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车被诉绕远路致患者身亡 家属索赔48万可有依据?

金漫妮 2016-05-23 10:23:00
急救车被诉绕远路致患者身亡 家属索赔48万可有依据?

因认为120急救车在将母亲送医的途中故意绕路而导致其死亡,年仅10岁的女孩佳佳(化名)与外祖父母将北京急救中心及当时车祸的肇事司机告上法庭,索赔48万余元。急救车选择将病人送到距离事发地6.1公里的二甲医院,但事发地3公里内便有多家大型综合性医院,家属认为急救车延误了救治的黄金时间。

  

120被指绕路导致患者死亡

  

2014年父亲去世后,女孩佳佳与母亲马某相依为命。然而时隔一年,佳佳的家庭再遭厄运。

  

2015年5月19日早晨,马某在石景山区玉泉西街南口过马路时,被一辆公交车撞倒在地,昏迷不醒。救护车赶到后,将马某送往水利医院救治。一个多月后,马某因伤情严重,在医院去世。

  

父母的相继离世使年仅10岁的佳佳成了孤儿,而马某的父母也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他们认为,是急救中心与肇事方的原因才舍近求远,将马某送至距离较远却不具有任何抢救专长的水利医院治疗,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也导致马某因救治不及时而失去了生命。

  

于是,佳佳和外祖父母三人将急救中心和肇事司机李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8万余元,并公开道歉。

  

律师:急救中心舍近求远违反规定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三人并未现身法庭,只有代理律师出庭。

  

“对于一个颅脑损伤的伤者来说,时间就是生命。”原告代理律师说,救护车将马某送医时是早高峰,他们把马某送到水利医院花了近一个半小时。“但是事故发生地附近的3公里内,有多家具备优质医疗条件的三甲医院,但被告却选择了一家距离事发地6.1公里的二甲医院。”

  

这位代理律师举例称,当时距离最近的清华大学玉泉医院不过300米,在去水利医院的路上还经过武警总医院、301医院等多家大型综合性医院,急救中心舍近求远,人为的延长了救治时间,也错过了临床紧急救治的黄金时间。

  

律师表示,急救中心的舍近求远的做法违反规定。“根据国家卫计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急救中心:送医医院是肇事一方选的

  

针对为什么要将患者送去水利医院的问题,北京急救中心的代理人称,是当时陪护伤者马某去医院的肇事方公交公司的人这样要求的。

  

“当时家属不在场,只有肇事一方公交公司的人,这人说其公司与水利医院签过合同,有绿色通道,不会因为费用问题而延误救治。”

  

此外,这位代理人还说,该救护车当时正在运送出院患者回家,是路过事发地而被交警拦下,要求医务人员立即下车救人。“我们是被动接受任务。”

  

对于“绕路”的问题,作为被告之一的肇事司机李某表示不知情。李某说,出事后,她打了999,交警打了120,但是999堵在路上一直没到,后来交警就拦下了这辆救护车。

  

“我见救护车迟迟不到,就想将伤者抬上车直接送到最近的玉泉医院,但被交警拦下,说不要随意移动伤者。”

  

对此说法,急救中心表示,当天没有接到他们打的120电话,调度中心没给他们派这个任务。

  

李某说,她并不清楚为什么要送到水利医院。“我当时在做笔录,是公司的领导陪伤者去医院的。”

  

据了解,在去年5月事故发生后,原告曾对公交公司提起过诉讼,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等。“事故是公交公司承担全责,而且公交公司已经赔偿了原告近140万元,原告现在重新提出诉讼,属于重复主张。”急救中心的代理人称。

  

然而,原告代理律师则表示,肇事方虽然已经支付了相应赔偿,但赔偿款不能弥补当事人的全部损失。且肇事方的赔偿,不能免除急救中心的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北京商报)

 

延误救治  医疗过失要赔偿

 

早在2009年,朝阳法院就曾经审理过一起死者家属状告999急救中心舍近求远延误抢救时机致患者死亡的案子。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急救中心医疗过失为赔偿原告数十万元。

 

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上可以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程序、处置原则等。

 

卫生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北京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在送马某运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时候,明显是违反了这一规定。

 

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人身利益受损的,构成医疗行为侵权。医疗行为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给予赔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后,医疗机构虽然有责任给予赔偿,但是赔偿数额也会按照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确定。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几个等级,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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