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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出资人之间会签订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协议设置不妥当或者存在瑕疵,内容不够完善或者内容过于简单,公司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因此,当订立公司设立协议时,应该注意这些法律问题。
一、公司设立协议的内容
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公司发起人订立的规范出资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公司订立公司章程的母版,决定公司章程的内容。所以,公司设立协议应尽可能明确详细。公司设立协议作为公司设立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人基本情况;
2、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性质、地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3、设立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所占股份比例、股份转让规定等;
4、设立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5、公司设立不成时的费用承担;
6、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禁止条款;
7、解除协议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
8、公司利润的分配。
二、公司设立协议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1、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明确出资数额及出资方式
由于公司设立协议主要用以解决出资人的资金问题,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3、明确约定出资期限及相关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当股东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先缴纳出资和并向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违约赔偿的责任;股东中的任一人对全部公司的资产不足均负有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股东,可以向违约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担。这种责任是法律强制责任,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
5、明确股东对特定信息的保密
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有关将来公司的很多资料、信息都没有来得及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这些信息一旦被他人恶意利用,对未来公司的损害很可能就是难以估量的。一方面,要避免公司股东利用股东身份损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股东利用该公司的信息“另起炉灶”,与公司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
6、明确约束股东的特定行为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当股东利用了解的经营信息获得的收益,能够远远超出其出资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便十分重要。因此,在设立协议中明确设立股东约束机制条款,约束股东的特定行为,对于防范公司股东权利滥用所引发的法律风险,是非常有效的防范措施。
7、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
在公司不能依法设立的情形下,出资人也可以依据设立协议当中的有关条款,确定彼此之间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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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出资人之间会签订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协议设置不妥当或者存在瑕疵,内容不够完善或者内容过于简单,公司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因此,当订立公司设立协议时,应该注意这些法律问题。
一、公司设立协议的内容
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公司发起人订立的规范出资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公司订立公司章程的母版,决定公司章程的内容。所以,公司设立协议应尽可能明确详细。公司设立协议作为公司设立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人基本情况;
2、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性质、地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3、设立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所占股份比例、股份转让规定等;
4、设立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5、公司设立不成时的费用承担;
6、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禁止条款;
7、解除协议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
8、公司利润的分配。
二、公司设立协议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1、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明确出资数额及出资方式
由于公司设立协议主要用以解决出资人的资金问题,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3、明确约定出资期限及相关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当股东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先缴纳出资和并向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违约赔偿的责任;股东中的任一人对全部公司的资产不足均负有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股东,可以向违约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担。这种责任是法律强制责任,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
5、明确股东对特定信息的保密
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有关将来公司的很多资料、信息都没有来得及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这些信息一旦被他人恶意利用,对未来公司的损害很可能就是难以估量的。一方面,要避免公司股东利用股东身份损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股东利用该公司的信息“另起炉灶”,与公司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
6、明确约束股东的特定行为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当股东利用了解的经营信息获得的收益,能够远远超出其出资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便十分重要。因此,在设立协议中明确设立股东约束机制条款,约束股东的特定行为,对于防范公司股东权利滥用所引发的法律风险,是非常有效的防范措施。
7、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
在公司不能依法设立的情形下,出资人也可以依据设立协议当中的有关条款,确定彼此之间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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