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寨名牌一条街招牌被拆除 商业营销不应侵犯商标权

好律师网 2016-06-30 09:27:00
北京山寨名牌一条街招牌被拆除 商业营销不应侵犯商标权

近日有媒体报道,朝阳区建国门桥附近惊现“山寨”名牌一条街。某地产项目正在招商的临街商铺张贴着不少世界名牌的招牌,但这些大牌却或多个字母,或少个字母,最终沦为“山寨”广告牌。记者探访发现,该楼盘临街底商的招牌昨天已全部被拆。工商朝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已介入调查,并正式约谈开发商。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高仿的山寨“招牌”在全国各地频频出现,相关业内人士称这种现象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和处罚较为复杂。

  

30余个商铺的招牌被拆

  

记者昨天中午来到位于建国门桥附近的中海枫丹公馆,整座楼盘有五栋楼,呈凹字形,小区四面均有大大小小的底商,所有商铺大门紧锁。然而,此前媒体曝光的花花绿绿的广告牌却不见了踪影,原广告位置露出灰白色的铝板。环绕楼盘走了一圈,记者发现只西南角上“残存”了一张亮黄色的某高级腕表招牌,但该品牌的正确拼写应为breitling,但该牌匾上赫然写着bretling,少了一个i。

  

该楼盘的一位年长保安告诉记者,这些招牌是昨天下午拆除的,“东南西北四面的商铺安牌子的时间有前有后,印象中有的存在了好几个月,也有最新安上去的。不过,一天就拆得差不多了。”

  

记者随即采访楼盘的销售中心,多名工作人员对此讳莫如深,拒绝向记者回应由谁拆除以及拆除的原因。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小区业主正在集中入住,整个工程基本完成,底商将在6月底开售。

  

在大楼的西侧,现场停了一辆工商部门的执法车辆,两位便装男子陪同身着制服的公职人员一路拍照和低声交谈。但公职人员表示,目前还在初步调查中,不便透露。“也不清楚是谁安装的这个广告牌,安装时间也还在了解当中。”

  

正牌商家称不会入驻此楼盘

  

此前媒体称,拆除前各底商的上方都挂着一个看似国际大牌的招牌,其中既有奢侈品,也有快餐行业,色彩十分鲜艳。就在这些“大牌”的招牌旁,张贴着大幅广告“黄金旺铺火爆招商中”,与正牌不同的是,各个招牌拼写或多个字母,或少个字母。

  

比如,星巴克的招牌有着标志性的美人鱼,背景色也是其常用绿色,但Starbucks里的字母c被换成o,成了“Starbuoks”;GUCCI的C则变身成形似的G,成了“GUGCI”;Dior成了“Diior”。北青报记者就此事致电CHANEL、COACH、OMEGA、星巴克等多个国外著名品牌商家,这些工作人员回应集团尚未在此处开店,也暂时没有此地新店开张的信息,“我们也看网上的新闻,注意到了这个事情,有必要的话,会将此信息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昨天下午,陆续有买家来到空置的底商附近考察。一位中年女性称自己正在考虑是否购买一两个门店,据她分析,该地段入驻高端品牌的条件不太成熟,“现在售价在8万一平米,开发商现在是公开出售,而不是整体招租。一般来讲,招租才会对品牌规格有一定的门槛要求,就目前的情况,我觉得这里更适合社区服务和体验类的店面。”

  

工商部门已约谈开发商进行调查

  

有律师分析,开发商张贴山寨招牌是典型的恶意借势营销行为,构成侵权。开发商未获得授权就直接公开使用品牌字样、商标等进行商业宣传,会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与这些名牌存在商业关联,这都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但也有人认为,这些招牌都是开发商为了销售商铺而营造的商业气氛,可不必太较真。对这一富有争议的商业行为,主管户外广告内容的工商部门会持何种态度?

  

昨天,北青报记者从朝阳工商分局了解到,相关执法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报道中描述的涉嫌侵权的牌匾已经被拆除,同时,工商执法人员已经约谈开发商进行进一步调查。(北京青年报)

 

“山寨”招牌也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侵权案最常见的方式,一是采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是把商标用在和相对人近似的产品上。经常看到的假冒知名商标、冒牌货等均属于这种情况。如果两个不同厂家的商标相同或近似,那么购买者就会对二者混淆,知名商标的产品销售就会受到影响,而仿冒者不仅会占领对方的市场,而且仿冒者不良的产品质量会给商标权持有者造成声誉上的巨大损失,甚至把正牌产品逼出市场。

 

开发商借“高仿”招牌营销的行为虽然是为了吸引大众和客户关注,但是这种行为依然会损知名商标的声誉,影响到知名商标的产品销售。

 

实践中,对商标侵权的认定,采取以下标准:

 

(一)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要承担的责任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

 

任何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一般侵权案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外案或大案由地级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侵权人所在地,是指侵权人住所、居所所在地或侵权人单位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在地。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商标侵权的地域管辖,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而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诉讼或者向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等待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置,毕竟需要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商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会给自己造成巨大的损失,也可能会销毁证据导致侵权责任难以追究。所以,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