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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以下简称报告)在京发布。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全国首个由学术机构联合律师协会对法院工作进行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由第三方机构设置指标体系并用以评价法治发展状况,可以避免法治实施主体自我评价的盲区,从而客观中立地反映其法治状况。改变其自说自话、自我评价、公信力差的困境。
执行案件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人完全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不能);另一种是被执行人有能力有财产但因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不执行)。
以深圳中院为例,在2011年至2014年新收的民商事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42%。因此,深圳中院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标准》中,引入“执行不能”概念,并首次建立了“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
这样的区分可以缓解法院面临的舆论压力,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在那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
除了退出,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深圳经验还设计了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简称“终本”)路,通过将有能力有财产但因种种原因不执行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方式,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使债权清偿的可能性失而复得。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也宣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中央44家单位日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
根据该备忘录,对于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55项惩戒。有媒体称:这是我国历史上对失信被执行人最严厉的惩戒。
一个严峻的事实是,评估方指出,终本结案的比例比较高。2011年至2014年新收的民商事案件,终本结案的超过50%。
报告建议,法院应真正穷尽财产查控途径,对已终本案件定期“五查”,考虑赋予代理律师抗辩权或异议权。“穷尽了财产查控途径并履行严苛决定程序的终本案件,经过适当期限(建议3年)的筛查过滤,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认定为‘执行不能’,启动执行退出机制。”
课题组调研发现,深圳中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对被执行人的知情权保护力度不够,只笼统通知查到财产后将采取执行措施,不单独送达查封、冻结、扣押裁定书。
课题组还发现,实践中执行惩戒措施的适用率低是全国普遍性现象,司法拘留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极少适用,深圳中院也不例外。报告建议,须使执行惩戒措施常态化。
面对“老赖”黑名单越拉越长的困境,必须在“老赖”们的头上高悬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那剑就是激活刑法第313条。强化刑法“拒执罪”对“老赖”们的威慑力:进一步明确“拒执罪”的相关法律细节,简化对民事诉讼向刑事起诉的有关手续,不仅法院在掌握债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就必须要求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即使债权人掌握了相关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大力推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发现申报不实,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况,即可进入“拒执罪”的审理……
希望即将开展的审执分离改革,能够运用好“拒执罪”这把好“剑”,让“老赖”们不仅在高消费的享受上处处受到限制,更会时时感受到进铁窗的危险。
不过,复制深圳中院样本并不是一件易事。其改革集结了许多外部优势,如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作为特区的立法巩固等。短期内不可复制的环境因素也并不少,例如人难找的问题,深圳中院得到了掌握最全面信息的公安部门的有力支持。
而课题组在其他地区与公安部门座谈,提到公安系统与法院共享信息的问题时,许多公安局的领导表示,这是机密还不能共享。
司改现在正如火如荼,但总体上还是重审判改革、轻执行改革,期待深圳中院的一些经验能够在全国推广,例如鹰眼查控,以国家财力来推进一个全国统一平台的建成,执行的效率肯定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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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之深圳突围 全国范围内执行或将不再难
1月6日,《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以下简称报告)在京发布。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全国首个由学术机构联合律师协会对法院工作进行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由第三方机构设置指标体系并用以评价法治发展状况,可以避免法治实施主体自我评价的盲区,从而客观中立地反映其法治状况。改变其自说自话、自我评价、公信力差的困境。
执行案件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人完全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不能);另一种是被执行人有能力有财产但因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不执行)。
以深圳中院为例,在2011年至2014年新收的民商事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42%。因此,深圳中院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标准》中,引入“执行不能”概念,并首次建立了“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
这样的区分可以缓解法院面临的舆论压力,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在那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
除了退出,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深圳经验还设计了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简称“终本”)路,通过将有能力有财产但因种种原因不执行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方式,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使债权清偿的可能性失而复得。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也宣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中央44家单位日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
根据该备忘录,对于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55项惩戒。有媒体称:这是我国历史上对失信被执行人最严厉的惩戒。
一个严峻的事实是,评估方指出,终本结案的比例比较高。2011年至2014年新收的民商事案件,终本结案的超过50%。
报告建议,法院应真正穷尽财产查控途径,对已终本案件定期“五查”,考虑赋予代理律师抗辩权或异议权。“穷尽了财产查控途径并履行严苛决定程序的终本案件,经过适当期限(建议3年)的筛查过滤,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认定为‘执行不能’,启动执行退出机制。”
课题组调研发现,深圳中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对被执行人的知情权保护力度不够,只笼统通知查到财产后将采取执行措施,不单独送达查封、冻结、扣押裁定书。
课题组还发现,实践中执行惩戒措施的适用率低是全国普遍性现象,司法拘留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极少适用,深圳中院也不例外。报告建议,须使执行惩戒措施常态化。
面对“老赖”黑名单越拉越长的困境,必须在“老赖”们的头上高悬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那剑就是激活刑法第313条。强化刑法“拒执罪”对“老赖”们的威慑力:进一步明确“拒执罪”的相关法律细节,简化对民事诉讼向刑事起诉的有关手续,不仅法院在掌握债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就必须要求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即使债权人掌握了相关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大力推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发现申报不实,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况,即可进入“拒执罪”的审理……
希望即将开展的审执分离改革,能够运用好“拒执罪”这把好“剑”,让“老赖”们不仅在高消费的享受上处处受到限制,更会时时感受到进铁窗的危险。
不过,复制深圳中院样本并不是一件易事。其改革集结了许多外部优势,如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作为特区的立法巩固等。短期内不可复制的环境因素也并不少,例如人难找的问题,深圳中院得到了掌握最全面信息的公安部门的有力支持。
而课题组在其他地区与公安部门座谈,提到公安系统与法院共享信息的问题时,许多公安局的领导表示,这是机密还不能共享。
司改现在正如火如荼,但总体上还是重审判改革、轻执行改革,期待深圳中院的一些经验能够在全国推广,例如鹰眼查控,以国家财力来推进一个全国统一平台的建成,执行的效率肯定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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