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争夺民生银行董事席位,董事的任免机制及责任形态

李藉 2016-07-21 09:33:00
股东争夺民生银行董事席位,董事的任免机制及责任形态

目前,民生银行共有18位董事,而且第六届董事会已经超期服役近一年半之久。如果换届,股东董事席位或将出现较大变化。董事会的有效性及独立性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确保董事会有效性及独立性方面,董事任免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股东抢筹争夺民生银行董事席位,分析称有利股价上升

 

“此前民生银行股权也高度分散,但创始管理层强势,也善于协调股东之间的关系;随着创始管理层由于各种原因去职,股东希望通过增持扩大影响力,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一位民生股东单位人士表示。

 

日前,港交所披露信息显示,民生银行副董事长、泛海控股董事长卢志强于7月14日增持民生银行A股,共计增持4.49亿股,每股均价为9.00元。增持后,卢志强共持有16.82亿股民生股份,占比约4.63%。

 

至此,7月11日与7月14日两笔大宗交易的买家终于浮出水面。就在6月29日,东方集团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合计持有民生银行股份5.48%。这暗示民生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选举或将临近,第六届董事会已经超期服役近一年半之久。在此之际,以东方集团以及泛海控股为代表的民生银行长期股东“抢筹”,寓意不言自明——为在董事会换届之际保住或巩固自己的董事席位。

 

民生董事会换届猜想

 

目前,民生银行共有18位董事,其中3位执行董事分别是民生银行董事长洪崎、民生银行副董事长梁玉堂以及民生银行行长郑万春;9位非执行董事,分别是东方集团董事长张宏伟、泛海控股董事长卢志强、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曾任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总经理的王玉贵、新希望集团副董事长王航、国寿投资控股总裁王军辉、福信集团总裁吴迪、复星国际董事长郭广昌和安邦保险副总裁、安邦人寿董事长姚大峰;6名独立董事分别是秦荣生、王立华、韩建旻、郑海泉、巴曙松和尤兰田。

 

民生银行公司章程显示,董事选举由上届董事会在广泛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并在提案中按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介绍有关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如果换届,股东董事席位或将出现较大变化。除安邦是民生银行第一大股东外,东方系和泛海系均表示了强烈的竞争意向。其他几家股东董事单位暂且按兵不动。目前,以刘永好为代表的新希望系持有民生股份4.99%。由于新希望与小米科技联合发起设立的四川希望银行获批筹建,刘永好或将更多精力转向四川希望银行。

 

刘永好在6月16日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相关提问时表示,“我会继续支持民生银行的发展。”但他还表示,目前新希望在民生银行的持股已经低于5%;另一方面,民生银行的股权相对比较分散,自己主要在董事会层面发挥作用,内部运营方面参与不多,但是对民生银行的重大决策都是知道的。这并不矛盾。有市场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表示,刘永好可能不会再增持民生银行,但短期内也不会卖出。如果卖出民生股权退出董事席位,也很难起到所谓的互补作用。

 

以史玉柱为代表的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3.15%。7月17日,史玉柱在其认证微博上表示,民生是个好银行,就是混业步伐有点慢。他表示持有的民生股份没卖,并暗示或仍将长期持有。不过,史玉柱或许不会参与到第七届董事会的角逐中。史玉柱此前曾是民生银行股东董事,但2014年3月以“正淡出企业管理工作,准备退休”为由辞任。在复星、国寿以及福信三家股东董事代表中,复星已经清空了所有的民生银行A股,持有8.20亿股H股;福信集团持股1.47%;国寿也未出现在前十大股东中。由于三家股东股权比例均在3%以下,或有可能退出董事席位竞争。

 

除股东董事之外,民生还将增补多位独董。包括巴曙松、秦荣生均因为请辞,仍名义上担任民生银行独董。“在合理、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业务合作以及关联授信等,董事席位的价值非常大。”有银行业分析师表示。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在2015年下半年以来,包括安邦保险与民生银行达成2016年代销金融产品服务费不超过60亿元的协议;为福信集团授信由原来20亿元提高到29亿元;民生嘉实向供货商湾流宇航购置一架6450万美元的飞机;向东方集团授信20亿元等。(新浪财经)

 

董事的任免机制

 

新闻中,民生股东纷纷争夺董事席位,董事会现有董事也在努力争取保住或巩固自己的董事席位。《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的提名办法一般由公司章程或相关办法规定。董事选任程序应规范,保证董事选任公平、公正、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届内提出辞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责任形态

 

