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的利弊分析

何明 2016-09-19 09:12:00
交叉持股的利弊分析

所谓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互相持有对方的股份,从而形成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现象。在我国,不少企业选择不同形式的交叉持股,上市公司间的关联股权交易也是屡见不鲜。交叉持股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广为探讨和争议的一个论题,实务界更看重其稳定经营权和潜在投资能力的获得,而理论界更担心的是社会资本的虚增及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条件下的不正当关联交易。

 

交叉持股的积极作用

 

1、形成企业联盟,发展规模经济

 

公司相互持股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在参股公司之间形成以股权为纽带的利益集团和战略同盟关系,使得可以放大成功的机会并分散风险,单个公司的经营风险在企业集团中因被转移、分散而大大降低。如果相互持股的公司间具有水平整合特性,则公司可以通过相互持股达到经济规模的效应,降低成本及提升市场竞争力。而上中下游具有纵向关系的公司间相互持股结成战略同盟,实现多元化经营,能够大大降低市场风险。我国的民族产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全方位面临国外大型企业的挑战,公司相互持股是在世贸规则下适度保护和发展民族工业的一种可以利用的方式。

 

2、扩大公司资本,树立企业长远利益目标

 

公司相互持股可为经营者树立企业长期发展的经营理念提供基本的保障。由于公司之间多是基于特定的战略目标而进行互相持股,因此公司间会相互抑制分红要求,进而减轻分红压力,增加公司留存资金,使其大规模的固定资本投资和技术革新成为可能。在公司具有长期目标追求的情况下,公司会把更多的盈利用来充实资本和公积金,整体上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3、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营运效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通过相互持股使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其直接优势就是确保材料来源、顺畅销售渠道、合作技术研发等,易于形成规模经济效益,交易成本随之降低,保证了企业的稳定发展,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有利于对抗敌意收购,降低经营风险

 

相互持股的情况下,公司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命运共同体”,而且,它们之间基于一定的协议或契约建立起来的互信,能够防止股份的自由流动。因此,当相互持股公司遇有他人恶意收购时,相互持股的股东就可以发出收购邀约,与敌意收购者竞争,使收购的成本与风险增加,让收购者望而生畏,不敢轻易采取吞并目标公司的行动。

 

5、促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局面

 

我国国有企业国有股比重过高造成了股权结构失衡、股权流动性差和国有股人格虚置等弊端,解决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基本途径之一便是法人之间相互持股。相互持股以后,就可以强化经营者集团的作用,能更好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从面淡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把一元的“行政婆婆”改组为多元的“法人婆婆”,充分发挥经营者的作用。

 

交叉持股的消极作用

 

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参股,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现象。交叉持股具有稳固公司经营权、促进公司之间的策略联盟、抵制敌意收购、稳定公司股价、方便财务运作、使资金筹措更具灵活等正面功能。但交叉持股之正面功能与其负面效应实乃一体两面,交叉持股同时又会带来如下弊端:

 

1、交叉持股会导致公司经营者长期把持公司并排除公司监控机制

 

交叉持股公司可相互通过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来配合经营者操纵股东会,进而通过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职能来安插自己的亲信进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故交叉持股虽可稳定公司经营权,但也使公司的监控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削弱了其他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使得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功能丧失殆尽,导致公司治理的困境。

 

2、交叉持股的公司之间容易通过联盟垄断市场、排斥竞争

 

交叉持股的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公司之间的策略联盟,增强竞争力;但也可能造成垄断联合,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导致进入的歧视和壁垒。国外学者对交叉持股的日本企业集团进行考察后发现,交叉持股造成了对竞争的排斥,交叉持股的企业之间几乎没有竞争的空间,信息也在交叉持股的企业内持有,这都造成了对外部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3、交叉持股会产生虚增资本的负面效应

 

因为当公司间实行交叉持股时,虽然实质上只有同一资金在公司间辗转流通,但每经过一手,形式上各该公司的资本额就有同额的增加,导致各公司资本额虚增及实质资本空洞化的结果。

 

4、交叉持股还容易滋生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由于借助交叉持股,股份筹码被锁定,影响了证券市场股份的供需及价格。尤其是集团公司常透过其转投资的公司来炒作公司自己股份,或与其他公司协议互相炒作对方公司股票,彼此拉抬公司股价,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另外,交叉持股的公司之间还容易规避税法、逃脱税负。

 

交叉持股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及其潜存的弊端,决定了对其既不能一概禁止,又不能完全放任,如何把握其中的“度”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立法应尽量做到既限制其弊端又充分发挥其功效,而不是简单地消解管制或限制自由。目前我国对交叉持股制度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政策导向对交叉持股又持鼓励态度,这使得我国公司间的交叉持股没有足够的限制和约束。当务之急是构建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公司法为主导,同时在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中进行联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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