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患肝癌去世捐眼角膜 中国人的器官捐献为什么那么难

蜡燃泪 2016-03-06 09:18:00
教师患肝癌去世捐眼角膜 中国人的器官捐献为什么那么难

邓骏,来自自贡的一名普通教师,2014年,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受到国务院的表彰奖励。为了去北京人民大会堂领奖,当时正在北京某医院治疗的邓骏推迟了化疗时间。2016年2月17日,邓骏因肝内胆管癌治疗无效离世,女儿圆圆完成了父亲生前交代的第一个心愿,将父亲的眼角膜捐献给了四川省红十字眼库。

 

3月2日下午,带着父亲的骨灰盒,圆圆从自贡回到了工作地北京。

  

2月17日,父亲邓骏因肝内胆管癌治疗无效离世。这些日子,父亲生前嘱托总在心中回荡,“我是一名纯粹的党员,死后我任何的器官和组织都要捐献出来;希望我的骨灰能洒在川藏线上,看藏区的孩子,看那里发展繁荣;我的工作得到了国家的肯定,国家给予的奖金,要捐献出来用于社会事业。”

  

为了完成父亲邓骏的心愿,等到清明,圆圆会带着父亲再去川藏线,走上他曾经数次去过的地方,让他的骨灰长眠川藏线,静静地看那里的孩子和风景。

  

一生从教 曾受到国务院表彰奖励

  

邓骏,是自贡职业技术学校的一名普通教师,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他干出了不平凡的事业。2014年,邓骏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受到国务院的表彰奖励,这是自贡民族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师首次获得该荣誉。

  

2014年那一天,为了去北京人民大会堂领奖,当时正在北京某医院治疗的邓骏推迟了化疗时间,早早地换好西装系好领带,从去领奖到回病房,脸上始终挂着灿烂明媚的笑容。“父亲没有告诉我们他内心有多激动,但是我们都知道,这是他用一生心血换来的荣誉,得来不易,父亲倍感珍惜。”圆圆说。

  

这样的荣誉还要从邓骏和他的藏区孩子说起,50岁的邓骏,将自己30年的青春都奉献给了挚爱的讲台。

  

2009年,邓骏主动竞聘到自贡职业技术学校藏区“9+3”办公室工作,并担任藏区“9+3”班级的班主任。此后的几年,他先后往返甘孜州20余次,走访“9+3”学生家庭60余户,600多名藏区“9+3”学子融进了他的生命里。

 

了却心愿 捐献眼角膜愿他人见光明

  

夏宗云是邓骏的爱人,2013年12月底,邓骏告诉她说学校的体检查出他有点问题,建议复查。当时她就劝邓骏马上去复查,可谁知邓骏却一心忙工作,复查一拖再拖。

  

就这样过去了大半年,2014年暑假,当夏宗云拿到邓骏的复查报告时,“肝癌晚期”的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当时内心好痛苦,又不敢告诉他。”夏宗云说,那天,她和邓骏的兄弟、几个好友商量了一下午,未来到底该咋办。

  

没想到后来,邓骏还是察觉出端倪,“该治就治,该活得活。只是可惜了,我教书还没教够。”后来,邓骏开始接受治疗,生病期间,不断的有学生来看他,还有曾经教过的许多藏族学生,他们共同的希望就是,“邓老师要快点好起来,重新回学校去。”

  

2月17日,邓骏因不幸患上肝内胆管癌治疗无效离世。那一天,女儿圆圆完成了父亲生前交代的第一个心愿,将父亲的眼角膜捐献给了四川省红十字眼库,邓骏也成为自贡今年首例器官捐献者。

  

当天捐赠仪式结束后,自贡市红十字会向邓骏的家人颁发了荣誉证书,授予他及家庭为“爱心光明使者”和“传递光明爱心家庭”的称号。圆圆说,“父亲的病很严重,所有器官受损,没有真正实现他想捐献全部器官的心愿,于是,我们选择了捐献眼角膜,希望可以帮助其他人看见光明。”

