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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珍(化名)是杭州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在朋友的怂恿下,她作为一名“枪手”,代替一名考生参加今年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结果在萧山某学校考场,小珍被监考老师和现场监管民警发现,进而牵出多名其他涉案人员。据悉,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杭州首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
和准考证上照片差太多 漂亮女大学生替考“露陷”
4月16日下午,杭州萧山某校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开考半个多小时后,一名容貌清秀的女孩姗姗来迟。
监考老师给她发试卷时核对了一下准考证,发现女孩本人和准考证上的照片差别很大,经监考老师反映,学校考务处的工作人员和考场监管民警先后到场对女孩进行询问。
“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好多年前了,女大十八变。”女孩始终坚持是本人参加考试。
慎重起见,民警和监考工作人员商量后决定等女孩考试结束后再做进一步调查。
考试结束前半小时,女孩交卷,随后被工作人员叫到办公室。
“你的身份我们很快能查明,也希望你主动讲实话。”
民警的一番话,女孩终于抗不牢了,主动承认自己是代替别人参加考试。
这位“周老师”组织替考收了10多万 财迷心窍锒铛入狱
女孩叫小珍(化名),19岁,江西人,杭州某高校在校大学生。小珍交代,她是被同学小青(化名)叫过来替考的,事后答应给她300元。
民警随后将小青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小青,21岁,浙江人。小青交代,是她的朋友周某介绍“业务”,除了小珍,她本人和另外两名男同学也参与替考。
周某,26岁,安徽人,曾是杭州某高校合同工,在该校自考部办公室工作,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家长)和枪手们都称呼他为“周老师”。
周某到案后交代,2015年4月,一名女考生家长找到他,希望周某找人代替自己的女儿参加考试。周某以2000元一门考试的价格,收取对方5万元,然后找来朋友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当年的自考(校考)。2016年3月份,周某又收取对方1.2万元,然后以1600元一门的报酬,找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自考(统考)。
除此之外,从2015年下半年起,周某还从其他3名考生(家长)处共计收取4.3万元。
周某找到小青,小青联系同系同学小珍和另外两名男生,答应付给小珍300元,两名男生各自500元,让他们代替3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目前,周某因涉嫌考试作弊罪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4名考生、2名家长、4名替考人员)被依法取保候审。
警方提醒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将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民警发现涉案考生(家长)和替考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一名参与替考的大学生告诉民警,“完全没意识到事情会怎么严重,我只当赚外快,就像很多大学生找兼职。”
一名考生家长对民警讲:“为了‘小鬼’上大学花了几十万,最后连张文凭都混不到,怎么想都不甘心,早知道这事情(找人替考)是犯法的,宁肯让儿子跟我打工也不会这么做了。”
民警通过查询发现,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希望通过这起案例,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考试一族,诚信参考莫要以身试法。
对替考组织者、参与者 行政处罚不足以震慑
替考的产业链条中,拿着雇主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直接进场替考,被称作“硬考”。而通过伪造证件,瞒过监考老师审查进行替考则被称为“软考”。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对替考者的处罚大多停留在行政处理层面,违法成本低,。对“软考”组织者,通常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而对于“硬考”替考的组织者,司法机关却有点无奈。
1、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情形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2、考试作弊、替考的法律后果: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规定,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事业单位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伪造国家证明文件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考试作弊 可能会上演监狱同学会
对于被替考者来说,取消成绩、通报批评、禁考的风险完全没有万一通过考试能获得的利益相比较。而对于利润丰厚的替考者来说,没有处罚、罚款、行政拘留这些处罚,也完全不能起到震慑作用。诸多法律工作者都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组织替考罪”等罪名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终于这一建议在2015年成为现实。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美国,考试作弊可能触及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中国,考试作弊行为即使不会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但是也是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重大侵害,打击考试作弊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势在必行。现在《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实施近一年,千万不要作为“枪手”却撞在了“枪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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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因太漂亮替考被发现 为了300元自毁前程
