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下车被自己车撞伤,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吗

黄瑜 2016-08-31 09:19:00
司机下车被自己车撞伤,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吗

道路上车辆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而为了降低行车途中导致的第三方人身财产巨大损失对用户带来的负担,我国法律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为了适应现代交通事故责任赔付的需求,保险公司都推出了更高保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业务。但这两者都具有一定的免赔范围。最近,攀枝花的周先生被自己的车撞了,而保险公司认为这不属于三责险的责任范围。

 

司机下车被自己车撞伤 向保险公司索赔21.5万

 

攀枝花发生了一件罕见事儿,司机周先生下车时,被自己的货车下滑撞伤,身上13处骨折。

 

周先生认为,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责险,自己下车被撞,应按三责险赔偿;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应该按车上人员对待,只愿赔偿1万元。两者差距太大,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赔偿费用21.5万元。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金江法庭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司机周先生究竟是不是第三者身份,成为庭审争论的焦点。

 

司机被自己开的货车撞伤

 

42岁的周先生是攀枝花金江镇人。昨日,他仍在家里休养,这主要是受一起交通事故的影响,而撞伤他的不是别人开的车,而是他自己驾驶的货车。

 

说起这起经历,周先生也觉得很蹊跷。2015年12月10日,周先生驾驶车牌号为川DG7103的轻型货车,准备在路边停靠,当时车上只有他一人。周先生介绍,他停车的路段是一个缓坡,坡度不大,长约几十米,“因为这辆小货车是气刹,不是手刹制动,所以我清楚地记得在下车时拉了气刹装置。”

 

然而,他在车的一侧走了才两三米,这辆货车突然滑动,“因为拉了货物,车子滑行的速度有点快,等我反应过来,车子已经挂到我了。”当时,周先生被滑动的货车撞倒,无法动弹,同时车辆和一旁的房屋也受损。

 

随后,周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身体的13处肋骨骨折,并有双侧创伤性湿肺等问题,住院26天,花费各项费用近万元。

 

司机角色是否属第三者?

 

交警认定,周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先生介绍,自己的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等。因此,他认为应找保险公司理赔。而到保险公司咨询得到的答复却是“不符合条件”。

 

因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5万余元。

 

今年8月22日,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金江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司机究竟是否属于第三者成为庭审焦点。

 

庭审中,周先生认为,在本次事故发生的瞬间,他已经没有在车上,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同时,周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事故车辆已购买了被告承包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周先生作为事故的受害方,在事故发生时,身处事故车辆外,应依法获得保险理赔。”

 

被告保险公司方对事故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周先生的赔偿请求要求过高,依据相关法律以及保险条款,只能按照“车上人员险”赔付1万元。保险公司认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车上人员与第三人转换是固定的。因此虽然离开车辆,但伤者仍然属于车上人员。

 

昨日,记者从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金江法庭获悉,很快将出判决结果。(成都商报)

 

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况有哪些

 

由于周先生是属于肇事车辆的车主,保险公司认为他并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中对主体的要求,因此,他不能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在交强险出来之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之后第三者责任险就成为不具强制性的商业险了。

 

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范围

 

(一)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2、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私有车辆、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指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上的驾驶人。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二)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拖带障碍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三)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

 

交强险的免赔范围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所有或者管理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交强险也不会对所有类型的交通事故损失都进行理赔。

 

交强险免赔范围分为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对免除和财产赔偿损失责任的绝对免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对免除:

 

(1)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但是,对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及医疗费用赔偿不免责。

 

2、财产赔偿损失责任绝对免除:

 

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故意”受害行为、“车内”损失和间接损失均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完全免责(不负赔偿责任和垫付责任)。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是相对免除,保险公司要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也就是说,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肇事者存在该《条例》22条规定的情形,被害人依然可以要求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范围要小很多,其他损失只能向肇事者或者其他赔偿责任人追偿了。

 

其实,不管车辆买多少保险,都会存在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况。并且,我国保险公司理赔的速度是十分缓慢的,因此,安全驾车才是硬道理。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