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

彭絮 2016-07-10 09:36:00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资本是公司的灵魂,是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而且减少了公司的财产,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其他企业与个人同公司交易的风险。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其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实际上是控股股东利用其地位,强行抽走资金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未明确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虽然《公司法》仅在制定法层面上笼统地规定“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仅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其法律后果,但是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进行归纳总结抽逃出资股东应负的民事责任。

 

1、退回或返还被抽逃的出资

 

关于这一责任方式,《公司法》未作明文规定,仅能从其他条文推理出来。因为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对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犯,那么退回抽逃的资本,使公司资本得以恢复到被抽逃前的应有状态,应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方式,而且这也符合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下,股东仅是表象上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其行为的效果与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当履行出资义务一样,同样造成了公司资本的不足,违反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因此应当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即退还被抽逃的出资。

 

2、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1条之规定: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若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抽逃出资使公司蒙受损失时,应当向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针对拥有双重身份的股东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公司法》也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应包括对直接损失的赔偿,还包括间接损失。如因抽逃出资造成资金短缺,致使公司错失商业合作的良机,丧失商业信誉的损失。

 

3、承担丧失股权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未规定在股东抽逃出资时可以否认其股东资格,但就国外的立法来看,应当在公司法中增加这一责任方式。毕竟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实质上等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行为的结果类似于虚假出资,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可以否认股东资格。但应注意的是,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否认股东资格是较为严厉的责任方式,倘若股东抽逃出资的数额较小或者已经退回了抽逃的出资,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则不应在适用此责任;而且在程序规定上,公司也应当先催告抽逃出资的股东退还出资并给予一定的期限。

 

4、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职员

 

当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公司中担任职务,因为其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者导致公司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依据《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的民事责任都是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倘若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的股东是清算组织的成员,其为了逃避债务抽逃资金的,可依据《公司法》退还公司的财产。

 

以上责任的承担可由公司直接向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若该股东怠于承担责任,公司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的救济。

 

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劳动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在设立后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的,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本案的涉案金额显然已经超过本规定);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法定资本制一直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这一点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也未曾改变过。从维护公司信誉和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资本维持原则是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回投资”,股东抽逃出资将负法律责任是极其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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