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逃逸,伤者还能获得交强险理赔吗

任天柯 2016-03-28 09:02:00
肇事者逃逸,伤者还能获得交强险理赔吗

很多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中的伤者在求偿时,常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保险公司以肇事者逃逸为由,拒绝履行理赔义务。交强险则更具有公益性质,它的首要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专门规范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并没有把肇事逃逸规定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依照《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可知交通肇事逃逸并不是保险公司免除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事由:

 

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

 

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了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该条款约定的范围之内,故保险人亦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

 

第三,保险公司通常抗辩会援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亦未规定肇事逃逸时,保险人可免于赔偿保险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因此很多人误认为:只要是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也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只能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要求支付抢救费和丧葬费。但是,其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是社会救助机制的建立与运作方式的规定,根本不涉及交强险理赔。

 

如果说该条例对于肇事后逃逸交强险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尚不明确的话,《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就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综上,肇事司机于事故发生后逃逸,既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予以道义上的谴责。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险人可据此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诉争交强险合同也没有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故未按保险公司约及时赔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驾驶人故意逃逸,其主观上虽有过错,但逃逸时事故已发生,保险公司的责任亦已发生,逃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追偿的理由,而不能成为拒绝赔付的理由。因此,保险公司以肇事者逃逸为借口,拒绝理赔的,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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