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称万科仍有股权上的困扰,并购股权有何风险

科科 2016-04-16 09:52:00
王石称万科仍有股权上的困扰,并购股权有何风险

万宝之争从去年持续到现在,也还未有定数,但媒体对其的关注热度依旧未减,这也使万科的董事王石先生每次参加活动时都要被询问相关消息。近日,王石先生在出席某活动时对万宝之争作出回应,称万科仍有股权上的困扰。

 

王石谈万宝之争欲言又止 称万科仍有股权上的困扰

 

万宝之争产生的影响仍在继续。近日,万科集团董事会主席王石在北京参加活动时称,万科到现在还是有股权上的困扰。在提到万宝之争时,他欲言又止,称还是要以万科董事会公布的公告为准。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万科引入深圳地铁后,“面临着更名换姓的结果”。

 

王石称羡慕互联网创业公司

 

针对万宝之争,昨日王石亮相某活动现场欲言又止,“大家都知道去年开始的万宝之争,弄不好万科又会成为怎么样怎么样,当然还是要以万科董事会公布的公告为准。”业内人士称,王石这个回答可能是对之前媒体报道的“万科将更名换姓”的回应。

 

王石在日前基石资本年会演讲时透露,万科在今年也面临着更名换姓的结果,这是他在公开场合再次强调引入深圳地铁的意图。对此,记者致电万科集团获悉,目前公司层面尚无相关事项的披露,一切仍以公告为准。

 

据第一财经报道,昨日下午,王石表示他很羡慕互联网创业公司,没有股权上的困扰,而作为上世纪80年代的创业企业,“万科到现在还是有股权上的困扰”。

 

由于万科股改,作为创始人的王石放弃了股权,这为后来的万宝之争埋下了导火索。随着“野蛮人”宝能系不断举牌万科,两者的股权之争日趋激烈。

 

3月13日,万科通过公告发布,已与深圳地铁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万科拟主要以新发行股份方式,收购深圳地铁集团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地铁集团将注入部分优质地铁上盖物业项目资产,预计交易规模介于人民币400亿元至600亿元之间。如交易成功,深圳地铁将成为万科长期的重要股东。

 

万科引入深圳地铁后引发了戏剧化的一幕,一直被认为在低调中支持万科的大股东华润集团,突然改变风向,对万科联手深圳地铁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引入深圳地铁意图很清楚”

 

为何引入深圳地铁?王石在日前的演讲中谈到二战后日本地铁发展对经济的影响,并表示不少大型企业都是因为和交通结合起来的综合体开发而成为了非常大、有影响力的公司。

 

“显然万科的发展和引进深圳地铁的意图非常清楚,更不要说香港的几大家族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和香港的地铁上盖发展有非常紧密的关系。”王石称。

 

在采访中,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王石的此番言论,与其说是说给潜在的投资者,不如说是说给既有的投资者。这说明在引入新的战略合作方方面,或遭致既有投资者的反对。

 

王石对于万科未来的发展定位为“做城市配套供应商,配套是和建筑有关系的,而建筑的平台在万科平台引进不同的专业公司进行合作,这是万科的发展方向。”他强调,万科开发地铁上盖,引进深圳地铁是万科在资产重组、往前发展中业务上非常好的选择,且这是万科管理层的整体想法。

 

此外,王石表示,未来无论有什么可能性,他追求的是如何坚持万科目前实行的这种代表未来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将为此而坚持奋斗。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这样的说法其实是有很强的拉票属性,也是万科管理层在股权并购方面积极打的公关牌。“而在此类表态中,万科管理层略显强硬,其实是话中有话,或暗示对宝能、华润等股东施加新的压力。”严跃进说。(新浪财经)

 

公司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

 

正如王石自述的一样,万科现在股权上的困扰主要来源于股权收购的问题。而股权收购作为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成功与否既取决于前期对于目标公司状况全面准确的调查掌握,也取决于收购过程中各种法律保障手段的有效设置。公司股权收购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怎么防范呢?

