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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这个时代的一个发展方向,其创新应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以金融自身特有的规律为边界,以风险可控为底限,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可在互联网发展的同时经常出现一些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监管层再也不会“坐视不管”了。
网络借贷不断暴露风险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开启
作为新兴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在过去几年经历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频发,引发了监管层的高度关注。据悉,国务院已牵头多部委联合召开会议,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了分领域、分地区条块结合的专项整治方案,按照业务形态,打造不同监管机构联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多合”整治体系。
此次整治的领域覆盖了互联网金融的多种业态,重点包含第三方支付、线下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及此前引起市场震荡的首付贷、尾款贷等引导配资资金的房地产金融产品。除具体的分业形态外,以宣传造声势的互联网广告也成为此次整治的重点之一。专项整治工作将为期一年,计划于2017年3月底完成。
记者从上海地区监管部门相关人士处获悉,针对此次整治工作,各归口单位将于2016年4月30日上交工作方案。
全行业整顿
由央行牵头成立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已经制定了接下来一年的具体时间表,将具体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个阶段从现在起到7月底,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方案,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分别对各自牵头区域开展清查。
第二个阶段从8月到11月底,将实施清理整顿,同时工作小组和各地区分别组织自查。
第三阶段从12月底到2017年3月份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总体报告,并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议。
此次整治活动将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首付贷等多个领域纳入,实属首次。
非银行网络支付虽然在线上线下等多种支付场景中给予了突破,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也由此带来部分非持牌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非法开展资金清结算业务等风险事件。此前,央行针对部分违规经营的支付机构已经采取了牌照收回的做法。
P2P网络借贷在过去一年不断暴露风险,跑路事件、非法集资案件不断爆出。此次整治工作中,P2P领域将重点整治以网络借贷为借口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事件。
此外,股权众筹也在本次专项整治的范畴之中。在股权众筹领域存在着大量借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部分伪众筹通过线下的方式募集资金,这种案例金额大、风险高。”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负责人杨东称,部分股权众筹,通过包装、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利用互联网降低门槛,违反了证券业基金协会的相关规定,此外,也存在着部分股权众筹平台通过互联网将一些项目进行放大宣传、劝诱的行为,涉嫌公募股权众筹。
穿透式监管
风险频发的背后原因种种,在更新迭代速度极快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当一个领域的监管细则尚未落地时,该领域的产品、模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造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行为与已有法律法规脱节的现象,并且这一脱节的情况越发严重,在行业向前奔跑的速度超过法律法规更新速度时,触及法律底线的行为便会不断上演。
至于那些非“持牌”互联网金融,除第三方支付已经实施牌照式管理外,更多的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是否采取牌照制监管始终是舆论讨论的焦点。
在此之前,负面清单制等多种监管方式屡次被提出。当前无论是一行三会监管层面,还是地方金融监管层面,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督,整治更多是按照具体业务进行划分。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大会上,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提到监管形态时,曾首次突破“牌照式”监管,明确指出要实施“穿透式”监管。
潘功胜指出,要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要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不论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做相同的金融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就应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引发监管套利。”(《第一财经日报》)
互联网监管也可“量身打造”
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中的一种业态,其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信贷。由于网络借贷风险分为利率风险、违约风险、金融风险等,故而在监管时应根据具体的风险来进行。
第一,利率风险监管。
网络借贷中借款利率本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可以自由地约定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由于利率设定直接关系到网络借贷机制的运行,如果利率设定得过高,则网络借贷会异化为高利贷,如果利率设定得过低,则会造成贷款人没有动力将款项贷出,会造成网络借贷中资金流转吃紧。
此外,由于网络借贷的本质依然是民间借贷,因此不宜单独为网络借贷设定利益,网络借贷的利率应该遵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第二,违约风险监管。
在网络借贷平台运作中,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中的风险防范,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在债权人面临的违约风险上,可以强制性地规定网络借贷平台需要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即“人的担保”,一旦债务人违约或者在债权到期后无法清偿,则债权人可以要求网络借贷平台承担违约责任,以此加强债务人的履约能力,降低债权人所面临的风险。当然,网络借贷平台可以收取一笔担保费用,同时还可以在事后向债务人追偿。这一做法也可以加强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心,使其有动力去详细审核每一笔贷款。
第三,金融风险监管。
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分为两类,一是网络借贷中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兑现;二是网络借贷扰乱金融秩序,对金融秩序造成侵害,形成金融风险。网络借贷也算是一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
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监管,避免违规资金进入借贷渠道或者国家所限制的行业。监管者需要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将自有资金用于借贷,否则可以视作违规行为;
(2)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吸纳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纳公众存款,否则会构成刑法上的相关罪名如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
(3)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宣传中以“高回报、低风险”等口号吸纳公众参与。
总之,在网络借贷风险监管方面,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降低出借资金存在的风险。
应首先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坏账管理体系。专门设置风险管理部门,由公司直接领导。风险管理体系,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风险管理部门量化每种贷款的风险度,并将风险度划分区间,不同区间的风险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同时规定风险度的上线。高于上线的贷款,公司要告知借出人,提醒其谨慎放贷。对逾期拒还的款项,根据账龄的长短进行不同的管理。公司设立独立的坏账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研究人才,对拖欠还款的数量以及拖欠的原因、拖欠的时间进行研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放贷的细节上。
如,我们分析坏账拖延的时间,原因以及数额,可以在放贷时告知借出人,并对其贷款利率作相应上调。而对于信用好的借款人,公司应给予相应嘉奖。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应逐渐提上日程,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时候要注意金融属性,注意分类监管,注重监管协调,注重系统性风险防范,更要注重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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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不断暴露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可“量身打造”
