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奇被辞因“性骚扰”公司全体男同事 用人单位不能这么任性

女强人 2016-03-27 08:31:00
女子离奇被辞因“性骚扰”公司全体男同事 用人单位不能这么任性

莫名被公司指称“性骚扰”公司全体男同事,并对一美国籍男同事“强暴未遂”,今年2月份,29岁的女白领岳芸遭到湖南海翼电子商务公司解雇。一个多月来,岳芸四处奔走喊冤,并上论坛发帖维权。短短5天内,网帖点击数达16万余次,“我只希望公司公开真相,并向我道歉。”

 

女员工:莫名被指性骚扰公司男同事遭公司解雇

 

因被老东家以“性骚扰男同事”为由开除后,一个多月来,为了恢复自己的名誉,她四处奔波讨要说法。

 

岳芸介绍,自己是山东人,毕业于湖南某高校,在国外从事贸易工作已有8年。去年6月份,通过招聘,岳芸进入湖南海翼电子商务公司,负责拉丁美洲、非洲等地区的销售工作。

 

岳芸回忆,今年2月5日,公司hr和部门经理突然通知她,因涉嫌骚扰公司全体男同事,以及强暴一名美国籍男同事未遂,她被公司解雇,并要求其在一份文件上签字确认,否则拒绝为其开离职证明。

 

“当时我大脑一片空白。”岳芸流泪辩称,自己从未骚扰过任何男同事。她想拍下美国籍男同事投诉她意欲强暴的信件,却被公司制止。随后,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岳芸被要求离开公司,“没有经过任何调查,就单方面宣布,因为性骚扰我被解聘了。”

 

让岳芸始料未及的是,自己还没来得及向公司讨要说法,次日,她性骚扰的消息已在业内传遍,令她百口莫辩。因当时已临近春节,无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岳芸整个人都崩溃了,“差点想不开轻生。”

 

上网发帖维权5日点击率破16万

 

针对公司的指控,岳芸感到十分荒谬。她说,全公司约有三四百人,男同事约占一半。由于对外贸易的时差关系,自己经常加班到半夜才离开办公室,“人都认不全,怎么性骚扰?”

 

2月15日,岳芸和代理律师朱丹来到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诉湖南海翼电子商务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3月9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一份署名为湖南海翼电子商务公司的《通告》显示,自2月5日起,员工岳芸开始旷工,至2月22日,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岳芸已构成自动离职。

 

“2月5日被解雇后,我从未收到他们任何形式的通知。”岳芸说,在庭前调解中,公司的律师表示不道歉,但愿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她拒绝了,“我不要钱,就要公司公布真相,在公司内部向我道歉。”最后,双方未达成和解。

 

3月16日,岳芸登录天涯论坛八卦版,以《分分钟让你切腹的鬼公司!!说我性骚扰公司全体男员工,强暴男同事!!!》为名发帖维权。截至3月21日中午12时,该帖点击率已达164706次。

 

公司:已进入劳动仲裁程序

 

“海翼公司回避了性骚扰的开除理由。”3月21日中午,岳芸的代理律师,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丹介绍,在3月9日的庭审中,对方声称是由于性骚扰事件,导致岳芸与其强暴未遂的男员工、公司先后发生纠纷,长时间旷工构成自动离职。

 

在朱丹看来,对方当庭提供的多项证据都站不住脚。例如该公司指称,在2月5日至2月22日,岳芸旷工5日构成自动离职。

 

实际上,在2月5日,岳芸平时联系国外客户的工作邮箱突然被公司封掉。当日,岳芸即被解雇。2月17日,岳芸已申请劳动仲裁。

 

朱丹认为,岳芸并无严重过错,也不存在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海翼公司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8条,“没有任何理由辞退她,所以我们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之后再来追究其他责任。”

 

调解中,岳芸只有对方赔礼道歉的诉求。他们都清楚,岳芸不可能与海翼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3月21日下午3时许,湖南海翼电子商务公司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此事已进入劳动仲裁程序,该公司暂时无法回应。

 

而另一边,岳芸也正在等待仲裁结果。她说,如果仲裁失败,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东北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于法有据,不可任性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的事由,而且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了嘛!何必要找如何奇葩的理由呢?正如岳芸在天涯论坛八卦版所发的帖子,这样的鬼公司真的是让你“分分钟让你切腹”啊!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