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乱象纷呈,民间融资规制的法律对策有哪些?

邹篷 2016-09-14 09:07:00
民间借贷乱象纷呈,民间融资规制的法律对策有哪些?

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存在流动资金紧张情况,中小微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方式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金融已经逐渐满足不了中小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而民间融资以其手续简便、门槛低、融资效率高等特点,吸引了很多中小企业的目光。

 

民间借贷乱象纷呈,四大抓手防止赖账

 

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存在流动资金紧张情况,中小微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通过对比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主体日益多样化和职业化。随着民间融资担保公司的兴起,民间借贷由原来多发生在熟人也即自然人之间,逐渐向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转变,民间借贷主体涉及各行各业,既包括农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又包括投资公司、典当公司等“职业放贷人”。

 

二是借款用途范围扩大。在借款用途上,由以往的用于生活消费为主向用于生产经营为主转变。除了用于生产、生活以外,也有极个别案件系用于购买彩票、过桥资金等等。

 

三是借贷利息高额化与隐性化。相当一部分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借贷利率从月息二分、三分到五分、一毛甚至更高,但借条内容上往往不体现高利贷的性质。

 

四是案件审理日益复杂化。其一,无力还款的借款人为逃避债务,往往下落不明,相关文书送达困难,有的最后只能公告送达,致使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其二,随着今年经济形势下行压力的加大,有的公司或个人债台高筑,为逃避法律制裁,制造虚假借款凭证,与别人串通起诉自己,欺骗法院冻结查封自己的财产,规避合法债务,虚假诉讼时有出现;其三,民间借贷市场具有自发性、自主性和不规范性,潜在的风险无法防控,较容易滋生非法融资等刑事犯罪。有些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后,又向公安机关报案,出现了刑民交叉问题。

 

针对以上特点,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案件审理。

 

一是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形式上、内容上的合法性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注重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借款目的、资金来源、出借方的经济能力、双方亲朋关系等细节的调查,防止出借人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借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二是严格分配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法官要做好权利释明,严格审查借款协议中对借贷双方责任义务的约定,结合案件综合情况对借款款项是否实际交付作出认定,必要时可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

 

三是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做好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有关财产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大对涉嫌非法融资犯罪案件的审查。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违法犯罪嫌疑的审查力度,对一方当事人主张或法官查明涉嫌构成犯罪且有证据支持的,及时移送公、检部门,驳回原告的起诉;对侦查机关已立案侦查有关犯罪事实的,要依“先刑后民”原则,依法中止案件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新浪新闻)

 

民间融资的具体方式

 

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存在流动资金紧张情况,中小微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方式之一,而民间融资则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

 

1、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另一种是“高利率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

 

2、有价证券融资

 

近几年民间融资除民间借贷外,又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

 

3、票据融资

 

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

 

4、企业内部集资

 

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民间融资规制的法律对策

 

通过对民间借贷融资的调研,认为,民间金融制度有待新的突破。民间融资现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势头,政府部门不应忽视民间融资的存在,要进行客观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时做出政策调整。面对民间金融的庞大规模和非公经济融资难的现实,国家应及时调整政策取向。

 

第一,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资金补充形式,在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村多样化资金需求、促进居民消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对待民间融资不能一味的打击,国家宜制定相应的鼓励和规范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投资领域,为不同经济主体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第二,适度调整银行股本金准入的标准,适度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充分发挥主体金融的作用,特别是加快金融机构布局县域和乡镇的步伐。针对约八成民间融资流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现状。

 

第三,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等服务。如构建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与工商联等组成担保体系等。同时,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尽快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动态监测。国家尚未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具体部门,应该尽快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分析,及时对银行进行风险提示,避免民间融资影响到金融稳定。

 

我国民间融资一直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虽然融资的方式已成多样化,但是没有很好的法律规制,政府对民间融资的态度也是几经转变。但由于民间金融满足了市场需求,虽然存在一定问题,但是通过立法等途径进行合理解决,可以有效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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