 

公司股权收购存的法律风险

 

收购方往往忽视目标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责任风险。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受让方有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1、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收购交易出现本质上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收购方也对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做一定的调查核实,例如在收购前通过工商档案记录对出让股权查询。但是,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曾经出现股权有重大权利瑕疵,但在工商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实际案例。

 

2、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在股权收购后,收购方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收购款,进而获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为收购方不是目标公司的原始股东,有理论认为收购方并不应当承担目标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股权收购中,收购方往往对此类风险容易忽视。但是,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如出让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方有可能基于此种情况而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在股权收购中,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同时可以通过就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3、主体资格瑕疵。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瑕疵主要是指目标公司因设立或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如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设立行为或经营项目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其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不合法合规、目标公司未依法存续等。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其经营资质被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目标公司被强制清算等情形均可能导致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在障碍。

 

4、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股权收购的常见动因之一,往往是处于直接经营目标公司资产税收成本过高的考虑而采用股权收购这一方式,进行变相的资产收购。在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就成为收购方尤为关注的问题。

 

对于目标公司财产所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5、重大债权债务风险。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是影响股权价值及收购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相关收购风险主要包括:出让方是否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如实披露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股权收购中,对于目标公司担保的风险、应收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应当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的情形作出承诺和担保。

 

6、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这方面的风险为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直接导致股权价值的降低。

 

7、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风险。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这部分风险也是收购风险的易发地带。此类风险一般与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等情况密切相关。如不能充分掌握情况,则可能在收购后爆发风险,导致股权权益受损。

 

8、劳动用工风险。随着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在劳动用工方面,立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也越来越明显。在此种立法倾向之下,用工企业承担相应用工义务也就更加严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目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设立时间已久、用工人数众多、劳动合同年限较长的目标公司,此类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9、受让方控制力风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公司形式,决定了其权力机关主要由相互了解、友好信任的各方股东而构成,同时也决定了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基于以上特征,收购方在收购目标股权时,既需要注意与出让方达成两厢情愿的交易合意外,还应当充分了解己方在收购后的合作方即其他股东的合作意向,以避免因不了解其他股东无意合作的情况而误陷泥潭;同时还应当充分关注出让方对于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力,避免出现误以为出让方基于相对控股地位而对目标企业拥有控制权,而实际上,公司其他小股东均为某一主体所控制,出让方根本无控制权的情况。

 

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股权并购中,交易主体通常有:出让方、受让方和目标公司。

 

股权并购过程中,由于目标公司控制在转让方之下,转让方与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的了解完全处在“信息及不对称”的状态,对受让方来说,风险主要来自转让方的故意及疏忽、转让方的管理混乱。如笔者曾遇到的一个案例,某公司受让一超市的股权后,发现超市存在大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用工的情形给予公司高管巨额离职补偿的协议及其他资产缺乏合法凭证的现象,给受让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如何在股权并购过程中规避风险,从大的方面说,主要有三点:充分的尽职调查、尽可能完整的披露和完善的合同风险控制。

 

充分的尽职调查,指受让方(并购方)应聘请律师、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发现和了解一些可能限制股权并购进行的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和一些潜在风险,从而帮助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和如何进行交易。

 

披露,受让方应要求目标公司或出让方,将目标公司的情况包括有关材料、资料、债权债务等告知受让方。披露应是真实、完整、不会产生误导的。受让方还应聘请律师等中介机构对披露的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与尽职调查获得的情况进行比较,全面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资产、运营、税务、环保、劳动用工等状况,判断目标公司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完善的合同风险控制,收购方即使进行了上述工作,仍不能保证股权收购就没有风险,如目标公司合同管理不善,有可能存在目标公司自己也知道的违约、担保等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情形,因此股权收购合同中的风险控制显得十分重要。一般而言,受让方应在股权收购合同中约定或有负债、潜在资产损失的处置条款,以及转让价款支付中约定尾款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期限,条件就是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发生未包含在合约内或通过合约无法预见的风险和债务,也就是潜在的风险和债务,该期限一般宜确定为股权交割日后的24个月至36个月。

 

万宝之争还不知何时落下帷幕,而谁输谁赢越来越无法预测了。但就目前万科的董事王石先生表示而言,若万科最终想笑道最后,目前的首要任务便是解决其内部股权问题,在股权收购时也需注意其法律风险的防范。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