注册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甲在A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可以享有其在B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这样甲在B国的申请日期相对于其他第三者处于优先地位。
享有商标申请日期优先权的条件
1、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提出的
(1)同我国签订有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的国家;
(2)同我国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公约的国家;
(3)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对我国国民给予优先权的国家。
如果申请人的所属国是上述的任何国家,而其第一次申请却不是在上述国家提出的,则该申请人又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便不能享有优先权。
2、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必须是第一次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向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经分别向若干个国家提出了几次商标注册申请,则他只能依据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但是在满足下列特殊条件的情况下,尽管不是第一次申请,根据《巴黎公约》也可以被视为第一次申请:①后来的申请与第一次的申请属于相同的主题;②第一次申请未交给公众阅览,未留下任何权利,而且在后来的申请提出之前已经放弃、撤销或者驳回;③第一次申请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3、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请
所谓正规的申请,是指该申请是按照外国国内法规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给予申请日。至于该申请是否已经在该外国被授予商标专用权,或者是否已经被撤回、驳回或视为撤回,都不影响该申请作为“正规”的申请而产生优先权。也就是说:只要是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证明曾有这样的申请存在并给予了申请日,就可以作为在我国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4、提出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和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
此处所指的同一申请人,应包括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不过,这种权利继承人应当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在该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人。
5、要求优先权的前后两次申请必须是就相同商品项目以同一商标提出的
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商标在前后两次申请中,不是同一个商标或有不同的商品项目,则就不存在优先权问题。
6、必须在所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优先权要求
所谓优先权期限是指该商标在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的六个月内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则就无法享有优先权了。
因为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当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时,商标主管部门核准初步审定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优先权,商标专用权人可以防止商标被抢注,维护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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