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须加强隐私保护

法制日报 2016-06-09 10:34:00
政府数据开放须加强隐私保护

“我国公共部门传播的数据大多是二次信息,主要服务目标是让公众知情而非增值利用,其实并不符合开放政府数据的原则和要求。同时,当前数据开放平台缺少与用户互动交流的渠道,导致用户无法通过官方渠道反馈数据质量,进而作出改善。”

 

近日,记者在京召开“大数据时代的公共数据开放与共享”论坛,腾讯公司个人信息数据合规总监黄晓林在会上如是说。

 

业内人士指出,当前,我国政府数据管理呈现碎片化局面,各部门的数据资源处于闭合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制约了行政效能的提升,也影响互联网+产业和相应惠民措施的发展。

 

多地积极探索政府数据开放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上海、北京等地在政府数据开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据黄晓林介绍,早在2012年6月,首家政府数据服务网站——上海政府数据服务网上线,公开地理位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经济统计、资格资质、行政管理等6大领域数据,数据产品达212项。2014年5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布《2014年度上海市政府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工作计划》,确定190项重点开放内容,涵盖11个领域,28个市级政府部门。

 

黄晓林认为,政府公共数据开放可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形成开放透明的政府;实现政府协同治理、高效行政;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流动,实现社会治理创新;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发觉数据价值,实现创新创业和经济增长。以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为例,深圳市“四证合一”,实现了“一表申请”“一门受理”“四证同发”;实现了“一次审核”和“信息互认”和档案共享。

 

部门间数据共享利用存障碍

 

据王芳介绍,总体来讲,我国政府数据的开放和大数据开发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除了深层次的利益问题,还存在政策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建设较为滞后、政府数据的统筹管理才刚刚起步导致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利用还存在很大的障碍、政府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有待提高、政府大数据开发利用的技术平台建设尚不够完善等问题。

 

黄晓林进一步指出,关于数据开放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层级较低、立法规定零散;法律仅规范信息公开,而未明确数据开放;停留在鼓励和倡导数据开放层面,尚未确立数据开放应遵守的原则。

 

同时,涉密信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开放及其例外规则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有效的政策或机制解决数据开放过程中产生的隐私或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有一次我去看病,看到医生输入我名字以后,基本上可以看到我所有的医疗信息,以前的治疗记录都可以看到,没有进行任何区分。假如这个病人有很敏感的治疗记录,并不想让所有医生看到,这个医生在没有经过患者同意时输入,也能看到。所以这是数据开放时一个比较敏感的信息。”黄晓林举例说。

 

政府开放数据应实施风险评估

 

为此,王芳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在立法、规划、管理机构调整等多方面展开布置,明确数据公开和使用的范围,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数据收集、存储、利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依法对数据进行采集、管理、开放与利用。针对不同类型政府数据的开放与利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策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数据的安全利用。

 

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副秘书长陈新河认为,要明确政府数据开放、制定各级政府职能人员能明确操作的规则。政府数据开放采用循序渐进的原则,不涉及隐私和安全的数据首先开放出来。尽量建立统一的云计算中心,通过物理的整合推动系统、数据的整合。

 

黄晓林还提出,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数据开放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明确政府采集个人信息的规则和数据全生命周期的保护措施;加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制定相应技术标准。

 

“应当确立数据开放与个人隐私保护平衡的规则,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经权利人同意,也可以经匿名化处理后予以开放;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启动相应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判断是否予以开放。”黄晓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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