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要吸取股市异动教训 违法违规将提高处罚力度

方济歌 2016-03-13 10:03:00
证券法修改要吸取股市异动教训 违法违规将提高处罚力度

原拟去年年底出台的新版证券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根据张德江委员长9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法律制度,包括修改证券法。报告显示,今年将继续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

 

证券法修改曾“延期”

 

去年3月10日,在全国两会记者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表示,实施16年后的证券法首次启动全面修改,“如果顺利的话,证券法修订草案年内可以出台”。

 

去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一审稿首次明确规定了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并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系统规定了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其中将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司法实践经验纳入其中,在草案中明确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推代表人诉讼。

 

不过,不同以往,这次审议后,草案并未公开征求意见,而且也一直未进行二审,修法计划“延期”。

 

证券法修改因何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表示,去年4月一审时,草案中的一些规定对于市场比较敏感,所以一审之后,有关方面商量先不公开征求意见,立法部门在研究修改调研过程中,发生了去年6月至7月的股市异常震荡,“对于证券法修改的内容就变得更敏感了”。

 

此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也公开表示,因股市波动使得《证券法》(修订草案)向后推迟,“二审最快也要12月,后面的三审以及出台只能等明年看了。”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技政策所所长王毅透露,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中将股票发行核准制修改为注册制等改革,目前已处于全国人大“二审”的阶段。在3月1日国务院授权决定生效后会尽量提速,但今年出台注册制改革方案的可能性不大。

 

将吸取股市异动教训

 

十八届五中全会期间,习近平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作说明时指出,近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通过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十三五规划建议也提出: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推进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制度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改进并逐步取消境内外投资额度限制。

 

王超英表示,为落实上述关于资本市场改革的要求,有关方面正在抓紧研究落实有关资本市场的顶层设计,“将结合中国资本[0.00%]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于市场改革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改革有成功也有失败,有的试得好就成功了,有的试得不好可能就失败了”,以被叫停的熔断机制为例,王超英称,“说明了资本市场的改革需要非常慎重、谨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说,上级要求证券法修改要吸取股市异动的经验教训,改革不成熟的基本制度。因此,证券法修改将完善基本制度,会涉及证券发行对企业的要求、退出制度、监管机构的职责等多个方面。

 

违法违规将提高处罚力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本次修订《证券法》中备受市场关注的重要内容。此前,《证券法》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过小被戏称为“豆腐法”,已成为妨碍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重大障碍。

 

据统计,在过去的三年里,共有35家公司涉及财务造假而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其中32家公司的罚款均不超过60万元(“顶格处罚”)。

 

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对媒体表示,实施注册制是资本市场综合改革最后的一个结果,在此过程中,法制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都是注册制实施的基础性条件。因此,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股票、债券市场改革和法制化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她表示,对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必须要严厉予以打击,但以现行《证券法》的条文,对欺诈上市等违法违规的处罚金额太低,不修法、不提高处罚力度是不行的。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未来法治化改革中,《证券法》中关于量刑定罪、打击违法犯罪是重中之重。过去备受资本市场诟病的资本市场犯罪成本过低,《证券法》没有威慑力等问题或许将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得到解决。

 

“新法会不会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是否让犯罪分子牢底坐穿、倾家荡产,还需要在细节上研究。”董登新说。

 

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的处罚

 

在证券市场,有很多的参与者,但是在众多参与者中证券公司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也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稳定。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的处罚虽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新形势,但是处罚内容已经非常详尽。

 

第一百九十条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百零九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条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百一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八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条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百二十一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业务许可。

 

第二百二十二条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正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所说,现行《证券法》的条文,对欺诈上市等违法违规的处罚金额太低,不修法、不提高处罚力度是不行的。但是修到什么程度,对违法违规者处以何种程度的处罚,还需要详细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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