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规制

尚玉航 2016-08-28 09:06:00
我国法律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规制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我国采取了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来鼓励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在涉及到环保等有利于人们健康生活方面进行了相关的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涉及到所得税优惠政策上主要涉及两项: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而实施的,这不仅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国内的经济能够得到有效的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于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来说,该类企业的发展对于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有利于当地就业问题的解决,因此我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优惠政策,规定如果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其次,为了能够保障教育事业得到有效的发展,提高全国人们的受教育水平,我国对于各类学校进行相关费用进行了优惠。即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但是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但是对于下列企业是不享受税收优惠:即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第三,福利作为完善社会发展的一项有效的措施,但是仅仅依靠国家的力量难以完成,为了发展企业的福利事业,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同时还规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四,为了促进我国高薪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优惠项目中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一方面将鼓励促进企业不断的改革创新,发展生态文明的经济,同时还将保障社会的稳定,但是对于企业的优惠并非囊括所有的项目,对于一些必交的费用是不在优惠政策中,否则将加大社会压力,使得企业的发展丧失活力。

 

首先是如果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或者非救济性捐赠的,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捐赠,是不允许扣除的。同时还规定,对于各种赞助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等都不得扣除。其次,对于资产的相关费用是不允许扣除的,即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不得扣除,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当投保人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时,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给与的赔偿部门,是不得在睡前扣除的。

 

随着越来越多市场经济主体的进入,企业之间的竞争压力将逐渐变大,企业兼并重组的现象将不断发生,企业的税收优惠也是在不断的引导企业有着正确的发展方向,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该牢牢把握住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经营战略,加快发展生态环保企业,这不仅仅能够提高自身的经营能力,同时也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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