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替官员担保被骗5700万 董事长涉嫌受贿罪被查

叶胜桥 2016-01-30 09:35:00
担保公司替官员担保被骗5700万 董事长涉嫌受贿罪被查

桐城总商会原会长刘克胜被提起公诉的消息,因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近日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刘克胜在合同诈骗11310万元的犯罪事实中,骗取安徽银桥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借款1600万元,骗取安徽银桥融资担保公司的委托贷款4100万元。而银桥融资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郑业仁也因涉嫌犯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桐城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银桥速度”曾令人称羡

 

郑业仁,1958年11月出生。1976年参加工作,分别在安庆市工商局、桐城市人事局、桐城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桐城后乐园宾馆、桐城市人民医院工作,历任干事、股长、主任、总经理、院长等职。

 

2006年8月28日,由桐城市财政全额出资3000万元的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007年3月31日,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公司正式揭牌运营。桐城市决定由郑业仁担任银桥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当年5月11日,银桥融资担保公司开始了第一笔融资业务,短短两个月时间内,银桥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业务就达到近6000万元,平均每天100万元。

 

作为一个只有6名员工的年轻公司,银桥当年的发展速度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并被业内人士和中小企业惊叹为“银桥速度”。

 

刘克胜案发,郑业仁被免

 

2014年6月17日,时任桐城市总商会会长的刘克胜因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跑路”。当年7月14日,刘克胜在甘肃省嘉峪关市落网,随后被押回桐城。令人没想到的是,郑业仁在随后的2014年9月9日,被桐城市政府免除了银桥融资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随后,郑业仁几乎消失在桐城市民的视野内。直到2015年12月9日,桐城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决定对安庆市政协委员、桐城人民医院正科级督导员、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郑业仁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今年1月15日,郑业仁因涉嫌犯罪,被撤销了安庆市政协委员资格。

 

银桥被刘克胜骗了5700

 

据了解,刘克胜合同诈骗涉案11310万元。其中骗取安徽银桥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借款1600万元,骗取安徽银桥融资担保公司的委托贷款4100万元。

 

办案机关查明,刘克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理由,骗取安徽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刘克胜向他人借款和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刘克胜所得资金实际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等,导致资金无法归还并逃匿。

 

2013年10月29日,刘克胜向桐城某银行贷款500万元,为了取得贷款,刘克胜隐瞒事实,让安徽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后刘克胜将该笔贷款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等,致使贷款无法归还并逃匿。2014年11月24日,安徽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予以代偿,刘克胜实际诈骗该公司500万元。

 

2014年6月9日,刘克胜以本人名义向安徽某纺织品公司借款500万元,为了取得借款,刘克胜隐瞒事实,让安徽银桥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刘克胜将该笔借款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等,致使借款无法归还并逃匿。2014年6月30日,安徽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予以代偿,刘克胜实际诈骗该公司500万元。

 

2014年6月11日,刘克胜以安徽信诚电脑公司名义向操某借款400万元,同样让安徽银桥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诈骗该公司400万元。也就是当天,刘克胜同样让安徽银桥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向周某借款200万元后无法归还。

 

2014年6月初,刘克胜虚构需要资金经营周转的理由,先后向银桥融资担保公司委托贷款3000万元和1000万元,并以安徽信诚电脑有限公司在桐城某银行的股权证及刘克胜个人在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公司股权证作质押,但未办理质押手续。当年6月6日,刘克胜在未告知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将持有的桐城某银行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上海某实业公司。刘克胜将取得的借款用于还前期借款本息等,致使借款无法归还并逃匿,实际骗取安徽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4100万元。

 

骗取贷款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贷款诈骗罪

 

1、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

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欺诈性犯罪,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如何区分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两者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且都包括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但侧重点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合同监管制度;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2.两者发生的场合不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行为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

 

3.两者侵害的直接对象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贷款;而贷款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在法条的规定内容中有包容交叉之处,即法条竞合的现象。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由于贷款合同相对于一般合同是特殊合同,所以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相对于合同诈骗罪是“特别法”,二者法条竞合时,优先适用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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