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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本土公共关系行业最著名的品牌之一, 蓝色光标从成立之日起, 一直秉承“专业立身、卓越执行”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提供以公共关系服务为主的品牌管理专业服务。可是再专业的团队也无法杜绝“蛀虫”,近日蓝色光标就因董事长胞兄这只“蛀虫”涉嫌内幕交易而再次受到关注。
蓝色光标董事长胞兄内幕交易 业绩预亏前夕溜号
又到财报季,监管部门亦不失时机宣布相关内幕交易处罚决定,对“先知先觉”的“特殊对象”在上市公司发布业绩利空前大举出逃的行为敲响警钟。近日,天津证监局发布有关蓝色光标的内幕交易处罚决定书,将公司董事长之兄在业绩预亏公告前突击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的详情公之于众。
据处罚决定书披露,2013年9月,蓝色光标完成对英国上市公司Huntsworth plc(下称HNT)的投资,获得约19.85%股权,成为其单一最大股东,并拥有一席董事会席位,由蓝色光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赵某某担任。同时按照我国会计准则要求,对该项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2015年3月19日,蓝色光标披露2014年年报,以HNT的经纪公司发布的业绩分析预测报告作为基础,在2014年年报中确认了252万英镑(折合人民币约2605.72万元)的投资收益。但在随后的4月10日,蓝色光标发布临时停牌公告,称由于HNT将于当天公布其相关财务数据等信息,公司将据此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公告》。
至4月13日,蓝色光标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HNT对其控制的两家子公司进行了商誉减值,减值金额合计7150万英镑,造成HNT在2014年度亏损5617.2万英镑。受此影响,蓝色光标2015年一季报业绩将减少约1.28亿元。同日,蓝色光标发布2015年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当期亏损,净利润为-9588万元至-1.11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91%至178%。受此影响,蓝色光标股票复牌立即遭到投资者“用脚投票”,复牌后股价连续下挫。
然而,在这一业绩波动的背后,据监管部门查实,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某某的哥哥赵文源于4月3日全部卖出其所持9万股蓝色光标股票,构成内幕交易。
回看这起内幕交易形成过程,赵文源原持有蓝色光标股票1万股,后经蓝色光标资本公积转增等,共持有“蓝色光标”股票9万股。根据赵文源提供的手机通讯记录显示,2015年4月3日,赵文源电话联系徐某(蓝色光标原证代,属内幕信息知情人)后随即电话联系马某(负责操作赵文源账户)。之后,马某即操作赵文源证券账户卖出全部“蓝色光标”股票,卖出金额达332.94万元。
需注意的是,HNT将计提大额商誉减值这一内幕信息于3月27日形成,公司股票4月10日临时停牌,徐某系4月2日获知相关信息,赵文源则在4月3日指令卖出其持有的全部“蓝色光标”股票,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同时,赵文源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存在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天津证监局指出,对于4月3日交易“蓝色光标”股票,赵文源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天津证监局因此认定,赵文源的这一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经测算,赵文源证券账户4月3日卖出“蓝色光标”股票避损金额为39.11万元。天津证监局据此决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没收赵文源违法所得39.11万元,并处以39.11万元罚款。(上海证券报)
内幕交易并非谁人都可为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内幕交易并非谁人都可为,必须符合一定的人员范围并掌握一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的人员范围
进行内幕交易,首先要有内幕人员。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它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同,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2012年5月22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是利用窃取、窃听、骗取、套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
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对于后两种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就被认定为明显异常。
内幕信息的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所谓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
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
总之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即重要性和未公开性,只要具有这两大特征一般便可认定为内幕信息。
1、重要性。所谓重要性应依以下确定:这个被忽略的事实公开后,极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资者看成是改变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质,那么,这些事实也就是重要的。如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发行人资产遭到重大损失等都属于内幕信息,投资者一旦知悉,必须会慎重考虑,重新估价发行证券的企业、公司的价值,决定资金新的投资方向。一般说来,内幕信息都被列入“机密”的范围,其重要性体现在一旦公开,就可能影响到证券市场相关股票、债券的价格。
2、未公开性。即这些重要的信息和资料尚未公开,未让广大投资者广泛知晓并运用它进行证券买卖。通常认为,如果股价曾受有关情报通知的影响而波动,但很快趋于稳定,则该稳定时间可以认为是该情报已公开的时间,我们认为内幕交易的实质即抓住内幕信息公开前后的时间差牟利,因而界定内幕信息己公开化的时间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内幕交易罪犯罪时间的认定。如果内幕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利用的内幕信息是该消息公开后引起股票价格起伏的唯一原因,从消息公布时起,到市场消化、分析消息,从而引起股价变动这一段时间,都应视为消息尚未公开。在这时间以前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买卖都应构成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内幕交易行为主要有: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只要内幕人员实施了上述内幕交易行为就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另外,刑法规定,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天津证监局对赵文源的处罚合情、合法。此外,由于赵文源的内幕交易行为还给各位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如果投资人向其索赔的话,行为人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内幕交易害死人,不仅没捞到好处,还有可能面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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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董事长胞兄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并非谁人都可为