互联网金融是这个时代的一个发展方向,其创新应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以金融自身特有的规律为边界,以风险可控为底限,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可在互联网发展的同时经常出现一些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监管层再也不会“坐视不管”了。
网络借贷不断暴露风险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开启
作为新兴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在过去几年经历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频发,引发了监管层的高度关注。据悉,国务院已牵头多部委联合召开会议,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了分领域、分地区条块结合的专项整治方案,按照业务形态,打造不同监管机构联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多合”整治体系。
此次整治的领域覆盖了互联网金融的多种业态,重点包含第三方支付、线下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及此前引起市场震荡的首付贷、尾款贷等引导配资资金的房地产金融产品。除具体的分业形态外,以宣传造声势的互联网广告也成为此次整治的重点之一。专项整治工作将为期一年,计划于2017年3月底完成。
记者从上海地区监管部门相关人士处获悉,针对此次整治工作,各归口单位将于2016年4月30日上交工作方案。
全行业整顿
由央行牵头成立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已经制定了接下来一年的具体时间表,将具体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个阶段从现在起到7月底,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方案,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分别对各自牵头区域开展清查。
第二个阶段从8月到11月底,将实施清理整顿,同时工作小组和各地区分别组织自查。
第三阶段从12月底到2017年3月份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总体报告,并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议。
此次整治活动将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首付贷等多个领域纳入,实属首次。
非银行网络支付虽然在线上线下等多种支付场景中给予了突破,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也由此带来部分非持牌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非法开展资金清结算业务等风险事件。此前,央行针对部分违规经营的支付机构已经采取了牌照收回的做法。
P2P网络借贷在过去一年不断暴露风险,跑路事件、非法集资案件不断爆出。此次整治工作中,P2P领域将重点整治以网络借贷为借口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事件。
此外,股权众筹也在本次专项整治的范畴之中。在股权众筹领域存在着大量借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部分伪众筹通过线下的方式募集资金,这种案例金额大、风险高。”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负责人杨东称,部分股权众筹,通过包装、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利用互联网降低门槛,违反了证券业基金协会的相关规定,此外,也存在着部分股权众筹平台通过互联网将一些项目进行放大宣传、劝诱的行为,涉嫌公募股权众筹。
穿透式监管
风险频发的背后原因种种,在更新迭代速度极快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当一个领域的监管细则尚未落地时,该领域的产品、模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造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行为与已有法律法规脱节的现象,并且这一脱节的情况越发严重,在行业向前奔跑的速度超过法律法规更新速度时,触及法律底线的行为便会不断上演。
至于那些非“持牌”互联网金融,除第三方支付已经实施牌照式管理外,更多的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是否采取牌照制监管始终是舆论讨论的焦点。
在此之前,负面清单制等多种监管方式屡次被提出。当前无论是一行三会监管层面,还是地方金融监管层面,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督,整治更多是按照具体业务进行划分。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大会上,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提到监管形态时,曾首次突破“牌照式”监管,明确指出要实施“穿透式”监管。
潘功胜指出,要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要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不论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做相同的金融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就应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引发监管套利。”(《第一财经日报》)
互联网监管也可“量身打造”
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中的一种业态,其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信贷。由于网络借贷风险分为利率风险、违约风险、金融风险等,故而在监管时应根据具体的风险来进行。
第一,利率风险监管。
网络借贷中借款利率本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可以自由地约定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由于利率设定直接关系到网络借贷机制的运行,如果利率设定得过高,则网络借贷会异化为高利贷,如果利率设定得过低,则会造成贷款人没有动力将款项贷出,会造成网络借贷中资金流转吃紧。
此外,由于网络借贷的本质依然是民间借贷,因此不宜单独为网络借贷设定利益,网络借贷的利率应该遵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第二,违约风险监管。
在网络借贷平台运作中,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中的风险防范,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在债权人面临的违约风险上,可以强制性地规定网络借贷平台需要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即“人的担保”,一旦债务人违约或者在债权到期后无法清偿,则债权人可以要求网络借贷平台承担违约责任,以此加强债务人的履约能力,降低债权人所面临的风险。当然,网络借贷平台可以收取一笔担保费用,同时还可以在事后向债务人追偿。这一做法也可以加强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心,使其有动力去详细审核每一笔贷款。
第三,金融风险监管。
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分为两类,一是网络借贷中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兑现;二是网络借贷扰乱金融秩序,对金融秩序造成侵害,形成金融风险。网络借贷也算是一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
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监管,避免违规资金进入借贷渠道或者国家所限制的行业。监管者需要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将自有资金用于借贷,否则可以视作违规行为;
(2)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吸纳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纳公众存款,否则会构成刑法上的相关罪名如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
(3)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宣传中以“高回报、低风险”等口号吸纳公众参与。
总之,在网络借贷风险监管方面,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降低出借资金存在的风险。
应首先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坏账管理体系。专门设置风险管理部门,由公司直接领导。风险管理体系,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风险管理部门量化每种贷款的风险度,并将风险度划分区间,不同区间的风险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同时规定风险度的上线。高于上线的贷款,公司要告知借出人,提醒其谨慎放贷。对逾期拒还的款项,根据账龄的长短进行不同的管理。公司设立独立的坏账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研究人才,对拖欠还款的数量以及拖欠的原因、拖欠的时间进行研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放贷的细节上。
如,我们分析坏账拖延的时间,原因以及数额,可以在放贷时告知借出人,并对其贷款利率作相应上调。而对于信用好的借款人,公司应给予相应嘉奖。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应逐渐提上日程,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时候要注意金融属性,注意分类监管,注重监管协调,注重系统性风险防范,更要注重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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