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严审推广资质 揭秘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 2016-02-04 09:07:00
百度严审推广资质 揭秘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前段时间的百度贴吧事件,使百度CEO李彦宏成为众矢之的,而更让网友抨击百度的是百度竞价排名。近日,为了更好的规范搜索引擎,百度对于其旗下的百度推广的审核做出了相应的改变,具体是什么呢?一起了解一下吧。

 

百度严打虚假推广 清理38亿条违规链接仅是开始?

 

信息爆炸时代,互联网的高速普及和生产海量信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空前便利的同时,大量恶性低俗、虚假内容也趁机混入互联网信息浪潮。

 

如今百度已经是全民搜索的首选,每10个人中就有8个人在用百度。这些恶性的内容自然会最先对百度进行冲击,网民体验将大大受损。

 

然而百度“黑科技”并不会“吃白饭”。据悉,百度已屏蔽有害链接38亿条,站点级别已超1亿个,大部分有害信息均为机器干预。其中人工干预链接近50万,站点超100万。虽然人工干预成果对于机器干预而言“微不足道”,但由于有害信息的传播源是人在操控,所以仍会有少量信息逃过机器“法网”,这时人工干预称为拦截有害信息的最终屏障。最近百度再次新增近60人审查团队,互换3班24小时不间断审核,并且在原有的机器与人工审核两道流程之上,又增加了一次人工审查作为“第三层保险”。

 

能把以技术为看家本领的百度逼到这个地步,发布恶性信息的人也是绞尽脑汁。

 

一些不法广告主会在Flash广告中嵌入第三方外链或php脚本内容,控制作弊Flash物料会根据IP、时间、设备等不同状态因素进行跳转。简单来说,在审核时看到的是钢材的广告,到了晚上或者坐仨小时火车,在相同的网页相同的地方就会看到低俗广告。针对于此,专项组程序猿通过升级Flash物料的代码解析模块,主动发现其中“不应出现”的外链或php脚本内容。

 

对于“百变”的有害信息,百度一直坚定“严格把关,绝不姑息”的决心,重点对低俗、虚假、欺诈、高危信息等多个维度进行层层把关。如今,百度已拥有一套完整的预防、监控、处理流程体系。经过为期数个月的措施整治后,现已基本杜绝了此类作弊物料。据悉,截至目前百度共封禁Flash账户超1.5万个,涉及Flash物料数超570万条,其中机器拒绝违规Flash物料通过共近60万条。度娘为了这些小广告也是操碎了心。

 

然而这还不足以证明恶性广告主的“决心”。

 

除了钻技术空子之外,还有一些不法广告主打着品牌词的主意。在得到风险词和品牌词的控制权之后,小学语文满分的诈骗广告主们便开始利用汉语当中的同义词、同形字、同音字等语言规则将广告关键词进行“变形”,或者在合规词汇中插入不显眼字符企图逃避审核。在前不久,百度就查处了一条利用合规客户品牌名“金蝶软件”当中的“蝶”字进行同音字替换的恶性物料。该物料以“碟”字仿冒合规品牌,严重侵害合规客户的利益,并且对广大的网民造成利益损害。

 

不过“决心”并不能使他们如愿以偿。百度在第一时间利用变体系统将“变体字”查出,并对相应形式进行系统控制,一套完整的应对策略避免互联网中隐藏的变体形继续猖獗。

 

打击互联网有害信息,打造互联网绿色生态,始终是百度所不断追求的企业使命。尽管互联网当中隐藏着诸多恶性信息及非法物料,百度也始终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严格的审查体系,持续将这些危害互联网环境的隐形毒瘤进行驱除,旨在为互联网的绿色生态体系提供多一份保障。{中国新闻网}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百度开始严格审查百度推广资质,并清除搜索引擎中的虚假广告。除了百度搜索,我们还能在各式各样的地方看到虚假广告,而虚假广告这一行为本是违法行为,那要将虚假广告定罪,其首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关于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对此有所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第1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非法获利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所谓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这里可以是商品经营者制作虚假广告交由广告经营者发布,也可以是商品经营者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行为,导致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这里的“消费者”,既可以是1个,也可以是多个。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既可以是一次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是多次造成的损失。

 

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  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附则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行为,“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第2项规定的标准,并且已经达到该标准的80%以上,即“违法所得达到8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0万元以上”。在这种条件下,只要同时具备“因虚假广告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这里“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指行为人曾经因为虚假广告,受到广告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2次行政处罚的具体时间、问隔多久等均不影响本罪的追诉。

 

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的第4项规定,“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人身伤残"主要是指消费者购买虚假广告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尽管虚假广告罪是属于刑事犯罪,但也需达到本罪的立案标准才能追求其刑事责任。但不管怎样,也希望广告主能以正当的方式竞争,而不是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来获得市场上短暂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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