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知识产权的巨轮也说沉就沉

小船 2016-04-21 09:04:00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知识产权的巨轮也说沉就沉

最近很多人的朋友圈被两只坐在小船上的企鹅刷屏,它们分别坐在船的两侧,忽然一个话题触犯雷区一只企鹅跳船,随即“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了”。尽管这个漫画风靡全国,但带起这个话题的友谊小船作者却崩溃了,是什么原因呢?发生了什么让友谊小船作者崩溃了?

 

“友谊小船”漫画惨遭大面积抄袭 作者崩溃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最近很多人的朋友圈被两只坐在小船上的企鹅刷屏,它们一个黄色、一个灰色分坐在船左右两侧,忽然一个话题触犯雷区,一只企鹅跳船,随即“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了”。

 

“翻船体”被各种微信公众号“活学活用”,演绎出上千个版本,金融圈、互联网圈、影视圈友谊的小船是如何说翻就翻,漫画还是同一幅,只不过话题变了。北京的白领小妍很喜欢这个系列,不过她也承认还不知道原作者是谁。

 

原创作者是一位85后的宅男漫画师“喃东尼”,他在微信公众号上透露漫画主人公是胖胖圆圆的企鹅,他突然有一天想到,如果有一方企鹅变瘦会怎样?于是就有了翻船体。在他的微信公众号发表后,阅读量从5000次点击迅速翻倍。

 

之后,喃东尼发起了“翻船体创作大赛”,号召各行各业的人参与,于是衍生出了各种版本。嗅觉灵敏的微信公众号们开始大举进军,并创作自己的版本发表,将“翻船体”、“友谊的小船”漫画成功推成网络热词、热图。

 

不过让喃东尼感到郁闷的是,作品火了,企鹅也被玩坏了,但整个事件好像和他没什么关系了。他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了名为“崩溃了”的声明: “最近经常收到朋友扔过来的链接,打开一看是某个公众号用了我的漫画,没署名也没标明出处,很多侵权的内容的阅读量都是十万以上,比我的公号还多。”

 

喃东尼说,也有愿意付费的,他在后台收到了很多私信求授权,但太多了,他实在回复不过来,他坦言已经没时间专心创作……对于用了、或者想用,愿意支持原创付费的,可以根据使用给500—3000元不等,喃东尼在微信公众号上给出了他的支付宝账号。

 

不过在接受《天下公司》采访时,喃东尼说,付费情况非常不理想。(央广网)

 

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了,也正因为此,知识产权的巨轮也说沉就沉了。尽管漫画火了,但是,漫画的作者也许多的侵权行为崩溃了。借此事件,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吧。

 

著作权侵权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一)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现今,知识产权已经是我国重点保护的对象了,正如许多知识产权专家所说,知识产权的竞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国家间的竞争。因此,对于此等侵权行为,我国应该制定严格的法律用以规制这类不法行为,从而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不再出现第二个友谊小船的作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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