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APP客户版
找律师、咨询律师、打官司, 就上好律师网
APP律师版
随时随地,接单服务,就在好 律师APP律师版
关注好律师微信
热点法律问题分析,尽在好律 师微信公众号
收购方决策是否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时一般要考虑:一是判断能否实现其商业目的,二是判断债务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前者较容易把控,后者则需要通过法律和会计等尽职调查的结果进行评估,因为这些债务包括已披露债务和隐形债务。
隐形债务是指被并购企业的会计账簿上未表示出来,不为并购方所知的,有可能承担的债务。包括被并购企业对外已构成的违约、侵权,但尚未最终确定的债务,以及因对外担保而可能承担的债务,它具有以下特征:不确定性,包含是否承担不确定和承担数额多少不确定;隐蔽性,这种债务由于没有按一般会计规则记载,所以使得并购方不易发现。
隐形债务给并购方企业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并购方必须有针对性的作好自己的防范措施,企业欲进行并购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防范:
(一)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并购前的隐形债务调查核实工作。
由于隐形债务往往在企业的会计帐薄上得不到反映,因此,并购方欲进行兼并时,一定要以有效的方法有意识的调查核实被并购方的隐形债务问题,争取做到防患于未然,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具体的方法,这种调查核实可以由并购方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他方进行,也可以要求被并购方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其隐形债务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委托律师进行调查核实。
1、调查了解近两年来被并购企业与其业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查明被并购企业有无违约行为,查明被并购企业的担保情况,及有无可能承担担保责任。
2、对被并购企业的产品(服务)的现状及前两年的产品质量进行调查,以核实被并购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产品侵权问题及可能性。
3、及时用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信息,通过社会反馈途径了解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问题。
《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
并购方应利用此条规定及时、有效地发布公告,以其向社会公开信息,将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包括隐形债务问题作全面、详实的了解。
(二)并购时与对方协议预留部分并购费,在一定期限内(可规定为一年),并购方如未承担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则到期支付预留的并购费,如承担了隐形债务,则用预留的并购费承担,承担了隐形债务后,并购方在承担债务负担的范围内免除后续给付的并购费。
(三)通过司法救济及时解除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
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仍未及时发现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从而双方在并购后,因被并购企业应承担的隐形债务数额很大,超过预留的并购费,则并购方应及时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并购协议无效或撤销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
收购方应尽可能全面掌握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对未披露的潜在债务作出合理判断,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其出现的机率。如果收购方不放心的话不妨在签署并购协议之后主张违约责任,这也是收购方通过法律措施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行为方式。
上一篇: 公安部交管局:交通违法记录将挂钩个人信用
下一篇: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好律师
首次登录,您需要设置登录密码
请使用好律师APP扫码登录
扫码成功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
如何预防股权并购中的隐形债务
收购方决策是否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时一般要考虑:一是判断能否实现其商业目的,二是判断债务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前者较容易把控,后者则需要通过法律和会计等尽职调查的结果进行评估,因为这些债务包括已披露债务和隐形债务。
隐形债务是指被并购企业的会计账簿上未表示出来,不为并购方所知的,有可能承担的债务。包括被并购企业对外已构成的违约、侵权,但尚未最终确定的债务,以及因对外担保而可能承担的债务,它具有以下特征:不确定性,包含是否承担不确定和承担数额多少不确定;隐蔽性,这种债务由于没有按一般会计规则记载,所以使得并购方不易发现。
隐形债务给并购方企业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并购方必须有针对性的作好自己的防范措施,企业欲进行并购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防范:
(一)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并购前的隐形债务调查核实工作。
由于隐形债务往往在企业的会计帐薄上得不到反映,因此,并购方欲进行兼并时,一定要以有效的方法有意识的调查核实被并购方的隐形债务问题,争取做到防患于未然,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具体的方法,这种调查核实可以由并购方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他方进行,也可以要求被并购方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其隐形债务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委托律师进行调查核实。
1、调查了解近两年来被并购企业与其业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查明被并购企业有无违约行为,查明被并购企业的担保情况,及有无可能承担担保责任。
2、对被并购企业的产品(服务)的现状及前两年的产品质量进行调查,以核实被并购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产品侵权问题及可能性。
3、及时用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信息,通过社会反馈途径了解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问题。
《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
并购方应利用此条规定及时、有效地发布公告,以其向社会公开信息,将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包括隐形债务问题作全面、详实的了解。
(二)并购时与对方协议预留部分并购费,在一定期限内(可规定为一年),并购方如未承担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则到期支付预留的并购费,如承担了隐形债务,则用预留的并购费承担,承担了隐形债务后,并购方在承担债务负担的范围内免除后续给付的并购费。
(三)通过司法救济及时解除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
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仍未及时发现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从而双方在并购后,因被并购企业应承担的隐形债务数额很大,超过预留的并购费,则并购方应及时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并购协议无效或撤销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
收购方应尽可能全面掌握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对未披露的潜在债务作出合理判断,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其出现的机率。如果收购方不放心的话不妨在签署并购协议之后主张违约责任,这也是收购方通过法律措施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行为方式。
上一篇: 公安部交管局:交通违法记录将挂钩个人信用
下一篇: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平台大事
诚信守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维护生活正...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1、积极回复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