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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过程中,一些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到某种商品,采用财物贿赂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该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存在形式历史悠久,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种行为都存在。该贿赂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增加了社会的拜金思想的传播,同时,该行为也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该行为已收到我国法律的明确禁止。
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及表现
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行贿和受贿的经营者,经营者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包括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的范畴,不仅包括企业法人等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也包括不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个人”既包括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个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经营者时为其实施经营行为的工作人员。这类主体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交易一方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接收方,还是给付方,都处于交易(含间接交易)者的地位。因此,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该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
在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中,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争取市场交易的机会,即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而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接受经营性服务。而商业贿赂的对象为交易对方或者交易的经办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包括单位。商业贿赂可以是给交易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给经办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还可以是给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实施商业贿赂的主体在主观上表现出来的是故意而为之,其并不存在过失的问题;在贿赂过程中实施的手段主要包括财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所谓财物手段是指直接给对方财物,其他手段是指虽然不直接给对方财物吗,但是会给与对方某种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等利益。
而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具体表现,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对此做出了较为详细的界定,即1、经营者为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接受经营性服务,采用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2、经营者为了上述目的以其他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3、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4、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5、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6、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7、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为;8、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折扣的行为;9、接受折扣不如实入账的行为;10、经营者给付对方佣金不明示、如实入账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接受佣金不如实入账的行为;11、经营者违法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行为等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符合商业贿赂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若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同时根据本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市场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市场秩序,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商业贿赂行为是严重违反道德与法的不良行为,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将进一步加强对于扰乱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而受贿行贿行为不仅仅是我国当前加强廉政建设任务中的主要打击目标,更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首要解决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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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中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经营过程中,一些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到某种商品,采用财物贿赂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该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存在形式历史悠久,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种行为都存在。该贿赂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增加了社会的拜金思想的传播,同时,该行为也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该行为已收到我国法律的明确禁止。
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及表现
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行贿和受贿的经营者,经营者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包括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的范畴,不仅包括企业法人等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也包括不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个人”既包括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个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经营者时为其实施经营行为的工作人员。这类主体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交易一方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接收方,还是给付方,都处于交易(含间接交易)者的地位。因此,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该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
在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中,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争取市场交易的机会,即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而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接受经营性服务。而商业贿赂的对象为交易对方或者交易的经办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包括单位。商业贿赂可以是给交易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给经办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还可以是给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实施商业贿赂的主体在主观上表现出来的是故意而为之,其并不存在过失的问题;在贿赂过程中实施的手段主要包括财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所谓财物手段是指直接给对方财物,其他手段是指虽然不直接给对方财物吗,但是会给与对方某种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等利益。
而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具体表现,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对此做出了较为详细的界定,即1、经营者为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接受经营性服务,采用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2、经营者为了上述目的以其他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3、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4、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5、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6、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7、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为;8、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折扣的行为;9、接受折扣不如实入账的行为;10、经营者给付对方佣金不明示、如实入账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接受佣金不如实入账的行为;11、经营者违法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行为等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符合商业贿赂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若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同时根据本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市场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市场秩序,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商业贿赂行为是严重违反道德与法的不良行为,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将进一步加强对于扰乱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而受贿行贿行为不仅仅是我国当前加强廉政建设任务中的主要打击目标,更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首要解决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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