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及其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区别

齐峯 2016-07-31 09:25:00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及其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区别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是最基本也是最活跃的参与者,公司的实力与表现影响着市场经济能否平稳、高速的发展。而对于公司来讲,资本则是运营、管理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会出现虚报注册资本的现象,这不仅给公司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也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虚报注册资本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9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虚报注册资本的民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虚报资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区别

 

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有相似的地方,三种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构成,而且违法行为的客体均为扰乱公司登记制度,在取得登记后,必然会非法经营,进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三种违法行为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1、概念和行为时间不同

 

虚报注册资本是违法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虚报不真实的注册资本,其行为发生在登记时;虚假出资是违法的股东和发起人不真实地向公司缴纳出资或未真实地将非货币出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且该行为发生在股东和发起人向公司作出虚假的已缴纳出资的意思表示之时,或者应当转移非货币出资的所有权的期限届满之日;抽逃出资是公司成立后,股东或发起人将资金抽回,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

 

2、违法主体不同

 

虚报注册资本的主体是违法的公司,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违法主体是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份转让而改变的可能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而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定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在一般情况下都没有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依据《公司法》规定,公民、法人、国家以及外商投资者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行为客体不同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公司;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面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容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

 

4、行为动机和目的不同

 

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报注册资本获取公司登记,虚假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抽逃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将出资抽回,动机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诈骗。

 

5、行为关系侧重点不同

 

虚报注册资本侧重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的整体性,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则侧重于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的个体性。也就是说,对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人的行为,其他发起人或者股东往往是知情的,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人的行为相对于其他发起人或股东而言,往往是隐秘的。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虽然公司越来越多,但虚报注册资本这种危害市场经济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而且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市场活动稳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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