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的效力,承兑汇票怎么委托收款

承兑人 2016-04-16 09:30:00
承兑汇票的效力,承兑汇票怎么委托收款

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银行承兑汇票”,不论汇票最终由谁承兑,都应保证该汇票具有法律效力。

 

承兑汇票的效力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效力在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表明他已承诺付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

 

承兑分为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两种。这两种承兑的效力是有差异的。

 

(一)单纯承兑的效力

 

1、付款人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负有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承兑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他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义务,而被追索人所负的义务为法定义务,因而承兑人即使未受到资金,也不得以此对抗被承兑人。我国《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对持票人来讲,汇票一经承兑,其票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期待权变为现实权,于到期日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到期不付款的,持票人即使是原出票人,也可以就票面金额、利息和其他支出款项,直接向承兑人进行追索。

 

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而言,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和汇票上的所有背书人均免受期前追索。

 

(二)不单纯承兑的效力

 

不单纯承兑又分为一部承兑、附条件承兑与变更票载事项的承兑,下面分述其效力。

 

一部承兑。票据金额仅有一部分承兑时,一般来讲,有下列效力:

 

1、承兑人仅对承兑部分负绝对付款的义务;未承兑部分视为拒绝承兑。

 

2、当票据金额仅获一部承兑后,持票人应在承兑提示期限内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向其前手或出票人就未承兑部分进行期前追索。

 

附条件承兑。付款人于承兑时,有时附加某种条件;有时为停止条件,如“收到货物后付款”;有时为解除条件,如“到期日后一周内不请求付款时,承兑失效”。一般来讲,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依所附条件负责。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并给之以选择权。一方面持票人可以附条件承兑为由,行使追索权;另一方面,持票人如不愿行使追索权,也可依所附条件请求付款。此时,承兑人应以所附条件负责,即在停止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不成就时,负付款责任。

 

我国《票据法》对附条件承兑的规定略不同。该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变更票载事项的承兑。付款人于承兑时将票据上所载事项变更而为的承兑,一般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应对其所变更的文义负责。但付款人所变更的事项如为金额时,如变更后的金额较原金额为小时,应作为一部承兑处理。

 

承兑汇票怎么委托收款

 

根据规定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提示付款。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主要规定如下:

 

(一)关于使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的问题。在执行新《支付结算办法》之前,银行在承兑新版银行承兑汇票时,仍继续使用压数机压印小写金额,压印的位置在“承兑协议编号”栏下方空白处。

 

(二)关于企业单位通过委托收款提示付款背书的问题。企业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按规定在汇票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即在“背书人签章”栏内加盖该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授权的经办人名章或由该单位授权的经办人签名,填明“委托收款” 字样和日期,并在“被背书人”栏内填明开户银行名称。

 

(三)关于贴现背书和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提示付款的问题。贴现申请人在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贴现背书,即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申请人为企业单位的加盖该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授权的经办人名章或由该单位授权的经办人签名;申请人为银行的加盖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的经办人名章或由该银行授权的经办人签名),并填明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填明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名称。贴现、转贴现银行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加盖该银行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的经办人名章或由该银行授权的经办人签名,将汇票连同委托收款凭证寄承兑银行。再贴现到期收回,在新《支付结算办法》实施之前,暂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向再贴现申请人收取款项。

 

(四)关于承兑银行付款时间问题。承兑银行收到企业单位开户银行或贴现、转贴现银行寄来的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审查无误后,应于当日付款。

 

承兑银行经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抗辩事由的,应填制退票理由书,连同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及时退回。

 

(五)关于新版商业承兑汇票的启用时间问题。新版商业承兑汇票是按照正在制订的新《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设计印制的,其联次的用途和办理要求与现行的《银行结算办法》不同,故暂不启用新版商业承兑汇票,具体启用时间与新《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实行时间一致。

 

各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无理抗辩、拖延支付。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既可以使银行优化资产配置,增加利润,又能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因此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成为了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各金融机构依法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既能有力地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又能为我国票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但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票据的无因性和独立性特点,在票据申请人支付能力出现问题,到期不能兑付时,银行作为票据承兑人就需要履行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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