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权质押业务风险渐现,带你了解股权质押的效力和风险

wuyi 2016-06-07 09:14:00
券商股权质押业务风险渐现,带你了解股权质押的效力和风险

股权质押是新三板中小企业为数不多,可以选择的融资途径之一。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有相关规定。现如今,随着股权质押业务风险的逐渐显现,借款人在选择股权质押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股权质押的效力以及法律风险等相关问题。

 

券商股权质押业务风险渐现

 

“我最希望做的还是股权质押和托管业务。”一位券商营业部负责人说。在他看来,当下新三板乃至IPO业务,投入大、产出小,惟有股权质押类业务最直接。但是,随着恶意质押、隐瞒质押等事件发生,快速发展之后的股权质押业务风险逐渐显现。

 

业务规模逐年增加

 

一家券商的区域负责人表示,当前该业务标准相对简单,需求一直有,市场交易低迷丝毫不影响该业务需求。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在2013年推出,经历三年的时间发展到当前8000亿的规模可谓迅速。随着业务增加,股权质押大有超越两融成为信用业务“老大”的趋势。在去年6月开始的市场非理性下跌中,股权质押业务就一度被视为系统风险点之一,甚至还被理解为是“千股停牌”的幕后“真凶”。在今年行情逐渐平缓后,股权质押业务丝毫没有冷却的迹象。

 

据证券业协会统计,2015年三季度末,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余额为5785亿元,当前已超过8000亿元。相比之下,市场上两融业务的规模不增反降。根据统计,截至目前105家券商的股票质押业务规模,未解押的参考市值达到19980亿元。

 

股权质押业务发展得益于当前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股东的融资需求。业内人士表示,定增等再融资难度加大,股权质押成为相对简便的融资办法。同时,券商股权质押业务灵活性要比银行股票质押贷款和股票质押信托贷款更强。券商表示,虽然信用业务都有净资本的要求,但目前还处于积极发展增长放大的阶段。统计显示,过去一年共有1454家上市公司出现股权质押,目前约有6.25万亿市值没有解除质押。平安证券研究报告指出,整个市场股权质押业务规模自2013年以来保持每年30%以上的增速,2015年更是呈爆发式增长,2015年初至年底股权质押业务规模达19270亿元,较2014年增长60.40%。2016年在经济不景气、银行融资相对困难的情况下,股权质押融资需求旺盛,预计今年整个市场股权质押融资规模仍会保持稳定增长,增幅约为20%-30%。

 

风险逐渐显现

 

需求者的急迫为该项业务埋下隐患,近期主板市场及新三板出现一些恶意质押、隐瞒质押、“一女二嫁”的事件,引发多种质疑:企业经营诚信、各方中介的尽调是否到位,法律关系是否厘清……

 

去年顾地科技几乎成为国内首个股权质押爆仓案例。近期ST华泽的“一女两嫁”、新三板公司哥仑布的实际控制人将股权质押后辞职……股票质押业务风控的复杂性一时受到业内广泛关注——原本用来融资的业务,存在大股东高位套现离场的可能性。

 

市场人士表示,那些将手中全部股权质押的实际控制人,或涉嫌通过高位股权质押融资完成套现离场,并将业绩补偿风险转嫁给资金融出方。此外,部分公司还存在恶意隐瞒质押的情况,例如近期收到深交所监管函的大东海A、雅百特、南江B等公司。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表示,近期公司重点拓展新三板公司客户,他们的需求比较大,但不会接受新三板公司股权,而是需要动产作抵押,然后再给新三板公司做融资贷款,多数的融资规模在500万左右,融资利率并不高,但需要收取每年5%的管理费。

 

广证恒生总经理袁季表示,股权质押业务的风险控制,重要的不是折扣率多少,而是对企业风险管理的评估。鉴于新三板企业规模不大,流动性不强,所以尽职调查和价值判断是重要的风控根本。(人民网)

 

带你了解股权质押的效力和风险

 

新闻中提到的股权质押,是新三板中小企业可运用的融资方式之一,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有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6条考虑到了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了不同的规定。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就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在担保范围内,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股权质押的担保范围

 

各国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我国《担保法》权利质押的范围未作特别规定,但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押的担保范围相同,《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2、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一般包括:质物与孳息。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这说明该法律条文的规定,仍然是一种任意性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则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3、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产生的权利义务。股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说明股权产生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2)物上代位权。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损坏之虞,或者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的质权时,质权人可以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对于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得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其债权安全极为重要。不过,质权人行使质权保全权,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价值有现实的、明显减少的可能,而非当事人主观臆测;股权价值的减少足以危害所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应通知出质人并可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担保。

 

4、股权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

 

虽然出质人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出质人就出质的股权享有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于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我国《担保法》和《公司法》对此尚未作出规定。但依照我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

 

(2)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享有的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仍属于出质人。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主要是在股权质押期间,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在了解了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后,实际操作中,在运用股权质押的时候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股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出资获得的权力,股东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参与公司事务并享受财产利益,同时股权具有可转让性。正是由于股权兼具财产性和可转让性,才可以被质押,而依法可转让的股票才可以设置股权质押。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也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因此,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在实际的股权质押操作中,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借款人要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在质押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才支付借款,如质押合同不生效,则借款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借款合同,以避免借款合同生效而质押合同不生效的风险。

 

股权质押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繁多,涉及《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在办理股权质押过程中,质权人一定要对出质人以及出质人的股票进行全面了解,充分调查出质人及其公司的情况,以保证借款的顺利回收以及必要时可以保证股权质押权力的顺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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