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临近酒店取消婚宴,违约时定金应如何处理?

苏霄 2016-09-02 09:23:00
婚礼临近酒店取消婚宴,违约时定金应如何处理?

婚期将至,酒店却说要关门了,让龙女士他们另外找酒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酒店方违约,顾客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定金。定金是常见的合同担保方式之一,但是由于人们对定金的性质及责任不清晰难以有效维权。其实,定金不仅有明确的责罚适用,也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

 

婚礼临近酒店取消婚宴

 

龙女士今年30岁,在北碚一家金融公司上班,与老公雷先生恋爱多年最终定在今年9月11日结婚,邀请一百八十余位亲朋好友来见证他们的爱情。龙女士告诉记者,今年1月份他们就开始筹备婚礼,因两人的婚房在北滨一路,酒席自然也设在附近,当时她和老公找了几天,最终选定北滨一路附近的鸿庭酒店。“这个酒店特别容易找,就在市教委旁边,酒店内部环境好,进门就有一个开放式水池。”龙女士说到。

 

婚庆将至,龙女士也已经将喜糖和请帖都发出去了,8月24日晚上却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酒店员工,说酒店因为股东间有矛盾突然关门了,让他们重新去预定其他酒店。龙女士说,开始以为是骗子电话,她8月19日才和父母去那家酒店更换菜品,酒店还在正常营业。当天晚上,她和老公开车去酒店查看实情,酒店确实关门了,门上写着消防停业整顿之类的字。

 

酒店拖欠20多万物管费

 

“还好婚期没定在国庆节,不然酒店都找不到!”龙女士说,她及时联系了婚庆公司,婚庆公司又帮他们在附近找到一家酒店,又挨着给亲朋好友打电话,朋友觉得尴尬又觉得好笑。龙女士表示,场地要换婚庆那边肯定要加钱,当时交了4000块钱定金如今也不知道找谁退。

 

昨日下午,记者找到这家酒店,酒店的大门紧锁,门上贴着物业消防未过关和内部调整暂停营业几个打字。酒店物业表示,酒店倒闭了,而且拖欠了20多万元的物业费。记者电话联系上酒店一位姓叶的负责人,叶先生告诉记者,酒店几个股东目前在闹矛盾,拖欠了20多万的物业费,所以只能暂停营业,新人只有另找酒店,4000元定金会退还给新人,但并不存在违约金这一说法,这属突发事故也很正常。叶先生还向记者解释,他也只是个打工的,只是带老板传个话儿,老板还欠他的工资,预计只要资金到位,酒店将于9月中旬正常营业。

 

律师说法酒店应双倍赔偿定金

 

龙女士将双方合同拿给记者看,上面只写着订酒店一方应遵守那些规则,并没写如因酒店原因该如何赔偿。重庆龙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秄丞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因酒店方违约,在顾客对方要求的情况下,酒店应双倍赔偿定金。(新浪新闻)

 

定金罚则的适用

 

新闻中,因酒店原因,导致了酒店和龙女士一家的合同不能履行,且有4000元定金,根据相关法律,龙女士可以要求酒店赔偿。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定金罚则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单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单方面违约适用定金罚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因给付订金一方的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就其违约行为负责,如果违约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后,可以再按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向第三人追偿。2、因收受定金一方的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除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还应赔偿损失。因为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担保合同的履行,违约方应按定金罚则的规定,双倍返还定金。然后,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向对方赔偿损失。如果违约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接受定金的一方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后,可再就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向第三人追偿。3、如果当事人对于主合同的履行没有过失时,当事人双方都应免责,定金条款不发生效力。《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定金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4、如果违约属于部分不履行合同时,定金罚则不适用于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场合。

 

第二,双方当事人都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合同法》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由于定金罚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来分配当事人的责任的,因此事人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时,其定金罚则的适用可按照这一规定来处理,即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定金责任。若双方当事人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都可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有定金约定时,定金罚则的适用。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以赔偿损失。非违约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违约金和定金不同。首先,违约金是事先约定的,但是不需要预先支付。而定金需要预先支付,否则定金条款的约定无效;其次,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违约的赔偿金,如果违约没有造成损失,违约方可以不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定金具有惩罚性,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适用的限制

 

在现今的法律背景下,将定金归为惩罚性质来使用定金罚则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而且符合合同法的原则,不会导致当事人的明显不公,这种可行性主要来自于现行法对定金的适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上:

 

1、定金罚则适用范围的限制

 

现行法律对定金罚则的使用范围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定金罚则使用的违约情形仅限于当事人一方的不能履行或其他根本违约行为,一般性违约不适用定金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交付相应价款,但没有将价款的性质约定为定金性质时,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而且其第一百二十二条也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定金罚则适用进行了排除。(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中对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定金罚则使用后,受处罚方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法律中对定金罚则的限制,大大缩小了定金罚则造成明显不公的可能性。

 

2、定金罚则适用数额的限制

 

《担保法解释》中规定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这样的规定限制了定金的最高上限,使得定金罚则难以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合理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违约金的适用只限于损害的30%。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与实际损害密切相关。而定金的金额则仅仅与主合同标的额相匹配,与当事人所受损失并无关系。从两个法条我们也明确地看到违约金和定金之间性质和适用的巨大区别。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惩罚性定金来适用是合法有效的。

 

3、定金合同性质的限制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在当事人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定金合同才能生效。排除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下,当事人在定金合同生效前,就有时间对交易的公平性进行估量。其次,由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一方面定金这部分财产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相当于其进行了“一次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的融资”,一方当事人直接获益。另一方面,由于定金由相对人占有,定金的交付间接增加了定金交付人的风险,在收受人违约且无力返还定金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真正的平衡。

 

由于定金合同性质的限制,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不平衡,要求定金惩罚性质罚则的适用。从现行法律对定金各方面适用的限制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对定金罚则的惩罚性适用不会导致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失衡,相反的,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搭建桥梁,并促进定金担保功能的实现。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惩罚违约功能、解决纠纷的重要法律概念。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确定为补偿性质,但对定金的性质,尚未界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定金罚则的适用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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