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不知道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郜晓晨 2016-02-15 09:02:00
你所不知道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二)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四)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申报材料

 

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六)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材料完备的,上交所向其发出确认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申报类型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签署《业务协议》。

 

2、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资产管理子公司签署三方《业务协议》。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交易各方的声明与保证、权利与义务;

 

(二)融入方、融出方应遵守证券公司标的证券管理制度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质押率上限、风险控制指标等要求;

 

(三)融入方、融出方应约定交易要素、质押登记、履约保障、违约情形及处理等内容;

 

(四)融入方、融出方应委托证券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五)《业务协议》必备条款规定的其他内容。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3、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证券公司;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素。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而且,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交易日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并在异常情况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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