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批示非法疫苗案  非法经营该怎么罚

MIAO 2016-03-24 10:43:00
李克强批示非法疫苗案  非法经营该怎么罚

近期,随着各大媒体对山东“非法疫苗”事件的多方报导,山东“非法疫苗”事件已被全国人民关注。此次轰动全国的山东“非法疫苗”事件不断发酵,食品药监总局、最高检相继表态,国家总理李克强同志也作了重要批示。

 

山东“问题疫苗”事件不断发酵 李克强批示

 

轰动全国的山东“问题疫苗”事件不断发酵,食品药监总局、最高检相继表态,李克强作了重要批示。此外,民生证券发布研报认为,疫苗事件问题在运输,建议投资者重点考量疫苗行业企业是否具备坚实的生产能力和研发水平。

 

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

 

中国政府网22日晚间消息,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堵塞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最高检挂牌督办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

 

最高检2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涉案价值达5.7亿元的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为挂牌督办案件,并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切实做好这一系列案件的办理工作。

 

近日,公安机关破获的涉案价值达5.7亿元的非法经营疫苗案经媒体广泛报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该系列案波及20多省市,涉案人数多,涉案非法疫苗数量大。通知指出,涉案地区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当地食药监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和密切配合,全面、深入了解非法经营疫苗的流入、案发等信息,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省级检察院要迅速摸清底数,及时汇总报告最高检侦查监督厅。

 

通知强调,涉案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定罪的关键环节,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及时批准逮捕,并做好捕诉衔接工作。要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结合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各省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深入研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严把证据关、事实关,确保办案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证券时报网)

 

非法经营该怎么罚

 

此次非法疫苗的事件已引起全国轰动了,而涉及的非法经营犯罪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那关于非法经营,到底应该怎么处罚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至于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参考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31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除司法解释已有特别规定外,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

 

(一)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外,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片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20000份或者期刊20000本或者图书1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0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60000份或者期刊60000本或者图书2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00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1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此次非法疫苗事件的已从山东扩展到全国了,而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挂牌督办了,截至3月23日,已有37名涉案人员被控制了。也希望此次事件能够好好的解决,让人民群众能对我国医疗事业重新建立信心。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