董事违反义务,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责任因其所违反义务的内容和程度的不同以及违反义务的不同的行为表现而呈现不同的形态。但是这些责任形态并不是相互孤立的,他们也可能同时地发生和存在。总的说来,董事责任的形态包括停止侵害、没收违法所得、返还公司财产、宣告违法合同无效、取消违法担保以及赔偿损失等。

 

1、停止侵害

 

原则上说,董事任何违反义务的行为都可能侵害公司利益,因而,当董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均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例如在董事滥用公司财产或侵占公司财产的场合,当董事侵占或滥用公司财产的行为正在进行之时,公司或股东可请求他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这一责任形态尤其适用于那些具有持续性特征的侵害行为。从本质上说,董事责任的另外两种形态,即宣告违法合同无效,取消违法担保,也具有停止侵害的特征。停止侵害的前提是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若侵害行为已经过去,则只能请求董事承担其他的责任,如没收违法所得,返还公司财产,赔偿公司损失等。停止侵害并不影响对董事其他责任的执行。若董事在停止侵害时已经获得违法收入,则他应被没收违法收入;若他因侵害行为已经占有公司的财产,则他应返还公司财产;若公司已经因侵害行为而遭受损失,则他应赔偿公司损失。

 

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于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与公司所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及不当利用公司机会的场合。在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要求,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担任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其他公司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此时他所获得的利润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应归于公司。公司也可以要求该成员将他为个人利益而从事的商业活动作为是为公司的利益而从事的商业活动,以及要求交出他在为他人的利益而从事的商业活动中所获得的报酬或者放弃对报酬的要求。

 

3、返还公司财产

 

返还公司财产适用于以下情形:第一,董事侵占公司财产;第二,董事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从而不当获得公司财产;第三,董事利用公司机会获得本应由公司获得的财产,董事因违法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贷与金钱而获得的财产。返还公司财产以财产仍然存在为前提,若财产已经不再存在,自无返还可能。若财产虽然存在,公司并未要求返还财产,仅要求董事赔偿损失,则董事也不必返还。若财产虽然存在,但返还财产仍不足以弥补公司所受损失,则公司仍可请求董事就未获补偿的部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除董事直接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一般是在董事的另两种责任,即宣告违法合同无效或取消违法之担保已获执行之后或与其同时执行。在董事违法要求公司贷与金钱的情形,若公司取消违法之担保,则董事须返还从公司所获的金钱。此种返还,在性质上当然也属对对公司财产的返还。

 

4、宣告违法合同无效

 

宣告违法合同无效,一般是在董事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和董事不当利用公司机会的情形。在董事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的情形,若他与公司所订的合同已被公司董事会批准,则该合同已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当然不得再宣告其无效。若他与公司所订的合同未获批准,则该合同应被宣告无效。在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场合,若该机会是为公司所拒绝或放弃的机会,则董事利用该机会所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亦不得被宣告无效。只有当机会是对公司有利的而董事却隐瞒不报,私自利用该机会为其个人或公司之外的第三者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或在公司虽已知悉机会但尚未就该机会做出决策之前,董事抢先利用机会非为公司的利益所签订的合同,方可以被宣告无效。当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若合同尚未得到履行,则不再履行;若合同正在履行,则中止履行。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一般不再宣告无效,仅由董事对公司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若公司未受损失,则董事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若公司受有损失,则董事仍须承担赔偿公司损失或将其从该合同中所获利益归于公司。

 

5、取消违法担保

 

取消违法担保,仅适用于公司违法对董事提供担保的场合。若公司虽对董事提供了担保,但在该违法担保被取消前,公司尚未被执行担保责任,则此时公司尚未受到损失,董事自不必再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的担保责任已经被执行,或虽未被执行,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要取消担保已不可能,则公司只能要求董事承担向公司赔偿损失的责任。虽无以上情形,但公司因向董事违法提供担保而受有损失的,董事亦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一种适用范围极广的责任形式。在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时,其他任何一种或数种责任的执行,若不能完全弥补公司的损失,则董事即须就公司未得到弥补的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董事的其他责任形态在执行时,往往还伴有对公司损失的赔偿。但赔偿损失同时也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当所有其他的责任都无法得到执行时,赔偿损失就成了唯一的选择。因此,赔偿损失,应该说是董事责任中最重要的一种责任形态。赔偿损失须以公司受有损失为前提,若公司未受损失,则董事不必承担此一责任。

 

7、出资担保责任

 

以上所述之董事责任,为董事责任的常态,也是董事对公司在发生法定事由时所承担的最普通的责任,其性质属一般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董事尚应对公司承担一些专属于公司法上的责任,例如出资担保责任等。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而董事则是董事会的基础,董事的任免机制是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有力保障。不过,董事不是公司的绝对权威,董事具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董事违反义务时,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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