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冒充空姐4年骗痴情男 骗子到底是怎样炼成的

善心人 2016-02-26 09:46:00
大学生冒充空姐4年骗痴情男 骗子到底是怎样炼成的

骗子有很多骗人的把戏和手段,有的是骗钱的,有的是骗感情的,而有的却是以感情为幌子来骗钱的。实践中有人上当受骗后便发觉,有任性的人依然选择被骗,可作为普通人的我们应该学把骗子整哭的招儿,如若有可能还要将其丢进监狱,以解自己心头之恨。

 

大学生冒充空姐4年骗痴情男30余万 从未见过面

 

身材高挑,面容姣好,举止端庄,乘飞机飞往世界各地。明眼人一看这“配置”便能猜个大概,这不就是令人羡慕的“空姐”吗!然而,自称“空姐”的人未必就是“空姐”,也可能是骗子。近日,刘莉被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2012 年初春,在山东潍坊某高校读大一的刘莉通过QQ认识了在临沂市河东区打工的江小明。聊天中,刘莉自称家是淄博的,在潍坊某高校航空服务专业就读,毕业后要 去当“空姐”。刘莉还给江小明看了自己的靓照,后者一见倾心,于是在网上对其展开了激烈的追求。聊了一段时间后,两人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两人“老公”“老婆”称呼着聊了一个多月,刘莉跟江小明说自己和父母闹矛盾,父母不给生活费,都吃不上饭了,说到伤心处,哭得梨花带雨。江小明哪见过这阵势,顿时怜香惜玉之情泛滥,立即给打过去几百块钱,而且之后的每个月都给她几百元生活费。

 

刘莉家并不富裕,但父母对她颇为溺爱,她自小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她对物质的追求越来越强烈。父母每个月给她1000元生活费,加上江小明每个月给的几百元,渐渐地也满足不了她的需求。

 

2013 年,刘莉跟江小明说:“我要参加培训,每个月需要几千块钱。”这时,江小明犹豫了,虽然他们在网上聊得火热,但毕竟连面都没见过,以前每个月给几百块还能承受,现在要这么多钱,自己把工资全给她都不够。刘莉感觉到江小明开始动摇,便又注册了个QQ号加他。她向江小明称,我是“刘莉的妹妹”,刘莉是多么爱他,如果不参加培训,她的“空姐”梦就要破灭了。江小明再次选择相信刘莉是真的爱自己,并且会跟自己结婚,于是把自己每个月的工资几乎全都给了她。这期间,江小明去潍坊要求见刘莉,对方说,正在参加封闭式培训走不开。之后,江小明又多次要求见面,刘莉均以培训、上机实习等理由推托。

 

2014年底,刘莉又以去美国培训、上机学习等理由,张口要10万元。这对江小明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但想到两人一路走到现在不容易,等刘莉毕业,他们就能正式在一起了。于是,他又东拼西凑了10万元给刘莉。

 

2015 年上半年,刘莉称自己正式成为“空姐”,在美国等国家的飞机上实习,需要考证件,又让江小明分别往自己卡里打了8万元和5万元。此时的江小明已经负债累累,他怀疑起自己“空姐”女友的真实身份来。想起刚开始聊天时,她发过自己的身份证号,江小明上网一查,发现身份证上的名字不是刘莉,而是一个姓徐的女的,身份证上的照片和她发给自己的照片也不一样。江小明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于是报警。

 

“我一直都有男朋友,从没想过要跟他结婚, 一开始加他就想找个陌生人聊天打发时间,后来发现他太好骗了,就以谈恋爱、结婚为名义不停地骗他的钱。我很讨厌江小明,在我的QQ里面我给他备注的名称就叫‘SB’,我在网上或发短信时称他老公也都是哄他的,就是想让他给我往银行卡里打钱。”刘莉回忆说。

 

办案检察官说,纵观本案,刘莉为了骗钱,不择手段,最终害人害己,刚出大学校门,便进了看守所。江小明本是老实憨厚、踏实肯干的好青年,却因没有一点防骗意识,被骗4年之久、数额高达30余万元才想起报警,最终落得人财两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正义网-检察日报)

 

骗子到底是怎样炼成的

 

人在金钱、利益等的诱惑下会渐渐失去最初的善良甚至会成为一个骗子,但是他们在成为骗子的那一天绝对不会想到会构成诈骗罪,更不会想到自己哪天会沦为阶下囚。

 

诈骗罪的构成

 

如果骗子早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或许就不会实施犯罪行为了,具体的构成要件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做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做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4、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骗子的眼里只看到了金钱和利益,几乎不会想到被识破的那天,更不会想到自己身陷囹圄的困境,殊不知我国对诈骗罪规定了较严格的处罚,一旦触犯法律将受到严格的刑罚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案件中该大学生以感情为幌子欺骗了小明四年之久,虽然刘莉仅针对被害人的财物,并未伤及受害人的身体,但是我们不知道受害人能否承受这种打击。刘莉要为自己这种害人害己的行为“买单”,而我们也提醒大家要增强自己的防骗意识,更不要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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