作为中国本土公共关系行业最著名的品牌之一, 蓝色光标从成立之日起, 一直秉承“专业立身、卓越执行”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提供以公共关系服务为主的品牌管理专业服务。可是再专业的团队也无法杜绝“蛀虫”,近日蓝色光标就因董事长胞兄这只“蛀虫”涉嫌内幕交易而再次受到关注。
蓝色光标董事长胞兄内幕交易 业绩预亏前夕溜号
又到财报季,监管部门亦不失时机宣布相关内幕交易处罚决定,对“先知先觉”的“特殊对象”在上市公司发布业绩利空前大举出逃的行为敲响警钟。近日,天津证监局发布有关蓝色光标的内幕交易处罚决定书,将公司董事长之兄在业绩预亏公告前突击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的详情公之于众。
据处罚决定书披露,2013年9月,蓝色光标完成对英国上市公司Huntsworth plc(下称HNT)的投资,获得约19.85%股权,成为其单一最大股东,并拥有一席董事会席位,由蓝色光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赵某某担任。同时按照我国会计准则要求,对该项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2015年3月19日,蓝色光标披露2014年年报,以HNT的经纪公司发布的业绩分析预测报告作为基础,在2014年年报中确认了252万英镑(折合人民币约2605.72万元)的投资收益。但在随后的4月10日,蓝色光标发布临时停牌公告,称由于HNT将于当天公布其相关财务数据等信息,公司将据此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公告》。
至4月13日,蓝色光标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HNT对其控制的两家子公司进行了商誉减值,减值金额合计7150万英镑,造成HNT在2014年度亏损5617.2万英镑。受此影响,蓝色光标2015年一季报业绩将减少约1.28亿元。同日,蓝色光标发布2015年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当期亏损,净利润为-9588万元至-1.11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91%至178%。受此影响,蓝色光标股票复牌立即遭到投资者“用脚投票”,复牌后股价连续下挫。
然而,在这一业绩波动的背后,据监管部门查实,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某某的哥哥赵文源于4月3日全部卖出其所持9万股蓝色光标股票,构成内幕交易。
回看这起内幕交易形成过程,赵文源原持有蓝色光标股票1万股,后经蓝色光标资本公积转增等,共持有“蓝色光标”股票9万股。根据赵文源提供的手机通讯记录显示,2015年4月3日,赵文源电话联系徐某(蓝色光标原证代,属内幕信息知情人)后随即电话联系马某(负责操作赵文源账户)。之后,马某即操作赵文源证券账户卖出全部“蓝色光标”股票,卖出金额达332.94万元。
需注意的是,HNT将计提大额商誉减值这一内幕信息于3月27日形成,公司股票4月10日临时停牌,徐某系4月2日获知相关信息,赵文源则在4月3日指令卖出其持有的全部“蓝色光标”股票,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同时,赵文源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存在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天津证监局指出,对于4月3日交易“蓝色光标”股票,赵文源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天津证监局因此认定,赵文源的这一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经测算,赵文源证券账户4月3日卖出“蓝色光标”股票避损金额为39.11万元。天津证监局据此决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没收赵文源违法所得39.11万元,并处以39.11万元罚款。(上海证券报)
内幕交易并非谁人都可为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内幕交易并非谁人都可为,必须符合一定的人员范围并掌握一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的人员范围
进行内幕交易,首先要有内幕人员。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它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同,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2012年5月22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是利用窃取、窃听、骗取、套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
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对于后两种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就被认定为明显异常。
内幕信息的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所谓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
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
总之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即重要性和未公开性,只要具有这两大特征一般便可认定为内幕信息。
1、重要性。所谓重要性应依以下确定:这个被忽略的事实公开后,极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资者看成是改变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质,那么,这些事实也就是重要的。如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发行人资产遭到重大损失等都属于内幕信息,投资者一旦知悉,必须会慎重考虑,重新估价发行证券的企业、公司的价值,决定资金新的投资方向。一般说来,内幕信息都被列入“机密”的范围,其重要性体现在一旦公开,就可能影响到证券市场相关股票、债券的价格。
2、未公开性。即这些重要的信息和资料尚未公开,未让广大投资者广泛知晓并运用它进行证券买卖。通常认为,如果股价曾受有关情报通知的影响而波动,但很快趋于稳定,则该稳定时间可以认为是该情报已公开的时间,我们认为内幕交易的实质即抓住内幕信息公开前后的时间差牟利,因而界定内幕信息己公开化的时间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内幕交易罪犯罪时间的认定。如果内幕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利用的内幕信息是该消息公开后引起股票价格起伏的唯一原因,从消息公布时起,到市场消化、分析消息,从而引起股价变动这一段时间,都应视为消息尚未公开。在这时间以前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买卖都应构成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内幕交易行为主要有: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只要内幕人员实施了上述内幕交易行为就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另外,刑法规定,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天津证监局对赵文源的处罚合情、合法。此外,由于赵文源的内幕交易行为还给各位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如果投资人向其索赔的话,行为人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内幕交易害死人,不仅没捞到好处,还有可能面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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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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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