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上环保“黑榜” 不能只在乎钱也要在乎名声

陈欣欣 2016-05-26 09:52:00
中石化上环保“黑榜” 不能只在乎钱也要在乎名声

对于近日媒体持续关注的“环保部公布一季度超标排放黑名单:中石化等多央企上榜”消息,中石化5月22日下午在官方微博发布回应称,相关企业已经划归地方管理,不再隶属于中石化。

    

被点名企业曾隶属中石化南化公司

  

环保部官网5月20日公布一季度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黑名单,共有95家企业被“点名”,包括中石油、鞍钢、华电等多家央企下属公司登榜。不少报道提到,中石化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等央企下属企业均被查出大气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

  

中石化22日表示,2015年,经中石化与连云港市政府协商、报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复,连云港碱厂已经划归地方管理,更名为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不再隶属于中石化南化公司管理。

  

而此前在2014年,有媒体就曝光了“江苏连云港碱厂排污成湖”的消息,报道称,“在距离连云港碱厂渣场几公里外的沿海S242省道台北盐场段两侧,湿地被一望无际的蓝绿色污水淹没”。

  

此前,中石化南化公司也因为超标排放而被南京市环保部门“点名”。

  

官网信息显示,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于1989年建成投产,主要产品有轻质纯碱、重质纯碱、食用碱、小苏打、氯化钙等。

  

中石化表示,已将相关信息转交至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据了解,该公司正在抓紧锅炉脱硝项目的建设,最迟今年10月底全部建成投用。

  

4家上市公司牵涉其中

  

虽然“中石化上榜”闹了乌龙,但包括中石油、华电以及鞍钢在内的央企被点名却属实。

  

中石油下属的大连石化分公司、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动力一厂、中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中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热电厂都登上榜单。华电能源富拉尔基发电厂、鞍钢矿业公司齐大山铁矿等央企下属企业也上榜。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至少四家上市公司也纷纷登上黑名单。

  

事实上,上述中石油所属企业在关系上都隶属中石油集团的上市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除此之外,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山西焦化、山西安泰、华电能源等上市公司的下属企业也登上榜单。

  

环保部表示,相关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及时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主动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企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核实企业超标排放情况,并对严重超标企业及时依法处理。

  

延伸

  部分“上榜”央企曾有“前科”

  

央企污染的问题由来已久,记者注意到,此次被点名的企业中,有多家央企相关的下属企业此前就被环保部批评。

  

环保部去年11月表示,在东北三省的督查中,发现了大量环境违法行为,其中就包括华电能源,其富拉尔基热电厂、富拉尔基发电厂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原煤露天堆存,未采取抑尘措施。

  

环保部今年初表示,2015年12月共督查企业648家,鞍钢矿业公司齐大山铁矿作为其中典型案件被公开曝光,其1#、2#锅炉氮氧化物均超标排放,被鞍山市环保局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罚款482万元。

  

而在2014年,中石油还因宁夏石化公司脱硫设备不达标,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被环保部“点名”。(新京报)

 

企业以盈利为目的 也要肩负起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

 

企业虽然是因为社会或市场需求而设立,其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企业生产产品不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就是满足生产的需要。但是现代企业发展不能逃避社会责任。我国的众多企业,自然也包括央企,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较少考虑环境保护,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之上。企业在环境保护上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

 

但是保护环境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之一,不应该有任何例外。企业在环保方面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开发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2、企业的环境保护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减少包括原料、燃料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消耗;减少肥料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料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料;采用环保的材料和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废料的设计、技术和原料;尽量减少公司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为职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3、企业应当重视生态保护,加大对环保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和技术支持,不断改进工艺流程,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实现清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废气、废水、废渣的综合治理,建立废料回收和循环利用制度。同时应当重视资源节约和资源保护。着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防止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开发。

 

不履行环保责任 企业将会挨重拳

 

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企业自愿履行的社会责任,还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不管是央企、一般国企还是私营性质的企业,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都将受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四十条第三款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企业需要在遵纪守法方面作出表率,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法和劳动保护法。而且,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实现企业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的动态平衡,反而会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与社会责任,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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