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告官”与“民告官” 行政诉讼之路或将不再遥远

陈朝晖律师行 2016-03-04 08:31:00
“官告官”与“民告官” 行政诉讼之路或将不再遥远

2016年1月19日,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因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该“官告官”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周孝东等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中,发现周孝东等人将15.94亩农用地(其中15.7335亩为耕地)非法转让给蚌埠市华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华菱汽贸公司未经批准在涉案农用地上违法建造厂房、办公楼,并对部分地面用水泥进行固化处理。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华菱汽贸公司违法行为后,于2014年3月10日向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5年10 月9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向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因涉案农用地上建筑及水泥地坪未得到拆除,被毁损的耕地得不到复垦恢复原状,蚌埠市国土资源局监管责任没有履行到位,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安徽省检察机关对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引起国土资源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和蚌埠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先后派专人到蚌埠了解情况、进行督办。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淮上区人民政府、梅桥镇人民政府共同对华菱汽贸公司加大监管力度。该局监察支队驻点办公,督促、指导华菱汽贸公司采用24小时轮班施工的方式,拆除地上剩余建筑及水泥地坪,并对耕地进行复垦。

 

1月 28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致函检察机关说明涉案土地复垦结果,表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受教育很大,今后将强化管理,依法履职,切实把保护耕地的责任承担起来;希望检察机关加强司法监管,以使其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安徽省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勘察,确认涉案土地上建筑物及水泥地坪已被全部拆除,耕地被平整治理,复垦任务全部完成。

 

鉴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积极地履行了全部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行政公益诉讼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着支持和鼓励行政机关主动纠错、依法履职的原则,2016年2月16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撤回本案行政公益诉讼。2月 18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另一起”官告官“,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对清流县环保局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清流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2015年12月21日,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清流县环保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清流县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管辖规定,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清流县环保局已将其查扣的电子垃圾移交至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福建德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作无害化处置,并对刘文胜作出责令其停止生产、对焚烧现场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庭审中,检察机关鉴于被告已按照起诉书要求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清流县环保局的行政行为违法。3月1日,明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清流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

 

为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四部分25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案件管辖、案件当事人、调解、撤诉、审理规则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当前正在推进的其他司法改革,规定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落实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措施。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授权决定的实施办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近日,陕西省华阴市政府被告后不应诉、不出庭的“民告官”案迅速成为舆论热点。

 

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他人的名下,陕西省华阴市的李女士状告华阴市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半年的时间里,华阴市政府不应诉也不出庭。按照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华阴市国土局立即和渭南中院进行沟通、致歉,并表示事件因干部调动,工作交接不到位引起,但作为国土局负责人绝不回避管理责任,尊重法院做出的判决,国土局也服判。

 

华阴市政府工作人员称,渭南中院邮寄的该案相关司法通知在2015年7月6日已经收悉,当时市领导作了批示,责成相关部门做好应诉工作,随后法制办将该案转交市国土局,要求具体业务主管单位按时做好应诉工作。但由于相关单位工作衔接不到位,导致工作被动。

 

目前,因时限问题,华阴市政府已失去上诉权。由于案件涉及的第三人也未到庭应诉,法院对其采用了公告送达判决的方式,而公告送达期限是60日。待判决生效后,国土局表示将严格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及时主动与原告沟通,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只有检察院认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才应当登记立案。

 

可见“官告官”有限, 制约政府公权肆虐更多的还得靠“民告官”。“官告官”惊动了中央部委,“民告官”幸有媒体呐喊,无论“官告官”还是“民告官”咱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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