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患者错过治疗时间倒地身亡 属医疗意外还是医疗事故?

公正人士 2016-03-17 09:59:00
急诊患者错过治疗时间倒地身亡 属医疗意外还是医疗事故?

随着人们亚健康状态越来越严重,很多人不得不选择去医院看病、拿药,可医疗机构的数量远小于病人的数目,也有一些医疗机构不认真对待患者,进而导致各种纠纷发生,甚至出现医闹现象。但有时候悲痛的结局并非由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小编只希望各位患者和家属要分清意外与事故,也希望医疗机构时刻以人为本。

 

急诊患者等医生18分钟错过治疗时间倒地身亡

 

因胸闷心慌,勉县男子汤润武去勉县医院看病,没想到急诊科医生先让心电图室做检查。然而,心电图室医生却迟迟不见,直到等待了18分钟后,病人栽倒在地医生才赶来。不幸地是汤润武却因“室颤”不幸身亡。

 

家属:挂急诊被要求做心电图迟迟未见医生

 

今年45岁汤润武家住勉县新街子镇。3月10日下午6时许,他突然出现了胸闷、心慌、气短的症状。这时,他赶紧给朋友、侄子和女儿打了电话,让人帮忙赶紧送他去勉县医院。

 

“我们住在农村,开车过去得半小时左右,刚好有朋友在县城,就赶紧让他先去医院挂了号。”汤润武的侄子汤耀辉说,当天下午6时40分左右,他们就赶到了医院,并进了急诊科。

 

汤耀辉说,急诊科医生并没有进行把脉、听诊等治疗措施,而是让患者赶紧上三楼去做心电图。“那时他已经脸色苍白,浑身难受了。”汤耀辉说,无奈之下,他只好和朋友扶着叔叔上了三楼的心电图室,然而科室的门却锁着,里面也没有人。

 

根据勉县医院的收费票据显示,10日下午6时30分就汤润武已经挂了急诊;6时42分,又缴纳了心脑电图室的检查费。汤润武的女儿说,她赶到时,父亲正在医院三楼的检查室门口椅子上坐着,然而里面并没有医生。无奈之下,他们多次到一楼找急诊科医生,要求能否联系下检查室医生。

 

不幸:等待18分钟医生赶到时已无力回天

 

汤耀辉说,因为找不到心脑电图室医生,他们只好不断催促急诊科医生联系,但却未果。等待了10多分钟后,汤润武直接从坐着的椅子上滑了下去,他更加着急了,再次跑到了一楼,直接将急诊科医生强行拉上了三楼。

 

根据勉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14日出具的《调解意见书》显示,死者汤润武10日下午6时在朋友陪护下到勉县医院诊治;6时38分挂号后,由急诊科医生接诊,要求做心电图进一步确诊;6时42分,交纳心电图诊查费后接受诊查,此时由于心电图值班室医生已前往其他科室给病人做检查,在此期间患者病情逐步恶化;6时55分左右倒地,心电图室医生7时返回后为汤润物做检查,显示为室颤;7时15分左右无生命体征。

 

“当时我叔叔就躺在地上,急诊科医生看人快不行了,赶紧做心肺复苏。”汤耀辉说,随后,心电图值班室医生也赶了回来,抬出仪器就做检查,但我叔叔最终不幸身亡。“我们挂的是急诊,检查室医生迟迟不见人,耽误了18分钟,错过了救治最佳时机。”死者的女儿说。

 

医院:事故属于意外 索赔可走司法途径

 

3月14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勉县医院,投诉科一位负责人说,这个事故属于意外,如协商不成建议家属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患者来的时候已经下班了,我们心电图室就一个值班医生,那时恰好去住院部给病人做检查了。”这位负责人说,根据调查,从当天下午6时42分上楼做检查,到7时值班医生赶到,中间确实让患者等待了18分钟。“急诊科医生问诊后,就让他先做检查,还是他自己上的三楼。”这位负责人说,等到急诊科医生听闻患者“栽倒在地”时,便赶紧赶到了现场进行急救,随后心电图室医生也赶到并进行检查,发现患者是“室颤”。

 

这位负责人说,“室颤”也就是心脏骤停,往往发病在几分钟内。“其实就是他栽倒在地时,‘室颤’才发病的。”这位负责人说,而急诊科医生不到两分钟赶到现场,随后心电图室医生也赶到,因此“严格来说,我们的急救是从他栽倒在地开始的,所以并无过错。”

 

“如果检查的早,我爸爸可能就会及早得到治疗。”汤润武的女儿说,她还有个弟弟在上高中,以后的日子都不知道该咋过。

 

这位负责人说,如果患者认为救治过程有过错和过失,建议家属申请司法鉴定,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华商报)

 

属医疗意外还是医疗事故

 

患者因等待医生而导致病情恶化突然离世,我们能做的是愿逝者安息,但对于生者而言,还要给他们一个公道的说法,到底该患者的情形属于医疗意外还是医疗事故呢?这需要通过两者的表现形式以及构成要件加以区分。

 

医疗意外的表现形式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这种医疗意外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和避免的。由于医疗意外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主要是病员及其家属对突然发生的意外病理变化和遭受的不良后果不能接受,也不能理解,常误认为是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或者把医务人员正确的治疗措施当作诱发医疗意外的根源。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对此,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具体的意外形式有:

 

1、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者。

 

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者。

 

3、病员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

 

4、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

 

5、应用新技术、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者。

 

6、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

 

在医疗意外的情况下,因为损害后果是患者自身体质原因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而突发的,而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根本不可能预料到,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患者家属认为该情形属于医疗事故,而院方认为是医疗意外,这是引发纠纷的关键,更是判定院方是否需赔偿的基础。所以无论是家属还是院方都有必要了解一下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以便于判断责任归属。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医疗活动中。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如《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卫生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根据不同的损害后果的程度,分为不同的医疗事故等级。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医务人员没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必须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发生了损害后果。如果损害结果,并非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引起,不能列入医疗事故。在实践中要确定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容易。主要是因为患者病情的复杂性和动态变化性,目前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及不可预测性,一些新技术、新产品的对患者造成何种影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等多因素影响,所以在实践中较难确定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主观原因所致,属于医疗事故;而由于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原因所造成的,属于医疗意外。只要掌握此类知识便可正确区分事故与意外,也便知晓发生纠纷时能否向院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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