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赖”被判刑另一“老赖”当场还钱 债主再也不怕欠债不还

鸟归迟 2016-06-24 09:26:00
一“老赖”被判刑另一“老赖”当场还钱 债主再也不怕欠债不还

6月20日上午,登封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为了起到警示作用,特地组织了60多名“老赖”现场旁听开庭。看到一名“老赖”被判刑,庭审后,旁听席上的另一名“老赖”立即找到法院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义务,并当场支付了2万元。

  

有能力还钱却躲着

  一“老赖”被判刑

  

2010年10月,为做生意,郭某向田某借了10万元,但到了还款期限,郭某一直没还钱。2014年4月,田某把郭某告上法庭,当年8月,登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某偿还田某10万元。但郭某还了4万元之后就再没有下文了。

  

2015年10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找郭某,可都找不到人。后来,郭某回到登封,不久后被警方抓获。

  

公诉机关证据显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郭某家里还经营挖掘机、车辆,按期偿还车贷,并在家中进行土木工程建设,这说明郭某有能力偿还田某的借款。

  

法院认定,郭某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考虑到郭某在今年5月已经与田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约定履行协议,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6个月。

  

60多名“老赖”旁听

  一人当场还了2万元

  

担任郭某拒执案审判长的是登封市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赵洪印,在休庭前,他加了一个少见的“法庭教育”环节。

  

在昨天的庭审中,坐在旁听席上的还有60多名失信被执行人。赵洪印说,之所以安排这些“老赖”旁听,就是希望能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在进行完法庭教育,赵洪印向旁听席上问,“台下的有愿意主动还款的吗?”这时,旁听席上的孙先生示意,并走到审判区旁,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义务。

  

孙先生在登封从事制造行业,因为他厂里的工人受伤了,工人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多万元。他说,这两年生意不好做,之前法院工作人员也和他谈过,听了庭审后感觉受益匪浅。

  

孙先生当场拿了2万元交给法院工作人员,并表示回去之后双方协商,分月陆续还钱。(大河网-河南商报)

 

老赖被判刑 条件有要求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老赖被判刑,是因为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老赖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

 

(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老赖不但要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还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构成犯罪。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面对老赖,债主也可直接提起刑事诉讼

 

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要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遇到老赖欠债不还,真的不需要装孙子,求着他还钱了。到了还款期,老赖有能力还钱而故意拖欠不还的,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情况好的,当时就能取得还款。就算情况不好,完全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弥补自己的损失。遇到真正的“无赖”,就像本文介绍的这样,大胆的去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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