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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于今年1月7日和8日第一次公开审理的快播案历时8个月之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举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相对于第一次开庭审理辩控双方的激烈交锋,第二次开庭审理显得那么“平静”,由王欣等人的认罪结束。9月13日,一直备受关注的快播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
快播案一审宣判 王欣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3日,备受关注的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涉嫌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在经过两次公开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快播公司及王欣等四名被告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判决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即播放器软件或客户端软件)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QSI,即视频资源拥有者使用的媒体资源发布及管理软件)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期间,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
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海淀区的北京网联光通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四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三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拒不履行监管和阻止义务,放任其网络系统被用于大量传播淫秽视频,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均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3个月、3年3个月、3年,并处罚金数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华社)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该如何认定
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构成犯罪需同时具备“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具备四个要件就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要了解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也应从这四个方面入手。
一、客体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的行为是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的,因此,我们也能理解为何王欣等人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与第二次开庭审理的认罪态度差异如此之大,对于争议不大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自愿认罪,法官会根据犯罪事实与认罪态度来确定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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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一审宣判,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该如何认定
近日,于今年1月7日和8日第一次公开审理的快播案历时8个月之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举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相对于第一次开庭审理辩控双方的激烈交锋,第二次开庭审理显得那么“平静”,由王欣等人的认罪结束。9月13日,一直备受关注的快播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
快播案一审宣判 王欣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3日,备受关注的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涉嫌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在经过两次公开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快播公司及王欣等四名被告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判决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即播放器软件或客户端软件)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QSI,即视频资源拥有者使用的媒体资源发布及管理软件)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期间,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
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海淀区的北京网联光通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四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三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拒不履行监管和阻止义务,放任其网络系统被用于大量传播淫秽视频,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均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3个月、3年3个月、3年,并处罚金数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华社)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该如何认定
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构成犯罪需同时具备“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具备四个要件就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要了解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也应从这四个方面入手。
一、客体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的行为是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的,因此,我们也能理解为何王欣等人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与第二次开庭审理的认罪态度差异如此之大,对于争议不大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自愿认罪,法官会根据犯罪事实与认罪态度来确定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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