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回应滴滴优步合并事件,未申报不得实施兼并

法制日报 2016-08-03 12:33:00
商务部回应滴滴优步合并事件,未申报不得实施兼并

针对滴滴收购优步是否面临监管审查的热点话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今天在例行发布会上公开回应称,目前商务部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按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都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兼并。

 

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独立而并列的垄断行为。对可能涉及垄断的企业合并是由商务部进行审查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对此,滴滴方面称,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不具备申报标准,因此不需要向商务部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据沈丹阳透露,去年滴滴和快的合并时也未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业内知名反垄断法从业人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认为,如果滴滴出行等继续如此扩张,不向监管部门申报或监管部门不进行调查的话,以后有可能结出毒害市场竞争的恶之花。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商业模式本身并不健康,如果不加规制的合并,会对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更大的损害。滴滴等在网约车市场主要吸引客户的模式是两面补贴,左手补贴打的者,右手补贴网约车驾驶员,希望通过补贴快速培养出市场,但这种补贴完全突破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规定,以赤裸裸的烧钱方式进行,完全仗着自己财大气粗竞相补贴打的者和驾驶员,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把其他竞争对手基本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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