  

原来,早在去年10月,邓骏严肃地告诉女儿,“我接下来要说的一字一句,你全部都要记清楚,不要忘记。我是一名纯粹的党员,死后我任何的器官和组织都要捐献出来;希望我的骨灰能洒在川藏线上,看藏区的孩子,看那里发展繁荣;我的工作得到了国家的肯定,国家给予的奖金,要捐献出来用于社会事业。”

  

“父亲最大的心愿就是去到数次到过的藏区,去那熟悉的川藏线,长眠。”圆圆说,等到清明,会带着父亲的骨灰再去到康定,将他的骨灰洒在川藏线,静静地看那里的孩子和风景。(华西都市报)

 

中国人为什么不愿意捐献器官

 

2月17日,眼角膜捐献完成之后,邓骏成为自贡今年首例器官捐献者。随时2016年才刚刚过了一个多月,这个首例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但是我们得说中国人的器官捐献意识还很薄弱。大多数的中国人宁愿化作一捧尘土,也不愿意捐献器官,这是因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和“死后留全尸”的观念根深蒂固。当事人自己不愿意,或者当事人同意捐赠但是亲属反对都会让捐赠变得困难。

 

不论是“选择捐赠”还是“默认捐赠”,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即使当事人已经同意捐献,家庭成员也可以在采集器官这个环节予以否决。相对于传统文化与中国大陆类似的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定只要亲属中有一个反对就不可以作捐献。而对于此类问题,中国大陆至今没有明文的规定。

 

因而,尽管2007年,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提到:“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在具体在现实中,通常会出现因为“器官合适捐献,但找不到家属”“死者生前愿意捐献但家属不同意”而引发的纠纷。面对法律空白导致的遗体所有权、使用权等伦理问题,大多数医院与医疗机构均对遗体器官捐献采取回避的态度。

 

另外,中国人进行器官捐赠的比例这么低,也跟捐赠程序有关。在中国,公民需要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填写完整后由捐献者本人或委托他人交到当地红十字会或者已开通试点的省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并携带捐献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处公证自愿申请捐献登记,再等待其单位将捐献者信息登记至管理系统。相比德国医疗保险公司为所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主动寄发书面问卷调查,以及美国各州在申请驾照时签署,在线签署,或在享受医保的过程中随时签署等多种方式,中国公民想要捐献器官,单是申请就相当复杂。

 

脑死亡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分为三类:脑死亡器官捐献、心死亡器官捐献及脑心死亡器官捐献。实施脑死亡器官捐献获取器官的手术,一定要在捐献者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脑损伤评价中心获得资格的医生,判断为脑死亡之后进行,而此时心脏尚未停跳。这样器官仍然有血氧供应,能够较好地保持活力,以便进行再利用。

  

世界上超过90个国家都规定以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但是我国尚未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正是由于中国对于“脑死亡的标准”尚无立法,而司法、公安甚至有的地区卫生部门都不愿意承担器官捐赠的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导致如今的器官捐赠在中国寻求的是一条“法无名不责罪”的“无罪化”道路。使得在脑死亡时摘取器官进行捐赠的行为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不存在反对。

 

而脑死亡概念没有立法确认的情况下,有关器官移植的刑法讨论则是一个悖论。刑法第234条中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尸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传统的心跳呼吸停止死亡标准,犯罪人根本没有犯罪的必要,器官在心跳呼吸停止的情况下已经没有被移植的价值和作用,而在脑死亡标准没有确立的情况下,被器官移植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有生命的活人,活人在不能保证其器官功能的前提下被摘取器官,又如何能够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判罚?

 

虽然已经到了新世纪,但是很多地方的人依然墨守成规,固执的遵循着那些旧习俗。很多人对于捐出亲属或自己的遗体,感情上很难接受,也就限制了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而中国虽然在器官移植技术领域已达到世界水平,但有关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制约了器官移植临床救治工作和移植医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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