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销的种类与要件

王朋 2016-07-04 10:10:00
债务抵销的种类与要件

债务也可以抵销吗?其实,债务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依法律规定或自行协商后,清偿双方债务的一种方式,使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其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做受动债权或主债权。

 

债务抵销的种类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1、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不过,《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主动债权人依法律行为抵销的抵销权,属形成权,因此其抵销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无效。当抵销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且主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时,抵销发生效力。当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与受动债权相等时,债即消灭,但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大于或小于受动债权时,抵销只就对等数额的给付利益范围内消灭债权。

 

2、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它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限制。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叫做抵销合同,其成立应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抵销合同的效力是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

 

债务抵销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问题。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等同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用作抵销。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

 

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应相同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债务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这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但是,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主张以自己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

 

《合同法》第九十九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但书中提到,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权债务,不能相互抵销。那么,在法定抵销中,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哪些呢?

 

1、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例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权。

 

2、受国家计划约束的债权也不得为抵销。

 

3、对于受扣押的债权,第三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与在扣押后取得或其清偿期晚于被扣押的债权而相互抵销。

 

4、对于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

 

5、以行为、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即使是同种类,由其性质所决定,也不得抵销。

 

6、当事人约定禁止抵销的债权不得为抵销。

 

7、性质上不得抵销。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8、法律规定不得抵销。例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等。

 

债务抵销解决了很多企业或个人债务清偿的问题,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在相同的额度内抵销债务,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成本。不过,在一方抵销债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另一方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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