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男子酒后骑车摔死 饮酒还需“量力而行”

小酒鬼 2016-06-01 10:31:00
南京一男子酒后骑车摔死 饮酒还需“量力而行”

有道是“无酒不成宴”,亲朋好友相聚更加少不了推杯换盏、敬酒劝酒。而由于劝酒惹出的祸端,自然也就屡见不鲜,即使没有劝酒同席饮酒若有醉酒者也应加以照顾,否则醉酒者发生祸端同席者也难免要为此买单。

 

南京一男子酒后骑车摔死 宴请者承担次要责任

 

邀请他人吃饭喝酒,不料对方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摔倒身亡。事故发生后,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记者从南京市高淳区司法部门获悉,经南京市高淳区司法部门调解,宴请者和死者分别承担次要责任和主要责任,经调解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据了解,吴某应陈某邀请在陈某家吃饭,酒后在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跌倒,经送高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陈某商谈赔偿事宜,死者家属认为,吴某是因为被陈某邀请吃饭喝酒后才会发生事故,应当负责。陈某则坚持,事故纯属意外,自己没有参与吃饭,在喝酒过程中也没有劝酒,吴某骑摩托车跌倒时自己也不在场,不存在过错,事发后又迅速赶到现场,积极配合抢救,于情于理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在自行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南京市高淳区司法部门进行调解,调解员了解情况后指出,一方面,吴某是因为接受陈某的邀请,才去吃饭的,陈某作为宴请人在吴某饮酒过量后应当预见到其驾驶摩托车回家可能发生事故。陈某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能避免,没有对吴某实施有效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过错,所以陈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另一方面,吴某是一个完全有行为能力人,在饮酒过程中,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却没有约束自己。因此,吴某对自己饮酒导致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由于在整个喝酒过程中,没有证据能证实一同喝酒的人对吴某有强行劝酒的行为,所以对吴某之死其他同桌吃饭的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宴请者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中国新闻网)

 

饮酒还需“量力而行”

 

在中国,酒文化底蕴浓厚,其实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喝酒,就是为了一个高兴的心情,但在酒桌上不乏劝酒之人,也不乏自愿饮酒过度之人。不管是劝酒还是自愿饮酒,同席者都有一定的照顾义务,若发生事故劝酒者与同席者还需承当相应的责任。

 

劝酒应适度,出事要担责

 

从法理和我国民法通则的责任认定上来讲,劝酒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只要能够证明死亡者喝酒出事与劝酒者劝酒之间有直接关系,则劝酒者就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劝酒人对共同饮酒人的健康、生命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当劝酒人没有尽到这种注意义务时就存在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共同饮酒者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如在酒席上故意向他人灌酒、用话要挟、刺激他人喝酒,或者在他人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智对方不能喝酒,仍向其劝酒引发疾病发作,导致死亡等情况;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回家。如饮酒者已经丧失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一同饮酒的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护送到家,如果出现意外,酒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四是酒后酒友驾车未对其进行劝阻,或知道对方要开车还劝其喝酒的。

 

对于因劝酒引发的赔偿责任,也并不是由劝酒者承担全额赔偿,而是根据共同饮酒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按比例进行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醉酒者本人一般情况下是需要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的,剩余的责任则由其他共同饮酒者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有多个酒友的,再按人数分担。当然在共同饮酒者中,没有对他人进行劝酒,酒后也对共同饮酒中醉酒者尽到了提醒、劝阻、护送义务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与亲朋好友的共同饮酒中,非强制礼节性劝饮是传统民风民俗,如果饮酒出事,饮酒人要自行承担过度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希望大家在饮酒时注意分寸,不能让人过度饮酒,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同席饮酒”有照顾同席人义务

 

同席醉酒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属因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简言之,同席饮酒的每个人均负有照顾本人及同席人,确保同席饮酒人不因饮酒致人身损害的义务。“同席醉酒”直接引发人身损害,在全国已早有判例。根据判例,醉酒者忽视和放任自身安全而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则负有未尽注意义务的次要责任。

 

“同席醉酒”属过错责任的范畴,当然应符合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四要件缺一不可。

 

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为原因,损害事实为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同席饮酒者之间负有注意义务,在共同参加的聚餐饮酒活动中,一人出现了危险或可能会出现危险,其他人都有适当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表现为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饮酒过量,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从事车辆驾驶等危险作业,对同席饮酒者进行最基本的帮助、照顾等。然而,宴请者和同席饮酒者并没有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故对吴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者死亡意外事件发生负有不可推脱的赔偿责任。  

 

不过死者吴某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了解自己的酒量,应明知自己喝酒过量后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可能会对本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产生危害,从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约束。可见,吴某醉酒后驾车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死亡的主要责任。

 

饮酒,在我国早已成为一种文化,古往今来,源远流长,长盛不衰,今人称奇。有酒必饮,饮酒必劝,推杯换盏不可或缺,但如今人们已经清楚酒驾醉驾违法,所以饮酒时应注意“你有劝酒令,我有挡酒词”,切不可因饮酒过度而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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