小珍(化名)是杭州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在朋友的怂恿下,她作为一名“枪手”,代替一名考生参加今年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结果在萧山某学校考场,小珍被监考老师和现场监管民警发现,进而牵出多名其他涉案人员。据悉,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杭州首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
和准考证上照片差太多 漂亮女大学生替考“露陷”
4月16日下午,杭州萧山某校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开考半个多小时后,一名容貌清秀的女孩姗姗来迟。
监考老师给她发试卷时核对了一下准考证,发现女孩本人和准考证上的照片差别很大,经监考老师反映,学校考务处的工作人员和考场监管民警先后到场对女孩进行询问。
“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好多年前了,女大十八变。”女孩始终坚持是本人参加考试。
慎重起见,民警和监考工作人员商量后决定等女孩考试结束后再做进一步调查。
考试结束前半小时,女孩交卷,随后被工作人员叫到办公室。
“你的身份我们很快能查明,也希望你主动讲实话。”
民警的一番话,女孩终于抗不牢了,主动承认自己是代替别人参加考试。
这位“周老师”组织替考收了10多万 财迷心窍锒铛入狱
女孩叫小珍(化名),19岁,江西人,杭州某高校在校大学生。小珍交代,她是被同学小青(化名)叫过来替考的,事后答应给她300元。
民警随后将小青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小青,21岁,浙江人。小青交代,是她的朋友周某介绍“业务”,除了小珍,她本人和另外两名男同学也参与替考。
周某,26岁,安徽人,曾是杭州某高校合同工,在该校自考部办公室工作,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家长)和枪手们都称呼他为“周老师”。
周某到案后交代,2015年4月,一名女考生家长找到他,希望周某找人代替自己的女儿参加考试。周某以2000元一门考试的价格,收取对方5万元,然后找来朋友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当年的自考(校考)。2016年3月份,周某又收取对方1.2万元,然后以1600元一门的报酬,找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自考(统考)。
除此之外,从2015年下半年起,周某还从其他3名考生(家长)处共计收取4.3万元。
周某找到小青,小青联系同系同学小珍和另外两名男生,答应付给小珍300元,两名男生各自500元,让他们代替3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目前,周某因涉嫌考试作弊罪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4名考生、2名家长、4名替考人员)被依法取保候审。
警方提醒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将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民警发现涉案考生(家长)和替考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一名参与替考的大学生告诉民警,“完全没意识到事情会怎么严重,我只当赚外快,就像很多大学生找兼职。”
一名考生家长对民警讲:“为了‘小鬼’上大学花了几十万,最后连张文凭都混不到,怎么想都不甘心,早知道这事情(找人替考)是犯法的,宁肯让儿子跟我打工也不会这么做了。”
民警通过查询发现,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希望通过这起案例,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考试一族,诚信参考莫要以身试法。
对替考组织者、参与者 行政处罚不足以震慑
替考的产业链条中,拿着雇主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直接进场替考,被称作“硬考”。而通过伪造证件,瞒过监考老师审查进行替考则被称为“软考”。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对替考者的处罚大多停留在行政处理层面,违法成本低,。对“软考”组织者,通常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而对于“硬考”替考的组织者,司法机关却有点无奈。
1、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情形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2、考试作弊、替考的法律后果: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规定,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事业单位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伪造国家证明文件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考试作弊 可能会上演监狱同学会
对于被替考者来说,取消成绩、通报批评、禁考的风险完全没有万一通过考试能获得的利益相比较。而对于利润丰厚的替考者来说,没有处罚、罚款、行政拘留这些处罚,也完全不能起到震慑作用。诸多法律工作者都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组织替考罪”等罪名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终于这一建议在2015年成为现实。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美国,考试作弊可能触及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中国,考试作弊行为即使不会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但是也是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重大侵害,打击考试作弊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势在必行。现在《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实施近一年,千万不要作为“枪手”却撞在了“枪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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