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版《微微一笑很倾城》遭黑粉盗版,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哪些?

何涣 2016-08-26 09:28:00
影版《微微一笑很倾城》遭黑粉盗版,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哪些?

近日,电影《微微一笑很倾城》官方称电影一上映即遭遇盗版,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报警,将通过法律打击盗版行为。“盗版”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而著作权是影视、文学等作品作者的重要权利,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侵权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影版《微微一笑很倾城》遭黑粉盗版,华策影视损失逾千万

 

近日,电影《微微一笑很倾城》通过官方微博发出《声明》,称电影一上映即遭遇盗版,传播速度之快、规模之大,令人咋舌。对此,电影出品方之一华策影视相关负责人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公司目前损失已有上千万元,“我们已经报警,通过法律打击盗版行为。”

 

电影遭“黑粉”盗版

 

据了解,8月12日《微微一笑很倾城》在全国院线上映,不到半日,就遭到了“黑粉”差评、传播盗版视频。上述《声明》表示:“删之不尽,堵之不竭,数以百万计的网民表示已看过枪版。”

 

实际上,在国内电影市场里,新片上映就被盗版也不算新鲜,不过,《微微一笑很倾城》的官微认为,这一次盗版现象非常特殊,“有超过半数的人进行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免费分享行动,甚至不少极端传播者叫嚣着让本片‘零票房’的口号进行恶性传播”。

 

对此,麦特文化CEO陈砺志表示:“《微微一笑很倾城》这次遭遇的盗版情况不同以往,首先是不获利大规模盗版链接分享,还包括有组织有规模恶意刷一分一星,以及恶意刷差评……我将之定义为‘粉丝经济转化成电影营销恶势力’。如果艺人粉丝这么干,且这一玩法被复制,获利的绝不是你的偶像,受伤害的则是中国电影。”

 

资料显示,《微微一笑很倾城》是由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策影视联合出品的爱情片。据了解,对于此次大规模、有组织的盗版行为,华策影视已经通过报警、投诉的方式,打响“正版保卫战”。华策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方面已经锁定10多个侵权嫌疑对象,对其发出律师函,同时起诉索赔。我们坚决维权的同时也是告诉那些有违法行为的网友,有很多事情是不能做的。”

 

华策影视打响“反击战”

 

另一方面,上映12日后,《微微一笑很倾城》的票房收割也进入尾声。截至8月23日,该片累积票房突破2.5亿元。对于此次表现,华策影视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直接经济损失起码就有几千万元。

 

不过,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谢少赟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盗版”一词在现行法上并无严格的定义,而从日常用语的角度理解,应当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取得出版物刊号的情况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书籍、软件、音像制品进行复制、传播的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可能侵犯专有出版权人及其他邻接权人的权利。

 

“就赔偿的标准而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在实践中,侵权人所获利益和权利所受损失往往很难举证,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方式及给权利人带来的负面影响等酌定赔偿数额,不同的侵权案件数额有所不同。”谢少赟表示。(新浪新闻)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新闻中,电影《微微一笑很倾城》被盗版一事,事件责任人很明显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之一,是受我国相关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要是侵犯著作权的话,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行政责任,重则构成刑事犯罪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全部赔偿原则,即指因侵权造成著作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凡侵权损失,不外乎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以及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通常又分为侵权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除了著作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外,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还包括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1、直接损失,即指:(1)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2)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3、精神损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侵权人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情形下,判令侵权人向著作权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著作权法》的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已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第25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但是,它与其他种类的侵权构成要件相比,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认定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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