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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最强大脑帮助警方破案被人人称赞,但近期,同样是最强大脑出没,但干的事儿却截然相反。最近一起用最强大脑盗窃的事件,民警赞叹,这小偷绝对算是“最强大脑”,但他却将自己的天赋用到了歪路上。
用最强大脑盗窃 一夜间卷走10件苹果产品
十多把钥匙和锁的对应关系,短短一分钟内就完全记住。看到这一幕,相信很多人想起了“最强大脑”。南京一16岁少年有着这样的本事却没有用到正道上,而是用来偷东西。他凭借自己超强的记忆力记住了商场手机柜台和钥匙的对应关系,一夜间卷走9部苹果手机和1块苹果手表。销赃获得4万多元后,短短几天便挥霍一空。
3月17日上午,南京淮海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商场报警,称商场数码产品柜台被盗,损失9部苹果手机和1块苹果手表,价值数万元。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了现场。经过调看监控,民警发现晚上商场打烊后,有个人进入商场,用钥匙打开柜台偷走了数码产品。该嫌疑人3月16日晚上7点多就曾到案发商场来过。其中一位营业员对嫌疑人还记忆犹新。“他穿蓝色羽绒服,背个双肩包,一副学生模样。”该营业员回忆,当时嫌疑人称要用自己的旧苹果手机以补差价的方式换一部新的。当时,营业员还打开了柜台门,拿了新机给嫌疑人试机,但嫌疑人最终没有购买。
经过进一步调看监控,民警发现嫌疑人当晚9点多再次来到商场,之后便没有离开。“他很可能是‘潜伏’在商场内,等打烊后作案。”民警判断。
很快,民警在上海将夏某抓获。让民警意外的是,夏某是个只有16岁的少年,而距离案发仅仅过了几天,他已经将4万多元销赃款挥霍一空。
夏某很快交代了自己的作案经过。对于如何打开存放手机的柜台,夏某轻描淡写地说,晚上踩点时,他让营业员开柜子拿手机,就悄悄记住了柜台钥匙的存放地点,以及哪把钥匙开哪把锁。“当时那个钥匙串上有10多把钥匙,但夏某在很短的时间内全部记住了。”民警赞叹,这夏某绝对算是“最强大脑”,但他却将自己的天赋用到了歪路上。
更让人意外的是,这并非夏某第一次盗窃,因为经常偷东西,父母把他锁在家里。“但我想要用钱,就撬了锁出来了。
夏某是南京人,民警很快联系上了他的父母。最终,夏某父母赔偿了商场的损失。由于夏某是未成年人,警方依法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警方表示会定期为夏某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中国青年网)
盗窃罪如何认定
夏某的盗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是否他的这个行为构成盗窃罪呢,这就需要了解盗窃罪该如何认定了。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让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在我们看来,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盗窃罪有其特殊性,而16岁的未成年人更尤其特殊性。当这两者放在一起时,我们通过这次的分析也有所了解了。当然,小编最希望的还是这位少年能将自己的聪明才智用于正确的地方,为社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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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强大脑盗走10件苹果产品,16岁未成年盗窃是犯罪吗
前段时间,最强大脑帮助警方破案被人人称赞,但近期,同样是最强大脑出没,但干的事儿却截然相反。最近一起用最强大脑盗窃的事件,民警赞叹,这小偷绝对算是“最强大脑”,但他却将自己的天赋用到了歪路上。
用最强大脑盗窃 一夜间卷走10件苹果产品
十多把钥匙和锁的对应关系,短短一分钟内就完全记住。看到这一幕,相信很多人想起了“最强大脑”。南京一16岁少年有着这样的本事却没有用到正道上,而是用来偷东西。他凭借自己超强的记忆力记住了商场手机柜台和钥匙的对应关系,一夜间卷走9部苹果手机和1块苹果手表。销赃获得4万多元后,短短几天便挥霍一空。
3月17日上午,南京淮海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商场报警,称商场数码产品柜台被盗,损失9部苹果手机和1块苹果手表,价值数万元。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了现场。经过调看监控,民警发现晚上商场打烊后,有个人进入商场,用钥匙打开柜台偷走了数码产品。该嫌疑人3月16日晚上7点多就曾到案发商场来过。其中一位营业员对嫌疑人还记忆犹新。“他穿蓝色羽绒服,背个双肩包,一副学生模样。”该营业员回忆,当时嫌疑人称要用自己的旧苹果手机以补差价的方式换一部新的。当时,营业员还打开了柜台门,拿了新机给嫌疑人试机,但嫌疑人最终没有购买。
经过进一步调看监控,民警发现嫌疑人当晚9点多再次来到商场,之后便没有离开。“他很可能是‘潜伏’在商场内,等打烊后作案。”民警判断。
很快,民警在上海将夏某抓获。让民警意外的是,夏某是个只有16岁的少年,而距离案发仅仅过了几天,他已经将4万多元销赃款挥霍一空。
夏某很快交代了自己的作案经过。对于如何打开存放手机的柜台,夏某轻描淡写地说,晚上踩点时,他让营业员开柜子拿手机,就悄悄记住了柜台钥匙的存放地点,以及哪把钥匙开哪把锁。“当时那个钥匙串上有10多把钥匙,但夏某在很短的时间内全部记住了。”民警赞叹,这夏某绝对算是“最强大脑”,但他却将自己的天赋用到了歪路上。
更让人意外的是,这并非夏某第一次盗窃,因为经常偷东西,父母把他锁在家里。“但我想要用钱,就撬了锁出来了。
夏某是南京人,民警很快联系上了他的父母。最终,夏某父母赔偿了商场的损失。由于夏某是未成年人,警方依法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警方表示会定期为夏某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中国青年网)
盗窃罪如何认定
夏某的盗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是否他的这个行为构成盗窃罪呢,这就需要了解盗窃罪该如何认定了。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让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在我们看来,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盗窃罪有其特殊性,而16岁的未成年人更尤其特殊性。当这两者放在一起时,我们通过这次的分析也有所了解了。当然,小编最希望的还是这位少年能将自己的聪明才智用于正确的地方,为社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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