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思股份相关事项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违规的危害有哪些?

段浤 2016-08-01 09:21:00
派思股份相关事项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违规的危害有哪些?

派思股份日前收到上交所的问询函,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表示,派思股份的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为便于投资者投资决策,请派思股份作进一步补充披露。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进行了解的基础,如果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出现违规行为,将会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派思股份相关事项披露不充分,遭上交所问询

 

派思股份近日披露,公司日前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表示,经事后审核发现,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为便于投资者投资决策,请派思股份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日前,派思股份公告,公司分别与颐杰鸿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华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据了解,上交所要求派思股份严格按照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七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等)、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协议实际履行目前已满足的条件,并客观分析、论证对公司的影响,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另外,派思股份与颐杰鸿泰和华山投资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均包含了资本市场合作条款,包括“组织中介机构协助派思股份制定后续资本业务规划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派思股份融资、并购、员工持股、市值管理等”、“设计期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可交换债或定向增发等方式,支持核心骨干长期持股”、“在未来三年,华山投资有义务、有优先权为派思股份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等内容。对此,上交所要求派思股份,披露截至目前前述各项资本运作的计划、当前进展,并充分提示风险;如目前未存在相关具体计划,请公司董事会说明签订并披露上述信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会对上市公司股价和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派思股份披露的《战略合作协议》显示,公司与颐杰鸿泰和华山投资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包含了设立PE投资基金和海外并购基金等。上交所要求派思股份说明截至目前上述基金的筹备情况,如适用,请按照上交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规定,补充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私募基金、投资基金及并购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规模、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投资领域、资金来源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管理模式、投资模式等信息,并对相关重大不确定性等风险进行充分提示。

 

最后,上交所要求派思股份结合公司现有业务、资源、人力储备、前置审批程序、行业准入资质取得的具体情况等,补充披露公司与前述机构开展电站EPC项目、清洁能源、光伏、新能源投资、设立海外及国内并购基金、成立境外资产管理中心等相关合作的可行性和相关风险。(新浪财经)

 

信息披露违规的危害

 

新闻中,派思股份分别与颐杰鸿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华山投资管理中心签署协议后,没有立刻披露相关事项,上交所要求派思股份补充披露公司相关事宜。其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合规,是评价证券市场是否规范、健康的主要标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却屡有发生,信息披露违规后的危害有如下几种:

 

1、破坏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一种义务,而且也是其是否诚实信用的一种直接体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能为上市公司赢得一笔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有关研究表明,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做得好的上市公司的股价都相对高于其他同类公司。相反,信息披露违规甚至恶意造假,则会破坏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并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目前的短期行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

 

2、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没有广大公众持续的证券投资,就不可能有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要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就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为如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的信心就会受到打击,其结果必然是投资者选择远离这个市场。为此,各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对投资者的利益采取了种种保护办法,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制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英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因恶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却时有发生。

 

3、形成内幕交易的温床

 

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曾推出了题为《中国股市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动》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呈现以下特点:内幕交易常和股价操纵相伴随;从业绩变化到人为制造题材,都成了内幕交易者的温床。

 

新三板企业信息披露的要点

 

新三板企业对于信息披露,主要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在强调真实性和透明度的基础上,降低企业披露成本,实行适度信息披露原则,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已披露的信息进行事后审查。

 

1、定期报告的披露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2、临时报告的披露

 

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事件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3、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

 

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方占用资金;(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7)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8)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9)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10)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到有权机构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或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12)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制度,是为了保障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利益,而让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财物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从而维护证券交易安全的制度。因此,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是实现证券市场有序、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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