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近百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获通过 并购重组到底有多难?

并购顾问 2016-05-11 09:11:00
年内近百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获通过 并购重组到底有多难?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并购重组活动也日益频繁。今年已有百家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申请,可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主旋律。在外行人看来并购重组充满挑战与艰难,但内行人却清楚只要避免相应的风险,并购重组便会难而不难。

 

年内近100家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申请获通过

 

券商认为,A股还处于并购重组潮的初期,向上的趋势和空间都是可观的。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告,升华拜克的并购重组申请将于5月20日接受审核。《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这是今年以来该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第二次上会,时间间隔不到4个月。

 

1月27日,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召开今年第9次会议,审核3家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其中,两家获得有条件通过,升华拜克被否。至于被否原因,当时并购重组委给出的审核意见是“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2015年6月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时信息披露的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近两年,上市公司热衷于并购重组,这从沪深两市公布的数据中可见一斑:作为公司转型升级、投资整合的重要手段之一,2015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实现数量规模双增的总体态势。

 

其中,沪市全年共完成并购重组863家次,交易总金额1.04万亿元,两者同比均增长50%以上。92家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比增加129.9%;涉及交易金额4351亿元,同比增加225.4%。合计增加市值1.8万亿元。同时,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沪市公司,盈利能力也得到了较为明显的提升。2015年,完成重组的92家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4951亿元,同比增长123%;实现净利润611亿元,同比增长185%。

 

2015年,深市上市公司外延式扩张意愿加强,并购重组规模再创新高。全年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252起,比上年增长83.94%,并购交易金额为4127.38亿元,同比增长110.17%。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并购交易金额分别增长47.96%、188.85%和128.24%。

 

2016年,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依然火热。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今年以来,并购重组委已经审核了98家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93家获通过。其中,无条件通过41家,有条件通过52家,被否5家。

 

中信证券分析认为,A股还处于并购重组潮的初期,即使在演进的过程中出现一定反复,向上的趋势和空间都是可观的。由于近两年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被大大降低,并购重组浪潮加速或为必然趋势。

 

尽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火热,但在这过程中的风险也开始暴露。深交所称,2015年股票市场经历了较大的异常波动,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受到了高估值、高对价的影响,出现了部分公司终止或暂停并购活动的现象。由于缺乏可靠的估值参考体系,个别上市公司向新兴产业的跨界并购也受到了较大影响。

 

另外,随着并购公司家数的增多以及并购整合的推进,个别公司并购风险显现。在经济大环境和其他因素的综合影响下,2015年出现了一些公司未能履行业绩承诺的现象,甚至有个别公司通过更改承诺的方式逃避责任。(证券日报)

 

并购重组到底有多难?

 

今年火热的并购重组潮说明公司并购重组并非难事,只不过任何并购交易中都可能存在风险,只有对并购交易中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做好相应的对策,才能有效防范并购风险,保证并购交易的成功及实现并购的目的。

 

风险一:政府干预

 

并购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中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必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特别是当并购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所以,并购方要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防范由于政府不予审批而带来的风险。

 

风险二:目标公司的可行性

 

为了确保并购的可行性,减少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损失,并购方在决定并购目标公司前,必须要对目标公司的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这些调查和评估事项包括:

 

1、目标公司的产权证明资料(一般指涉及国有产权时国资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或投资证明资料);

 

2、目标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包括公司章程、各类出资或验资证明报告等);

 

3、有关目标公司经营财务报表或资产评估报告;

 

4、参与并购的中介机构从业资质;

 

5、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6、目标公司重大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负债或合同事项;

 

7、目标公司管理框架结构和人员组成;

 

8、有关国家对目标公司的税收政策;

 

9、各类可能的或有负债情况(包括各类担保、诉讼或面临行政处罚等事项);

 

10、其他根据目标公司的特殊情况所需要调查的特殊事项,如社会保险、环保、不可抗力、可能不需要并购方同意就加诸于并购方的潜在责任等。

 

在这方面,实践中突出存在着两个问题:

 

1、目标公司的担保、债权、纠纷等或有负债

 

股权并购中最易出现纠纷且较难防范的问题就是:目标公司的对外担保,此外还可能存在未决诉讼、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发生的员工劳资纠纷等或有负债。对这些无法预计的或有负债,以及目标公司承诺披露的或有负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实际发生了权利人的追索,该类风险首先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权转让风险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

 

因此实践中,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预设相关防范条款;

 

(2)要求出让方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承担股权转让的违约责任;

 

(3)以欺诈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要求出让方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2、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一般而言,公司章程和公司议事规则均会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提交股东会决议通过,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董事会决议一致表决通过(或2/3以上的董事通过),但事实上经常会发生目标公司董事、经理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为其他企业担保,对于股权受让方而言,即使目标公司审慎调查,也往往防不胜防。但按现行法律规定,目标公司的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哪些金额以上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决议,哪些金额以上的担保必须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均属于公司内部问题,不能据此抗辩善意债权人,目标公司仍应对外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个人的债务或股东借款、租赁等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此类情况,直接违反《公司法》规定,属于无效担保,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因此不能获得优先清偿的权利,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由目标公司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若董事、经理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或超越职权提供担保,目标公司能举证董事、经理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行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董事、经理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或议事规则超越权限的,不构成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董事、经理依据过错原则承担损失。

 

建议股权收购方在目标公司尽职调查时,认真审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章程和决议修正案,来界定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以及董事、经理的担保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行为。

 

风险三:并购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为了对并购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或适当的规避,并购方律师参与并购的核心工作就是为其实施并购行为提供或设计切实可行的并购方案和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风险四:合同风险

 

企业并购行为往往同时涉及企业的资产、负债或人员等重组事项,其间必然涉及到需要律师起草或审核的大量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这些合同或协议文件是最终确立企业并购各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依据,务必需要专业律师从中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

 

风险五:谈判风险

 

对企业并购而言,主要还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需要参与并购的各方反复进行(有时甚至是非常艰苦的)商务方面的谈判,至于面临企业并购失败的风险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只有最后谈成的结果才能形成书面上的法律文件。律师参与并购业务的谈判,有利于律师全面了解或掌握交易各方的真实意图,并随时为交易各方提供谈判内容的法律依据或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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