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如何补救,未过期时如何防患于未然

方滨兴 2016-03-12 09:26:00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如何补救,未过期时如何防患于未然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务到期后,债权人需要在两年内追讨债务,但是很多债权人不好意思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甚至是忘了追讨。当然也有一些债权人完全不知道诉讼时效是什么,等用血的代价明白过来时为时已晚,胜诉权已经丧失了。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且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但是对方如果不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这个抗辩理由的话,法院也不会主动审查。过了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并非没有实现的可能,关键看债务人的后续行为,若其愿意清偿或做出愿意清偿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就能实现自己的自然之债。

 

如何预防债权诉讼时效过期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想办法补救,争取还款毕竟是一种很被动的措施,关键还是在借款之初就做好预防措施。其中,比较有效的措施就是利用好诉讼时效中断。下列行为都可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1、还款和扣款

 

还款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扣款是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二者皆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无论还款或扣款数量的多少,其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还款必须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或要求债务人在一式三联的收款收据上签字,这样可以保留证据。扣款一般主要是银行才能做到的,一般的债权人实践中则无法做到。

 

2、债务人同意履行。

 

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协议或提出还款计划以及就特别事项作出安排等都说明债务人承认债务,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3、在全国发行的报纸或省级报纸上刊登催款通知。也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4、起诉或申请支付令。

 

起诉是债权人诉请人民法院保护债权的行为,当然中断诉讼时效。但从成本计算的角度出发,若只为中断诉讼时效,申请支付令比起诉要经济得多。

 

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诉权依然存在,但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否则,债权人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想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除了在借款时选择好债务人外,还要积极行使债权,防止时效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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