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能股权质押,带您了解股权质押的效力及限制

贾麟 2016-07-18 09:36:00
宝能股权质押,带您了解股权质押的效力及限制

日前,万科“宫斗戏”迎来新剧情,宝能旗下钜盛华将所持有的8.39%万科A股票进行股权质押回购,让万科这场股权争斗剧有了更多的猜想。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具有权利性、表征性和便利性等特点。随着股权逐渐被大众认可及普及,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股权质押被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所运用。

 

宝能股权质押+巨额发债露底资金迷局

 

宝能旗下钜盛华将所持有的8.39%万科A(17.920,-0.04,-0.22%)的股票进行股权质押回购,让万科这场股权争斗剧有了更多的猜想……日前,万科“宫斗戏”迎来新剧情,号称不缺钱的宝能系,不仅质押了所持万科A股权,还质押了南玻A(11.620,-0.05,-0.43%)股权。

 

钜盛华“穷尽”股份质押

 

具体看,截至2016年7月12日,宝能旗下钜盛华已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直接持有的9.26亿股万科A股份(占总股本的8.39%)全部予以质押(剩余10股忽略不计)。与此同时,钜盛华在将信用账户所持有的5955.21万股南玻A划回普通账户后,于7月12日将这部分股权质押给了银河证券。钜盛华所持南玻A股份也全部处于质押状态。今日(7月14日),万科A收阴,成交量进一步走低。南玻A跌1.27%,报收11.67元。

 

什么是股权质押回购?

 

股权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通俗点说,这个和你拿房子去抵押贷款差不多一个道理。比如说,你有一套房子市值200万元,你急于用钱,可以拿房子去抵押,假设折价率为50%,那么你可以拿房子抵押贷款100万元,并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偿还贷款及利息,到期还完贷款及利息后,就可以解除房子的抵押了。而股权质押,就是将这个例子中的房子换成股票而已。

 

不过,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把股权质押出去的目的还是为了融到钱,所以本质上进行股权质押回购的原因是想花钱但又没钱或者不想花自己的钱,最后只能通过质押的手段来融资了。

 

至于想怎么花就看自己的规划了,利用股权质押回购方式融到的钱来进行再投资,是许多大股东的一种玩法。在2015年股市大回落期间,有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回购来进行融资,将所融到的资金来增持自家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

 

股权质押+发公司债=宝能差钱?

 

这次钜盛华的股权质押能融到多少钱呢?大致测算,钜盛华质押的5955万股南玻A市值约7亿元,质押的3735万股万科A市值约6.7亿元,两者市值合计约13.7亿元。

 

市场普遍股权质押的折价率在50%,也就是说此次钜盛华股权质押大概能融资7亿元左右,这对于动辄上百亿元规模的股权之争来说,实在微不足道。不过有市场人士指出,尽管可融资规模有限,钜盛华却仍选择将所持相关上市公司股份倾囊质押,可见宝能系在资金方面或许存在一定压力。

 

据公告,截至7月12日,钜盛华直接持有万科8.39%股权已全部质押融资;钜盛华同时还借助资管计划杠杆持有万科9.95%股权,而前海人寿持股部分其实本身也带有杠杆性质,这也就意味着宝能系所持25%的万科股权中,大部分持股套上了资金杠杆。而需要注意的是,宝能系投资万科的这些巨额资金短期内基本不能、也无法快速套现。

 

在今年6月,钜盛华还曾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150亿元的公司债,所募资金中,除部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外,其中78.59亿元拟用于偿还公司借款。股权质押+发行公司债,宝能不差钱的说法靠谱么?现在看来,不仅宝能在举牌万科时资金杠杆倍数成谜,而且其资金压力有多大也是一个谜。相比于前期豪掷数百亿资金“下注”万科,在市场传闻宝能发债中断后,钜盛华穷尽股份质押,似乎又显示出宝能“财大气粗”也许只是表象,至少短期不乏资金压力。(新浪财经)

 

股权质押的内容

 

新闻中提到,宝能旗下钜盛华已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直接持有的9.26亿股万科A股份全部予以质押,股权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权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权利,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法律对股权流动予以了严格规范。此外,由于股权其本身的特点,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着风险性因素。

 

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二是必须要有财产性,三是具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目前,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于股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未统一过,但股权兼具前述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种属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股权是一种符合条件的标的物。

 

股权通常被认为是公司社团的内部成员权,即社员权,这种社员权具有复杂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剩余财产权和股份(或出资)转让权等;共益权则是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和相应的监督权等。

 

股权质押的效力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押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1、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2、股权质押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押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1)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股权质押的限制

 

《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受到限制,这就要求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限制

 

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因此,于此期间不能以股份质押,否则将因不能办理登记而使质权不生效;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因此这些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间不得用于质押;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另外,法律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所以以国有股权出质,应该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限制

 

我国立法承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以质押的。只不过该类型的公司如果设立股权质押,涉及的问题较多。

 

公司法通常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同意要以书面形式,也就是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做出。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这些股东就必须购买该股权,如果他们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股权,那就视为默示同意转让。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许多人认为:本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以其出资的全部或部分设定质权而不受限制,但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议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在社会生活中被普遍认同,虽然股权质押不像传统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被经常运用,但对企业的发展仍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股权是根据法律而设置的一种无形权利,因此,在股权质押行使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不过,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股权质押的效力也会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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