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老板与女员工不雅视频,传播者可能涉嫌构成犯罪

王子轩 2016-07-14 09:11:00
网传老板与女员工不雅视频,传播者可能涉嫌构成犯罪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提高,尤其是一些黑客利用其自身的技能,偷窥他人的隐私,近日,网上流传一服装厂老板与女职工的不雅视频,严重影响了附近商户的正常经营,更有甚者,在网上进行公开以不同的价格销售该视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网上公开兜售该类似视频的,可能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网传哈尔滨某服装城流出老板与女员工不雅视频

 

7月10日,一段疑似发生在哈尔滨市某服装店的不雅视频在网络上不断传播,甚至还有网友公开兜售此视频。网友称这段视频发生于哈尔滨南岗区学府路某服装城,视频中的男女为服装店老板与女员工。

 

7月11日,哈尔滨市网信办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事发后,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正在核实是否发生在哈尔滨,目前正在对网传拍摄地点附近的服装城一一核查。

 

这段时长3分18秒的视频中,一对男女在柜台后亲热,一身着黑裙的女子半伏在柜台上,一名谢顶男子在其身后做出不雅动作,还可听到来往车辆的鸣笛声。在视频末,疑似有人进入服装店,该男女迅速分开。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视频拍摄显示时间为2015年10月21日15时03分。

 

据网友提供的信息,澎湃新闻先后与哈尔滨南岗区学府路附近的多家服装城拨打电话,对方均表示所在服装城非视频中的服装城。一家服装城负责人表示,“我在这里干了20多年,对每一个商户都十分熟悉,这个视频不是在我们服装城拍的。视频流出后,对该服装城内的商家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我们已经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

 

这段视频并非首次流传于网络。据《南方都市报》报道,7月8日,广州市从化街坊的朋友圈被这一段不雅视频刷屏,并称发生在从化街口建设路某服装店。甚至有网友公开售卖这段视频 ,售价3.88元到18.8元不等,当地网警随后介入。

 

此外,也有网友称,这段视频或来自于其他省份。

 

对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涛表示,在网络上传播或是兜售此类视频,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达到一定数量的也构成犯罪。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此外,侵害个人的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隐私权,包括“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一般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经济赔偿的责任。(澎湃新闻网)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要是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严重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要件

 

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在该罪中,传播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2、客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传播方式主要涉及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行为。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该注意以下几项内容,所谓播放,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播放的行为主要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其次是出借,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但是携带者是为了自己用的,则不会构成犯罪。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随着现代化技术的进步,计算机网络成为了犯罪的主要手段。以上内容需要满足以牟利为目的,否则不会构成本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

 

犯罪处罚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我国对于计算机也进行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即《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科技也在不断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但是社会上,总有一部分人为了谋取个人的非法利益,而采取不法行为,为了净化网络市场,保障良好的上网环境,我国的法律也对此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作为个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己也是方便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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