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官员私房菜馆就餐敲诈勒索 老乡牢里相见泪汪汪

苏尔天 2016-04-15 10:18:00
偷拍官员私房菜馆就餐敲诈勒索 老乡牢里相见泪汪汪

听说老乡在西安一家私房菜馆当服务员,经常接待官员,男子孙某动起了歪脑筋——他购买了密拍设备,让老乡偷拍了一名官员的就餐过程。此后孙某等人向官员敲诈勒索80万元……2016年4月,未央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服务员将密拍设备带身上偷拍

  

起诉书等资料显示,被告人孙某,男,1970年出生,高中文化,无业;被告人张某,女,1982年出生,高中文化;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王某,1978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其中,王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4人是商洛老乡。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4名被告人预谋借中央整治“四风”之际敲诈钱财,策划利用王某妻子张某在高新区一家私房菜馆做服务员的机会,秘密拍摄就餐客人视频,共同实施敲诈。随后,被告人孙某在商洛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密拍设备,通过大巴车带到西安,王某取回设备后,与张某在家中进行了调试,张某将设备带在身上伺机偷拍。

  

此后,张某在上班时秘拍了一包间客人就餐的视频,交给孙某,由孙某进行对比,确定敲诈对象。

  

2015年7月,孙某在确定视频中的人系某官员后,便伙同李某对被害人实施敲诈。7月18日,孙某将视频的内存卡及敲诈信件寄给被害人,后多次给被害人发信息,以向外公布视频相要挟,要求被害人支付人民币80万元。7月24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人被抓获时身上还搜出匕首

  

庭审中,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但孙某辩称,他对被害人实施敲诈时开始索要80万元,遭到拒绝后,他又改口通过短信索要50万元。

  

未央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24日下午,孙某和李某到被害人办公地点,由孙某到被害人办公室实施敲诈。为配合孙某,李某在外伪装成幕后老板打电话给被害人。敲诈未果后,两人遂离开。当天,孙某、李某被抓获归案。7月30日,王某和张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孙某身上提取到内存卡4张、手机卡3张、手机3部、印章2枚、印台1枚、匕首一把,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从王某处提取密拍设备一套、手机3部、储存卡3张,电脑主机1台。

  

另查明,公安机关并未提取到孙某改口索要50万元的短信,被害人也表示被告人没有降低要价的过程。

  

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采用偷拍视频的手段敲诈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敲诈勒索。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2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处罚金1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处罚金1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1万元。

  

事发私房菜馆自称“菜的品质很高”

  

根据知情人士提示,华商报记者昨日下午来到被告人张某曾工作过的私房菜馆。该菜馆位于高新区一处高级住宅小区内,小区内均是别墅建筑。这处私房菜馆从外观看与其他建筑无异,只是墙外安装了排烟管道。华商报记者以顾客身份咨询就餐环境、价格等问题,工作人员介绍说,菜馆主营官府菜,有最低消费,一般需要提前一天预订。

  

工作人员称,菜馆目前共有2个包间,较大的可以接待8到10人,较小的可以接待6人。“我们经常接待一些领导,厨师很精细,菜的品质很高。”工作人员说,菜馆并没有正式菜单,均是以套餐形式提供服务。一份过年期间的菜单显示,套餐分为每位280元、200元、150元、100元四档。其中,280元套餐包括虫草花拌素鲍鱼 、养生贡米辽参、清蒸大闸蟹、松茸炖海参等;200元套餐包括官府养生菩提佛跳墙、原味海参汤、日禾酱焗大虾等。

  

不过这份由A4纸打印的菜单还显示,私房菜馆还向周边写字楼提供外卖套餐服务,包括25元、20元、15元三档。相较此前的“官府菜”,价格颇为亲民。工作人员称,外卖套餐是去年经营的,今年人手少,已经不经营了。

  

工作人员表示,私房菜馆以前生意较好,但今年生意逐渐冷清,此前还有一间较大的包间,也改为了办公室。“上周的预定还挺多,如果订餐一定要提前,我们的汤需要提前熬制。”工作人员说。在其出示的名片上,还印有被告人张某的姓名。工作人员将其姓名和电话划掉,重新填写了手机号码,“原来的那个电话有时候打不通。”工作人员解释说。(华商网)

 

帮你认识敲诈勒索罪

 

如果发现官员在工作、生活中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完全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行使自己社会监督的权利,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官员的正常生活行为为要挟,强行索要巨额财物,官员不报警才怪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必须采用了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才构成该罪。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牢记敲诈勒索的后果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9条,提高了对敲诈勒索犯罪的打击力度。

 

不知道这四位老乡为什么会认为“去私房菜馆吃饭”这件事是可以要挟到官员的,法院的审判结果肯定能给他们一个深刻的、惨痛的教训,也希望他们在出狱后能够改过自新,通过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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